基本案情:
2016年3月,李某與山西省某工程局旗下的某工程處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將其名下單獨所有的房屋出租給該工程處,雙方約定租金為30000元/年,租賃期限為一年。之后,雙方實際租賃關系一直持續至2021年11月,但期間只間隔簽訂過兩次房屋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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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由于該工程處一直沒有向李某支付2020年3月至2021年11月期間的租金,雖經李某多次催要,但由于該工程處和工程局的領導已變更多次,以對之前的事情不清楚為由不予處理,用李某的話說就是“新官不理舊賬”,導致李某要求支付拖欠租金的要求無人理會。
無奈之下,李某委托李廣成律師向法院起訴,要求承租人支付拖欠的租金,維護其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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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委托后,李廣成律師經過查詢和了解,發現與李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的山西省某工程局旗下的某工程處已于2018年注銷,而且山西省某工程局也經過了兩次變更名稱,2021年名稱變更為山西省某工程局有限公司,2023年又變更為山西省某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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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廣成律師分析案情后認為:某工程處雖已注銷,但李某對此并不知情,而且李某的房屋一直仍被實際租用,某工程處屬于山西省某工程局的分支機構,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某工程處的債務應當由山西省某工程局承擔,而山西省某工程局已更名為山西省某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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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此,李某可以將山西省某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作為被告訴至法院,向該公司主張某工程處拖欠的租金和違約金。同時,考慮到本案時間跨度比較長,加之相關責任人已離職,需要找到熟悉和了解當年租賃情況的相關人員作為證人,向法院證明租賃房屋及支付租賃費的實際情況。
最終,經過李廣成律師的成功代理,法院依法判決山西省某工程局集團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李某拖欠的租金,并向李某支付違約金。本案獲得完全勝訴,為委托人李某要回了被拖欠的全部租金,充分維護了其合法權益,達到了依法維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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