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師傅2022年2月入職某公司,勤勤懇懇工作,卻發現公司壓根沒給他繳納社保。為了退休生活有保障,李師傅無奈之下,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自掏腰包繳納了2022年2月至2024年1月整整兩年的養老保險,個人和單位應繳部分全扛在了自己肩上。
辛苦錢墊出去了,李師傅越想越不是滋味。2024年10月,他找到勞動仲裁委,希望公司補償他墊付的一萬余元社保費。沒想到當天就收到一紙“不予受理”通知,理由是這不歸他們管。李師傅沒有放棄,轉身將公司告上了法庭。
法庭上,公司辯稱:“社保繳費是社保征收部門的事,法院管不著,該駁回起訴!”聽起來似乎有道理?法院的判決卻給出了截然不同的答案。
法院經審理認為:
1.為員工繳納社保是法定義務,是法律給企業戴上的“緊箍咒”,跑不掉!(《勞動法》第72條、《社會保險法》第10條)
2.確認李師傅和公司之間存在的勞動關系,公司沒繳費就是違法。
3.李師傅自己墊付的錢,包含了本該由公司承擔的部分。他起訴要求公司還這筆錢,本質上是“你欠我的,得還!”——這屬于清清楚楚的民事債權債務糾紛,法院當然能管,也必須管!
4.法院最終一錘定音:公司必須償還李師傅代為墊付的社保費一萬余元。
深入解讀:
社保制度是我們每個人的“安全氣囊”,養老、看病、失業時它能對勞動者進行救濟。企業依法繳費,就是給職場設置了“安全氣囊”。企業不繳或欠繳,等于親手拆掉了員工的安全保障。當員工像李師傅一樣,為了自己的保障被迫墊付了單位應繳部分,法律必須給他一個“追償權”,允許他向企業要回這筆錢。這不僅是公平,更是法律對企業違法行為的矯正。
重要提醒:行動前必看!
1.投訴 vs 起訴,別走錯門!如果你發現公司沒繳或少繳社保,最直接有力的武器是向當地社保征收部門(如社保局、稅務局)舉報投訴。行政部門有權責令公司限期補繳,甚至加收滯納金。
2.墊付后追償,法院是正路!如果你已經像李師傅一樣,自己墊付了本應由公司承擔的那部分社保費,那么這筆錢的性質就變了——它成了你借給公司的債!這時,帶上你的繳費憑證、勞動合同、工資流水等鐵證,理直氣壯地去法院起訴追討。
3.證據!證據!還是證據!勞動關系證明(合同、工牌、打卡記錄等)、清晰的社保繳費憑證(明確顯示繳費基數、個人與單位部分金額),是打贏這類官司的命門。平時就要有意識留存!
4.先禮后兵更高效。起訴前,不妨先書面正式向公司提出返還要求,留個溝通記錄。有時能省去訴訟之累。
案例來源:沂南法院 魯法案例【2025】34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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