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隨時代的脈搏律動,
我和農民合作社的情緣將會長久延續下去。
改革開放40多年來,農業、農村發展和農民生活都發生了巨大變化,其背后的原因當然很多,其中,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產生、發展及其在形式上的不斷創新,是推動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動力之一,也是中國從傳統農業向現代農業轉變的重要載體。
我是什么時間開始研究合作社問題的?有段時間,借著總結自己學術生涯的機會,我開始思考與農民合作社的這份不解之緣。
一
我是1988年碩士畢業后留校任教的。先是在學校的一個研究所從事研究工作,1994年調入農業經濟系,正式“歸隊”,回歸農經主戰場。從1992年起,我在導師嚴瑞珍教授的指導下攻讀博士學位,老師給我的領域是農戶經濟行為,是他主持的國家社會科學基金課題的一部分,我的博士學位論文題目就確定為《轉型時期農戶經濟行為與政府行為的互動——對糧食生產和流通的經濟分析》。
感謝老師引領我進入這個領域,它本身就是一個富礦,同時又是研究其他農業農村經濟問題的基礎。在研究農戶行為過程中,我了解了前蘇聯經濟學家恰亞諾夫的理論,即由于小農自身的脆弱性,必須聯合起來,組成合作經濟組織,才能抵御市場經濟的沖擊。我想,中國也不可能例外,合作社是把傳統農業改造成為現代農業的必由之路。
于是,在1990年代,我開始關注農村合作經濟問題,并在一些刊物上發表觀點,當然很初步。2003年,我主持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農戶采納綠色農業技術行為的實證研究”,必然要探討合作經濟組織對農戶技術選擇的影響。于是,2003年暑期,我帶隊去山西、陜西、寧夏等地進行調研,并且專門設計了合作經濟組織調查問卷(后來改為農民專業合作社調查問卷)。正是在這次調研中接到了全國人大農委的電話,要求參加在北京舉辦的有關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立法的內部研討會。這通電話前后的細節我至今還記憶猶新,調研活動在陜西告一段落之后,我馬上回京參加了這次會議,會后又馬不停蹄立即奔赴寧夏繼續參加調研。
2019年,孔祥智(右二)在山東安丘調查大蔥社會化服務。
正是這年的12月,全國人大農委會同中央有關部門、部分專家學者成立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起草領導小組和工作小組,我以專家身份受邀成為工作組成員,并參加了第一次啟動會。工作組主要由全國人大農委、原農業部經管總站、全國供銷總社法制部、中國科協、中國農技協等單位的領導和部分工作人員構成,專家成員有中國社會科學院農村發展研究所苑鵬研究員、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教授任大鵬和我。
2004年11月11日,浙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通過了《浙江省農民專業合作社條例》,參加這個條例起草的杭州電子科技大學徐旭初教授于2005年暑期召開的北戴河會議時加入。工作組在京內和京外召開過多次研討會或征求意見會,國內農業經濟學、合作經濟學、法學等領域的專家幾乎全部一次或多次參加;工作組成員還分別多次赴各地進行調研,包括到國外著名合作社進行調研。中國農業大學的任大鵬教授還組織學生對發表在各類刊物上有關農民合作經濟組織的論文進行了綜述。
參加法律的起草工作使我對合作社問題的認識有了質的升華。本以為,我已經掌握了很多農民合作組織的情況,認為自己比較熟悉在當時處于發展初期階段的合作組織現狀、存在問題和農民的期盼,但法律涉及方方面面,尤其是財產關系,完全理不清楚。幸虧工作小組里面有了任大鵬這個法律專家經常給我們普及,才使我對合作經濟組織的認識從具體到抽象,從經濟關系到法律關系。因此,參加立法的過程也是學習的過程。
我的體會是,盡管付出的時間很多,但得到的遠大于付出。時任中央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的鄭新立老師對我說過,“參加這次立法工作對你的一生都會產生影響。”誠然。以專家身份參加這次立法工作的苑鵬、任大鵬、徐旭初和我此后一直保持著緊密的合作關系和終身友誼。我自己一直以維護法律的尊嚴、宣講和弘揚法律精神為己任,每年都多次受邀講解《農民專業合作社法》。
