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消費維權的范疇中,要是買到有問題的商品,你是選擇忍氣吞聲,還是勇敢站出來捍衛自身權益呢?可還有一些人則另辟蹊徑。
今天要說的這位上海張先生,發現超市在售賣過期咸鴨蛋后,不僅沒有立即向商家反映,反而選擇了一種特殊方式。
分46次購買46枚過期咸鴨蛋,隨后向超市索賠高達46000元。
面對如此高額索賠,法院最終會如何判決呢?
01
家住上海的張先生在一家超市購物時,偶然發現貨架上的散裝咸鴨蛋已過期一天。尋常人遇到這種情況,或許會向超市反映或者選擇不購買。可張先生的做法卻與眾不同,一系列操作讓人眼前一亮。
他先是拿了 6 個咸鴨蛋,到收銀臺要求收銀員逐個結算,每結一次賬就開具一張購物小票。在收銀員疑惑的注視下,張先生完成了 6 次交易。
第二天,他再次來到這家超市,發現過期咸鴨蛋仍在貨架上。這次,他把剩下的 40 個全部買下,同樣分開結算,得到了 40 張購物小票。
至此,他手中已經集齊了46張購買過期咸鴨蛋的交易憑證。
然后張先生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舉報超市銷售過期食品。
工作人員到場調查后確認,該批咸鴨蛋確實已經過期。
在隨后的調解會議上,張先生拿出46張購物小票,引用《食品安全法》中關于"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賠償"的條款,要求超市按照每張小票賠償1000元,總計46000元。
這個天價索賠要求讓超市方面瞠目結舌,雙方調解未果,最終鬧上了法庭。
02
令人意外的是,法院審理過程中認為,超市銷售過期咸鴨蛋確實違反《食品安全法》,但張先生的購買行為明顯不符合正常消費行為。最終判決張先生返還 46 枚咸鴨蛋,超市退還購物款 101.2 元,并按總價款 10 倍賠償 1012 元。張先生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但二審法院依然維持原判。
消費者維權至關重要,但必須堅守誠實信用原則。張先生刻意分次購買、收集小票的行為,超出正常消費范圍,帶有 “知假買假” 的明顯特征。法院的判決,既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又規范了濫用權利的行為。
在此次事件中,商家也應從中吸取教訓。盡管張先生的維權方式有待商榷,但超市銷售過期食品確實觸犯法律。商家若能嚴格自律、加強管理、保障商品質量,就不會給別有用心之人可乘之機。誠信經營既是法律要求,也是商家生存發展的根本。
該案件體現了我國法律體系的成熟與完善。《食品安全法》的懲罰性賠償條款,初衷是震懾違法經營者、保護消費者權益。而法院在適用法律時,會綜合考量消費者的購買動機和行為方式,確保判決既符合法律規定,又契合社會公平正義。
03
一枚咸鴨蛋,映照出消費者權益保護與誠信原則之間的平衡。在維權與經營的較量中,法律始終是公平正義的守護者。希望每一位消費者都能理性維權,每一個商家都能誠信經營,共同打造健康有序的消費環境。
畢竟,真正的維權并非投機取巧,而是要以誠信為根本,以法律為依據,理性地守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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