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法治日報
本報記者 孫天驕
預付式消費憑借便捷性與優惠性在健身、教培、美容等服務行業廣泛普及。然而,《法治日報》記者近日調查發現,部分商家采用“換馬甲”“金蟬脫殼”等手段,讓實際經營主體與辦卡收款主體不一致,甚至有“職業閉店人”群體出現,讓原本的負責人“無痛跑路”。因此當消費者發現門店“跑路”想要維權時,往往面臨退款難、維權難、執行難等重重困難。
預付式消費市場為何屢屢“爆雷”?相關市場亂象該如何治理?為此,記者近日采訪了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教授任超、江蘇大學法學院副教授杜樂其和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秘書長陳音江。
記者:我國對于規范預付式消費模式已有哪些相關規定?為何實踐中仍有大量店鋪“跑路”,導致消費者維權難?
陳音江:我國目前還沒有專門針對預付式消費進行國家層面的立法,相關規定散見于民法典、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單用途商業預付卡管理辦法(試行)》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預付式消費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性文件之中。因各種因素,這些規定在實踐中發揮的規范治理作用仍然不夠明顯,不少地方監管部門和預付式消費經營者對此持觀望態度,導致許多預付式消費監督管理、企業發卡備案、資金存管等工作仍然沒有落到實處。
記者:實踐中,一些經營者在明知自己已無力經營的情況下,仍大肆推銷充值卡,甚至有公司已注銷仍持續向消費者推銷。從公開信息來看,目前對于上述經營者,相關部門仍主要從民事責任角度進行規制。
實際上,相關司法解釋中有提到“經營者行為涉嫌刑事犯罪的,人民法院應當將犯罪線索移送公安機關”。未來是否可以從制度層面探索對經營者惡意卷款“跑路”的行為進行刑事追責?
任超:民事欺詐的“故意”是誤導對方作出交易,而刑事詐騙的“故意”是直接追求財物占有。目前實踐中大多情況對惡意“跑路”的店家仍僅從民事方面進行追責,原因主要在于證據門檻高,需證明經營者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多數案件僅能證明是經營者“經營不善”導致的。
相關司法解釋已將“惡意逃避消費者申請退款”與“欺詐行為”掛鉤,為刑事追責提供了銜接依據。建議一些地方公安機關切實履行立案偵查職責,消費者報案時不能以“不介入經濟糾紛”為由推脫或一概引導民事訴訟,而要逐案收集線索、依法調查取證,包括詢問經營者及“職業閉店人”、調取相關通訊記錄、合同資料、資金流水等,綜合判斷是否存在犯罪事實。
檢察院要認真審查消費者的立案監督申請,對公安機關不當的不予立案決定,應要求重新審查并指導取證;要與公安機關加強溝通,通過聯席會議明確偵查、取證及立案標準等問題。法院對檢察院移送起訴的案件依法審理,若經營者在判決前退還部分或全部預付款、減輕危害,可從輕處理。
建議“兩高一部”盡快調研并出臺指導意見,規范預付款商家跑路刑事犯罪的構成情形、要件及量刑標準,便于司法操作。
杜樂其:此類行為嚴重損害消費者權益,擾亂市場秩序,僅追究民事責任難以對商家形成足夠威懾,通過追究刑事責任能提高違法成本,凈化市場環境。
隨著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以及司法實踐經驗的積累,相關規定應進一步細化。例如在罪名適用上,對于商家虛構經營項目、偽造服務資質,誘騙消費者充值后攜款潛逃的,可明確以詐騙罪追究刑事責任;對于在經營過程中通過合同方式騙取消費者預付款,且達到一定數額標準的,可依據合同詐騙罪處理。同時,在證據收集方面,可通過強化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的銜接,利用現代科技手段,如區塊鏈技術存證、大數據追蹤資金流向等,解決證據易滅失、難收集的問題。在制度層面,還可建立跨區域協同辦案機制,解決因商家跨區域經營導致的案件管轄、證據調取等難題,讓追究刑事責任在實踐中更具操作性。
記者:有時,即便消費者打贏了官司,部分違法者可能早已轉移財產或本身無力賠償,導致法院判決難以執行。針對預付式消費糾紛“執行難”的困境,有哪些破解之道?
杜樂其:破解預付式消費糾紛“執行難”,可從多方面著手。在責任主體認定上,對于連鎖加盟、品牌授權等復雜經營模式,明確品牌方、授權方責任。利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追蹤資金流向和實際控制人。在執行措施上,法院應加大對“跑路”經營者財產查控和執行力度,采取限制高消費、司法拘留甚至追究拒執罪等措施,強化執行威懾力。同時,探索建立預付卡消費者保護基金,對因經營者破產或“跑路”無法獲賠的消費者提供適度救濟。
記者:預付式消費模式的資金監管一直備受關注。多地其實已有相關文件,對預付卡發行規模限制、資金存管等有細化規定。但為何實踐中存在監管賬戶“失靈”甚至“名存實亡”的情況?
杜樂其:原因包括:一是部分規定層級不夠高,行業或區域限制導致規范治理作用受限,不少監管部門和經營者持觀望態度,致使監管工作難以落實;二是缺乏有效協同監管機制,預付式消費涉及多部門,各部門職責劃分不夠明確,易出現“九龍治水”局面,導致監管存在空白與重疊;三是對違規行為處罰力度不足,違法成本低,使得部分商家漠視資金監管規定。
記者:如何運用法治手段破解“卷款跑路”這一預付式消費領域的頑疾,您有何建議?
陳音江:從國家層面針對預付式消費進行專門立法。建議有關部門在廣泛調研預付式消費現實情況、汲取有關地區立法和行業管理實踐的基礎上,針對預付式消費在國家層面進行專門立法,進一步明確監管部門和監管職責,明確預付式消費的概念、發卡資格、發卡方式、發卡數量和金額、資金監管等內容;明確建立預付資金安全保障機制,要求發卡主體通過銀行資金存管、商業保險以及第三方擔保等方式確保消費者預交資金安全,為預付式消費健康發展提供法律保障。
依據現有政策法規對預付式消費加強監管。有關監管部門應按照職責分工對預付式消費加強日常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種預付式消費違法違規或損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對于投訴較多或存在經營異常的領域或企業,要及時向社會發布消費提示預警信息。應探索加大預付卡消費司法救濟保護力度,減輕消費者舉證責任,加重經營者舉證責任;對部分拒不履行退款義務的相關企業,探索對其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等加大追責力度。金融監管部門應探索建設預付式消費資金存管信息平臺,明確存管銀行接入標準,規范資金存管服務。公安部門應對一些閉店之前大肆售卡等涉嫌詐騙行為及時介入調查,嚴厲打擊以預付卡名義進行詐騙活動的違法犯罪行為。
加強對預付式消費領域的協同共治。有關行業組織應當結合行業特點制定相關標準制度或開展相關誠信自律活動,引導行業內經營者誠信守法經營,提升行業信譽和形象。媒體應對預付式消費加強輿論監督,既要揭露曝光違法違規和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督促預付卡企業誠信守法經營,也要加強預付卡相關法律法規和消費知識宣傳,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依法維權。消費者也要主動學習有關法律知識,了解有關預付式消費常識和風險問題,不要輕信商家宣傳承諾,主動簽訂預付式消費合同,并保留好發票等交易憑證,有助于權益受損時依法維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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