二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出臺凝聚了多方合力,也經歷了一番曲折的過程。
2003年春節假期后,全國人大農委召開領導小組會議,要求原農業部、供銷總社兩個單位拿出草稿供大家討論。在2003年底的啟動會上,我看到的就是這兩份稿子。在此基礎上,工作組經過多次討論,起草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的框架結構和基本內容(草案)》,提交2005年3月1日農委第11次全體會議討論通過后,工作組開始起草試擬稿,并委托黑龍江、陜西、浙江三省人大農委分別起草了試擬稿。2005年8月,領導小組在北戴河召開座談會,邀請上述三省及河北省人大農委領導同志、部分專家,以及工作組全體成員參加,具體討論工作組經多次修改形成的試擬稿和三省試擬稿。
這次會議卓有成效。會后,工作組于2005年8月4日形成了《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征求意見稿)》,提交2005年8月29日召開的領導小組會議討論,提出意見后繼續修改。2005年9月7日,全國人大農委發布《關于征求 <農民合作經濟組織法(征求意見稿)> 意見的函》,要求有關部門、高校、各省農委廣泛征求社會各界的意見。
我把這個稿子拿到學院征求意見,匯集起來厚厚的一大本,工作組認真討論了各方面的意見并吸收了認識比較一致的部分。2006年1月8日形成了新的征求意見稿,并把法律名稱改為《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這是起草過程中法律名稱的第一次修改,并繼續征求各方面的意見。2006年3月1日,形成《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法(草案)》提交全國人大農委第十五次全體會議審議。2006年6月24日,全國人大農委將草案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2次會議審議(一審);8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審議(二審)時建議把法律名稱修改為《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二次名稱修改);10月3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審議通過。
立法的過程是匯集各方面意見,求同存異,最后形成共識的過程。我認為,這次立法真正體現了民主性原則,廣泛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見,吸收了各地發展合作經濟組織的經驗包括國外的經驗。
在這次立法工作經歷的兩年半時間里,很多條文都經過了充分再充分的討論。比如合作社法人問題,這是我和工作組的很多人都堅持的一點,就是通過這次立法在我國的法人體系里建立一個新的法人,即合作社法人,一直到2005年8月30日形成的征求意見稿上,都寫的是合作社法人。但由于當時的《民法通則》上沒有合作社法人這一法人類型,因此最終沒有寫入。再如,合作社究竟是民主管理還是民主控制?工作組的多數人都堅持應該是民主控制,尤其是當合作社規模擴大到需要召開成員代表大會的時候,每個成員都參與管理是不可能的。民主控制也是國際合作社聯盟倡導的基本原則之一。從目前保存的材料看,直到2006年1月8日形成的征求意見稿中還用的是“民主控制”一詞,但很多部門和地方人大提出不同意見,最后改為“民主管理”。
除此之外還有很多,在這里寫出來不是表示遺憾,而是想表達這樣的觀點:立法的過程就是匯集各方面意見的過程,每個參與者只要把自己的觀點說清楚了就是貢獻,而不在于你的觀點是否被采納。這個法律的出臺意義重大。從發達國家的經驗看,公司制不適合農業產業,合作社就是農業中的現代企業制度。可以說,這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出臺,奠定了中國農業現代化的基礎。親身參與它的“誕生”,我也感到與有榮焉。
三
參會這部法律的起草,是我的機緣。此后,每每再思考“三農”問題,我自然而然地就會從合作社角度出發。或者說,合作社思維已經成為我研究“三農”問題的方法論。
我的大學師兄、中國合作經濟學會會長孫中華有一次對我說:你的學術成果盡管分布在幾個領域,但最重要的還是合作社,所以要在農民合作社這個領域多下功夫。師兄的話給我指明了科研方向,也引起了我的思考:我在哪些領域做過研究?為什么要涉及不同的領域而不是集中在一個領域?
