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欠債還錢,天經地義”,
有些人明明有履行能力
卻和法院玩起“躲貓貓”,
你以為把錢藏起來或人躲起來就沒事了?
別做夢了……
“拒執罪”等著你呢!
近日,鄒城法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結一起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件,被執行人朱某某因故意隱藏收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基本案情
朱某某等人和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法院判決朱某某等人返還某公司借款5000多萬元,2021年4月,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2021年5月,因朱某某等人未履行生效判決書確定的法律義務,法院立案執行將被執行人朱某某等人列為被執行人。
進入執行程序后,朱某某等人仍未主動履行法律義務,且朱某某在2021年9月到2021年11月期間多次使用其實際控制的他人銀行卡累計收款3000多萬元,朱某某收款后并未履行上述法律義務,而是用于其他項目。
2024年4月,朱某某被公安機關抓獲到案。2025年6月,公訴機關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認為,朱某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鑒于朱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自愿認罪認罰且到案后支付了申請執行人部分案款,法院依法對其從輕處罰,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
法官提醒
履行生效裁判文書是每個公民應盡的義務。裁判文書生效并進入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應如實主動向法院申報財產,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但總有一些被執行人心存僥幸,各種花式“拒執”,企圖以“小聰明”逃避執行,不僅挑釁了司法權威,也必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在此希望各位被執行人要以案為鑒、引以為戒,切勿心存僥幸、以身試法、對抗執行,最終滑向犯罪的深淵,如確實存在履行困難,也請主動與法院、申請執行人溝通協商,共同尋求合理的解決方案。同時,也鼓勵廣大申請執行人積極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線索,加快兌現自身勝訴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對下列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論處。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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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鄒城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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