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千世界無奇不有,可法院錯發裁判還是頭一回聽說。打開二十年前(2005)一中刑終字第161號刑事附帶民事案卷宗,其中不僅有眾多疑點,而且還竟錯發刑事裁判。
這是一起發生在天津市寶坻區聚眾持械致人重傷重殘案,曾受到過法制日報社主辦的《法制文萃報》題為《受害人為什么不服判決》和《刑事受害人的賠償之痛》兩個整版的報道,及《北京時間》、《鳳凰網》和數十家媒體的廣泛宣傳,但由于有保護傘,僅有一名兇犯被判一年且還涉嫌“紙面服刑”,主犯及組織者至今未受追究。
不僅如此,案件進入司法程序后更是怪事連連,首先是公安機關對本案的主犯和組織者以“另案處理”為名另案不理,至今也未立案偵察。法院不僅違規采信沒有法醫簽名的輕傷鑒定,更令人驚訝的是,明明是2月4日判決,卻在1月17日就上訴。
還有更令人震驚的是,在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中刑終字第161號裁定卷宗中,無論是《宣判筆錄》、《執行通知書(存根)》和《執行通知書(回執)》都是用下圖中的這個怪字將3月改為了4月,明明實施日期都是在3月,可為什么又都改為了4月?
據《宣判筆錄》記載的宣判日期應該是3月14日,可為什么罪犯卻在一個月后得4月14日才收到呢?這顯然涉嫌偽造。不僅如此,本案嚴重事實不清,但二審卻未組織開庭,程序嚴重違法。還有更令人震驚的是,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書,發給的單位是天津市第二看守所,但在同一天卻是由天津市寶坻區看守所填寫回執。
從該份執行通知書的(存根)可以看出,這是由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發給天津市第二看守所的,卻是由遠在百里之外的天津市寶坻區看守所于同一天填寫回執,當時沒有高鐵,乘飛機也不現實,其辦案之神速至今仍是個謎。被執行人到底是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還是在寶坻區看守所,如果是在寶坻區看守所,為什么要給天津市第二看守所發送執行通知書?如果是在天津市第二看守所,那為什么又是由寶坻區看守所填寫回執,這豈不是自相矛盾。
再者說,據《押提票》記載,天津一中院的審判人員已于3月3日在寶坻區看守所對犯人進行過提訊,可據《執行通知書(存根)》記載,怎么在4月13日又不知道犯人在哪關押,把《執行通知》發給了天津第二看守所,這到底哪個是真的?
另外由天津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填寫的這個怪字,到底念什么?這個任斌到底是在法院上班,還是在公安上班,怎么兩個機關的資料都由他一人填寫,而且用的也都是由他創造的這個怪字?特別是在寶坻區看守所的(回執)中,既沒有填寫是哪天收到,也沒有填寫從哪年哪月哪天送往何處執行。司法機關辦案應當非常嚴謹,可顯然這份《回執》是假的,經不住歷史的檢驗,對如此胡亂編造之人該否開除出司法機關?
綜上可見,本案有如下疑點,至今也未查清:一、寶坻區人民法院(2004)寶刑初字第461號判決是2月4日作出,怎么在1月17日就上訴?二、依照相關法律規定,沒有法醫簽名的司法鑒定不能當作證據使用,為何該判卻枉法將其當作定案的證據?三、任斌創造的這個怪字念什么?為什么世界各國的日歷沒有這個怪字的月?四、為什么法院和公安在本案中的相關資料都是由任斌書寫,這是否涉嫌瀆職犯罪?五、該案的一中院審判法官既然于2005年3月3日已經在寶坻區看守所對罪犯薛某進行過提審,為什么在4月13日又將對其的執行通知書發給了天津市第二看守所,可見該判法官連其在哪關押都不知道,又是否真的對其進行過提審,其是否涉嫌“紙面服刑”?
再者說,稍有點文化的人都知道這個怪字念斗爭的斗,而實際上這也確實是一場斗爭,一場與涉惡犯在司法界保護傘的斗爭,可為什么至今無人倒查,難道天津就是如此的糾正冤假錯案?難怪有網友說幸虧這是發錯了地方,那如果是殺錯了人又該怎么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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