國家社科重大項目自不必說,題目就是從合作社角度探討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的完善。2007年,我承擔了教育部人文社科規劃項目“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的影響因素和促進政策研究”;2008年,承擔了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招標項目“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和完善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研究”;2013年,承擔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面上項目“成員異質性、合作社理論創新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發展政策體系構建”,此間,原農業部經管司(站)、中國科協等單位還委托與合作社相關的課題。
2023年,孔祥智(右二)在黑龍江省克山縣仁發合作社調研與理事長李鳳玉(左二)合影留念。
我一直在做與合作社相關的問題研究,但并不局限于合作社問題。2010年前后,我在各地調查時發現不少農民合作社有流轉土地的現象,還發現了土地流轉合作社或土地股份合作社,于是,開始調查土地流轉問題,發表了一些成果,并指導學生寫了幾篇有關土地流轉的博士學位論文。以至于一個校友很驚奇我的研究領域怎么從合作社轉向土地流轉了,我說我沒有轉,主要還是合作社,但土地流轉是合作社問題的合理拓展。
黨的十九大提出鄉村振興、城鄉融合和農業農村現代化,我依然從合作社角度思考這些問題。2018年,我承擔研究闡述黨的十九大精神國家社會科學基金專項課題“實現小農戶與現代農業發展有機銜接”也是從農民合作社角度切入。
2013年初,原農業部開始準備《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修訂工作,經管司安排一些專家進行前期研究,給我的任務主要是研究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社問題。借由此次機會,我在較大的范圍內進行了調查,學術成果不僅支撐了修法,還出版了專著。2014年6月,全國人大農委法案室來函征求我對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改問題的具體意見;2015年3月,我收到全國人大農委的通知,要求參加4月25日舉行的修法座談會,并提供書面建議。2015年4月,修法工作正式啟動,苑、任、徐和我四位再次以專家身份加入。
在本次修訂過程中,我竭盡所能提供了多次書面建議,內容主要集中在幾個方面,一是把農民消費合作納入《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調整范圍;二是建議在本次修法過程中,對聯合社的法律地位、組織結構、內部管理、決策方式、責任能力及承擔方式等方面進行界定;三是借鑒國際合作社聯盟倡導的做法,規定保證合作社運轉的基本股金,即要求每個成員都要繳納基本股金,并以此作為按交易量分配的依據;四是建議對農民以土地經營權入股合作社的方式、價格、期限、土地入股和貨幣入股的關系、分配方式,以及入股后合作社對于土地權利等作出明確的規定,以規范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發展,規范農民以土地經營權入股合作社的行為;五是建議增加信用合作內容;六是建議采納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的提法,法律名稱改為《農民合作社法》,即去掉“專業”兩個字。
四
在一部法律修訂的過程里,有時候分歧比共識更有意義,這是我從《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修法工作中認識到的。
這次修法,全國人大農委、原農業部準備得非常充分。農委準備了幾大本厚厚的國內、國外資料;原農業部早在2013年就部署課題研究,開展修法調研。修法過程中召開了多次不同范圍的座談會,其中討論的比較全面、深入的一次是2016年11月5日由陜西省農業廳經管處負責安排的西安座談會,會后還安排了調研。
會上,全國人大農委法案室領導首先提出了這次修法過程中的幾個分歧問題,希望大家廣泛討論,一是法律名稱問題,即農民專業合作社法或農民合作社法;二是政府職責問題,是否需要明確主管部門?三是法人問題,即是否寫上合作社法人?四是是否把合作社內部信用合作寫入法律?五是聯合社成員問題,是否允許非合作社成員加入?
