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省、市關于安全生產重點工作部署要求,推動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進一步提升重大事故隱患專項排查整治質效。現公布三起化工行業涉及重大事故隱患典型執法案例,提醒企業以案為鑒、舉一反三,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及時排查整治重大事故隱患,堅決筑牢安全生產防線。
案例一
2025年4月11日,邗江區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根據上級交辦對揚州某生物醫藥有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原料庫存在雙氧水(試劑級)與硝酸、高氯酸存在禁忌物品混存的現象。依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二十條規定,上述行為構成重大事故隱患。
該公司行為違反了《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邗江區應急管理局依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五項規定,結合《江蘇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對該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50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二
2025年5月22日,高郵市應急管理局執法人員對高郵市某加油站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加油站:1、主要負責人翟某某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資格證書有效期至2025年5月8日,安全管理人員周某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資格證書有效期至2025年4月21日,均已過期。依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一條規定,該行為構成重大事故隱患。2、加油站提供的《安全評價報告》出具時間為2022年4月,未依照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
該加油站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高郵市應急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第三項規定,結合《江蘇省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對該公司作出合計罰款人民幣123000元的行政處罰。
案例三
2025年6月6日,儀征化工園區執法人員根據舉報對某化工有限公司進行舉報核查,發現該公司原本因3#VAE 裝置區中R-201C反應釜(裝置第3層)及關聯V-111C(VAM)乙酸乙烯計量槽(裝置第1層)防火間距不滿足標準要求停用的反應釜,自2024年12月份以來有15次出現壓力波動,與工藝操作記錄記載情況一致,已被重新啟用。執法人員下達了《現場檢查記錄》《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要求企業停止使用相關設備、設施。依據《化工和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判定標準》第十三條規定,上述行為構成重大事故隱患。經初步調查:在重大隱患未消除的情況下,該化工有限公司仍組織2#VAE裝置區中R-201C反應釜生產,涉嫌存在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的違法行為。
該公司行為涉嫌違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已被立案調查。
下一步,市應急管理局將緊盯薄弱環節、重點風險、突出問題,堅決查處重大事故隱患和突出違法行為。
來源:執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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