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運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鹽湖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鹽湖公安分局、鹽湖區網信辦多部門合作,快速處置一起惡意詆毀商家的網絡輿情。據悉,這是我市6月30日出臺《處置惡意投訴舉報行為優化營商環境暫行規定(試行)》后發生的第一起典型案例。
7月3日,市市場監管局接到反映,某網民在網上發布視頻,反映鹽湖區轄區某大型超市散貨區的食品上有老鼠。市市場監管局迅速將這一線索轉交給鹽湖區市場監管局。接報后,鹽湖區市場監管局第一時間趕赴該超市,并協調鹽湖公安分局北城派出所民警一并核查。
在超市,市場監管執法人員現場比對了網絡視頻、圖片和超市散貨區的實際狀況,發現該網民發布的視頻系盜用、拼湊網上其他城市的相關投訴視頻,
初步認定該網民發布的視頻與實際不符,涉嫌惡意詆毀商家。執法人員當場將這一線索向派出所民警進行了移交,由公安部門作進一步調查處理,同時,積極協調鹽湖區網信辦下架涉事網民的相關視頻。
市市場監管局有關負責人表示,近年來,消費者投訴舉報數量逐年攀升。除了廣大消費者維權意識提升、更積極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等因素,還有一小部分原因是一批團隊化、職業化、不以正常生活消費為目的、利用投訴舉報牟取不正利益的“職業索賠人”的出現。他們濫用投訴舉報、信息公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權利,大量擠占有限的行政資源和司法資源,侵占經營者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為遏制惡意投訴舉報行為,營造我市良好的營商環境和消費環境,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文件,
結合我市實際,6月30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市中級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信訪局、市市民投訴受理中心七部門聯合發文出臺《《處置惡意投訴舉報行為優化營商環境暫行規定(試行)》(以下簡稱《暫行規定》)。
《暫行規定》對惡意投訴舉報行為進行了界定,并列舉了10種惡意投訴舉報的情形。惡意投訴舉報行為,是指基于利益驅使,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不以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以牟利為目的知假買假,假借消費維權、打擊假冒偽劣等名義,頻繁通過投訴舉報的方式向經營者索要財物,以投訴、舉報、復議、信息公開、信訪、訴訟等形式擾亂市場監管部門正常工作秩序、浪費行政司法資源、影響營商環境的行為。
《暫行規定》》提出,要審慎區分惡意投訴舉報行為和一般消費者投訴舉報行為,并規范了對惡意投訴舉報的處置流程和要求,明確了七部門的職責分工,要求建立遏制惡意投訴舉報行為聯動機制和容錯機制,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和消費環境,切實保護廣大消費者和商家的合法權益。
市市場監管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暫行規定》明確,只要被認定為是惡意投訴舉報的,市場監管部門可以依法不予受理或終止調解;對惡意舉報的,在核查舉報線索的同時,還應核實驗證舉報人身份信息,對發現涉嫌敲詐勒索、詐騙、誣告陷害等行為,及時移送公安機關處理。據悉,該《暫行規定》試行兩年。
來源:運城廣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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