由于時間允許,這次討論得非常深入,大家暢所欲言,每個人都充分表達了自己的觀點。尤其是第一個問題,名稱問題不解決修法工作不好向下推進。2015年11月底討論的草稿就建議去掉“專業”兩個字,即《農民合作社法》,后來的討論稿一直用《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但爭論一直存在。這次會議上,贊成者認為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已經提出了農民合作社概念,而且要給農村股份經濟合作社等“留個口子”;反對者主要是法律專家,認為這次的任務是修法,法律名稱不能改變。大家一致的觀點是,即使“專業”兩個字不去掉,也要在表述上給以后出現的新的合作形式留有口子。后來,中農辦的一位領導專門打電話和我討論為什么“專業”兩個字不能去掉,我向他介紹了這次會議討論的情況以及我自己的觀點。
修法的過程依然漫長而充實。2017年6月22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審議了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修訂草案,并將修訂草案在中國人大網公布,請社會公眾提出修改意見。6月26日,全國人大法工委致函中國人民大學,要求組織討論修訂草案,學校領導批示由我和仝志輝教授組織相關人員進行討論研究。我們組織了座談會并展開了研究工作,最后通過學校把討論結果報送法工委。2017年12月2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對修訂草案進行了第二次審議;12月27日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三次審議通過。經過二審、三審,《農民專業合作社法》刪除了原稿中有關合作社內部信用合作的條款。這次修法和原法最大的變化是擴大了農民合作的范圍,進一步保護了農民合作的權益。尤其是新增了聯合社一章,使農民的合作從人與人之間拓展到社與社之間,有利于合作社的發展壯大和延長產業鏈,對于現代農業發展具有重要意義。
這次修法使我對合作社問題有了新的認識。2013年中央一號文件提出“多元化、多類型合作社”,就是強調農村中新出現的合作經濟類型。因此,我開始廣泛關注這些新的合作經濟組織。2018年、2020年、2021年,我承擔了農業農村部農村集體產權改革試點評估和驗收任務,2022年承擔了原國家鄉村振興局委托項目“培育壯大脫貧地區村集體經濟研究”,對產權制度改革之后形成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形態——經濟合作社、股份經濟合作社及新形勢下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趨勢進行了30多個縣(市、區、旗)的調研,初步掌握了當前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狀況及發展前景。
我認為,集體經濟是當前農村經濟發展的一種重要形態,必須和農民合作社放在一個框架上進行比較研究,我在已發表的成果中,提出了二者融合發展的趨勢判斷。從2015年起,我擔任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第六屆、第七屆監事會專家監事,有了這個便利條件,也出于履職的需要,開始研究供銷社系統改革問題,發現一些地方出現了基層供銷社和農民專業合作社、股份經濟合作社融合發展的新現象,如四川省的“三社融合”;山東省諸城市供銷社在改革過程中加進了農村信用社,稱為“四社共建”;浙江省供銷社改革中實施的農合聯更是把各類為農服務組織都聯合在一起。
這些鮮活的實踐豐富了我的合作經濟理論,于是,在我的視野里,合作經濟是一個寬泛的概念,包括了所有農民合作的形態。我認為,正是這種“大合作”的出現,才有可能奠定黨的二十大提出的建設農業強國的基礎。基于這樣的認識,我申請了學校的2023年度重大規劃項目“中國農村合作經濟史”,試圖把我國農村中出現的各類合作經濟形態融合在一起,從歷史視角進行梳理,力求找出中國農村合作經濟發展的規律,用以指導實踐。
簡單地概括來說,我的科學研究之路大體上是從農業經濟最基礎的主體——農戶出發,自然而然地擴展到合作經濟,參加《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立法和修法工作使我對合作經濟問題的認識不斷深化,從單一的專業合作擴展到多元合作,即“大合作”,從而我對當下“三農”問題的認識有了新的角度或方法論。因此,我每年必須安排一定時間到合作社(廣義的合作社,不僅僅是農民專業合作社)進行調研,并且和很多合作社理事長都成為很好的朋友。
我把研究領域定位于合作經濟,個人因素是偶然的,但從1980年代以來農村改革發展的趨勢看卻是必然。相信在未來,跟隨時代的脈搏律動,我和農民合作社的情緣將會長久延續下去。
作者:孔祥智
作者簡介
孔祥智,山東郯城人。現任中國人民大學農業與農村發展學院二級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首批“杰出學者”特聘教授(A崗),兼任中國合作社研究院院長、中華茶文化研究中心主任、《中國合作經濟評論》雜志主編。近年來公開發表學術論文400余篇,著作(含合著)50余部。曾獲北京市哲學社會科學優秀成果獎一等獎、北京市教學名師獎、北京市優秀教師獎、北京市思政教學名師獎等,兼任中華全國供銷合作總社第六、第七屆監事會專家監事,國家標準化專家委員會委員、國家標準技術評審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等。
監制:高雅 編輯:袁雅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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