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第一財經報道,因為兩名同事接連離職,勞動者高女士陸續被要求接手兩名同事的工作。
因為拒絕接手第二名離職同事的工作,高女士被公司以“拒絕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為由辭退。近日,北京三中院通報這起勞動糾紛案,法院最終認定用人單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判決用人單位向高女士賠償12萬元。
高女士在某公司工作已兩年有余,是華北地區的訂單員,主要負責線下零售和部分大客戶的訂單錄入。由于公司人事調整,負責另一項業務的某同事工作被分配給了高女士。這意味著,她需要對接的銷售人員數量從原來的18人激增到了52人,工作量明顯增加。
沒過多久,負責電商平臺訂單錄入的同事劉某離職。公司主管又要求高女士接手劉某的全部電商訂單工作。高女士雖然在次日回復“收到”,但她認為自己現有的工作已經完全飽和,“擠不出時間”再去處理需要對接更多銷售人員的電商訂單。高女士向人事表示,她同意適當加班,但如果完全接手劉某的業務,將產生大量加班,所以不同意接手劉某的業務。
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勞動者拒絕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出差、培訓、調動等行為,公司可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在溝通無果后,公司以高女士“拒絕正常工作交接、工作安排”構成嚴重違紀為由,接連發出兩份《書面警告》。面對高女士的持續拒絕,公司最終發出《辭退通知書》,將其開除,且不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
高女士感到非常委屈和憤怒:明明自己已經接手了一位同事的工作,工作量已經飽和,為什么拒絕承擔“第三個人”的工作,就要被“合法辭退”?高女士遂起訴要求某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法院最終認定用人單位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判決用人單位向高女士賠償12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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