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仲裁裁決符合“不予執行”條件的,法院如何處理?
法院應先行立案審查,后進行合法性審查,不能根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標準,得出駁回執行申請的結論
閱讀提示:
仲裁裁決符合“應不予執行”情形的,是否應予駁回?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執行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法院處理的執行監督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法院應先行立案審查,后行合法性審查,不能根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標準,得出駁回執行申請的結論。
案件簡介:
1.2022年,某分行依據生效仲裁裁決向六盤水中院申請執行。六盤水中院經審查認為,仲裁庭未保障當事人基本程序權利,屬于法定不予執行情形,執行裁定駁回某分行執行申請。某分行不服執行裁定,向貴州高院申請執行復議。
2.貴州高院認為,仲裁庭未保障當事人基本程序權利,復議裁定駁回某分行復議申請。某分行不服復議裁定,向最高法院申請執行監督。
3.2023年12月19日,最高法院認為,不能根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標準,得出駁回執行申請的結論,執行監督裁定撤銷原執行裁定、原復議裁定,指令六盤水中院重審。
爭議焦點:
應否駁回某某銀行某某分行的執行申請?
裁判要點:
一、仲裁裁決執行案件中,法院可審查仲裁裁決能否立案執行及是否存在不予執行的情形。
最高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了仲裁裁決內容不明確應駁回執行申請的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情形。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仲裁裁決執行實施案件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仲裁裁決能否立案執行及是否存在不予執行的情形進行審查。
二、仲裁裁決執行案件中,法院應依法審查立案要件。
最高法院認為,關于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的立案審查要件,《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年修正)第四百六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權利義務主體明確;(二)給付內容明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規定:“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執行內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無法執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駁回執行申請;導致部分無法執行的,可以裁定駁回該部分的執行申請;導致部分無法執行且該部分與其他部分不可分的,可以裁定駁回執行申請。(一)權利義務主體不明確;(二)金錢給付具體數額不明確或者計算方法不明確導致無法計算出具體數額;(三)交付的特定物不明確或者無法確定;(四)行為履行的標準、對象、范圍不明確;……。”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不予執行”情形屬于合法性審查內容,而非立案審查內容。
最高法院認為,本案中,六盤水中院裁定駁回某某銀行某某分行執行申請的主要理由為廣州仲裁委員會未保障王某仲裁的基本程序權利,此理由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年修正)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仲裁裁決應不予執行的情形,實質上屬于人民法院對仲裁裁決合法性進行的司法審查,而非對仲裁裁決能否執行的立案審查。六盤水中院、貴州高院未對本案是否符合仲裁裁決執行案件受理條件的法定情形予以審查,認定事實不清。六盤水中院及貴州高院應當按照仲裁裁決執行立案的相關法律規定對應否受理某某銀行某某分行的執行申請進行審查。
綜上,最高法院認為需另行判斷應否受理某分行執行申請,執行監督裁定撤銷原執行裁定、原復議裁定。
案例來源:
《某某銀行某某分行、王某民事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執監427號]
實戰指南:
一、法院“駁回執行申請”后,當事人可通過執行復議程序救濟。
“駁回執行申請裁定”的爭議焦點是執行申請是否符合受理條件,目前,《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未明確規定當事人被駁回執行申請后,應當如何救濟。按司法實踐慣例,當事人可向上一級法院申請復議。這種救濟措施,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五條規定是一致的,雖然該司法解釋主要適用于仲裁裁決的執行,但在駁回申請問題上并無實質差別,可供參照適用。
二、立案審查與司法審查存在重大區別,法院不能根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標準,得出駁回執行申請的結論。
執行案件堅持立執分離原則,由立案機構統一登記、審查立案,執行機構統一辦理。但實踐中廣泛存在執行立案審查范圍不明確、程序不清晰的問題。以本案為例,執行法院與復議法院根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標準,得出駁回執行申請的結論。事實上,仲裁裁決是否符合“不予執行”情形,已經涉及對仲裁裁決合法性的司法審查,如果法院經審查認為存在這類情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而非裁定駁回當事人執行申請。
綜合以上,執行立案審查與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屬于兩個獨立的法律程序,二者在啟動方式、審查標準、法律依據、救濟途徑上均不相同。法院不得以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實質審查標準,替代執行立案的形式審查要求。駁回執行申請必須嚴格適用立案階段標準。對當事人而言,無立案則無執行,無立案審查則無司法審查,對于不予受理執行申請的裁定,當事人可向執行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對于駁回執行申請的裁定,當事人可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復議。
法律規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四百六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權利義務主體明確;
(二)給付內容明確。
法律文書確定繼續履行合同的,應當明確繼續履行的具體內容。
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二百四十八條 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
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
(一)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后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二)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裁定書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和仲裁機構。
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1.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與執行立案的審查在啟動方式、審查標準、法律依據、救濟途徑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不能依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標準,作出駁回執行申請的結論。
案例1:《上海某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范某升追償權糾紛、其他案由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執監559號]
最高法院認為,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與執行立案的審查在啟動方式、審查標準、法律依據、救濟途徑等方面均有所不同,不能依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標準,作出駁回執行申請的結論。本案中,安慶中院認定現有證據未能證明茂名仲裁委員會對被申請人范某在仲裁裁決過程中的程序性權利予以充分保障,系以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法律規定作為事實認定及作出審查處理結論的依據,卻由此作出駁回執行申請的立案審查結論,屬于適用法律不當,應予糾正。
2.當事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并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2:《哈爾濱某銷售有限公司、某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等合同糾紛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執監558號]
最高法院認為,在民事執行程序中為體現執行效率原則,避免相關主體濫用執行救濟權利,就同一執行行為多次、反復提出執行異議,拖延執行程序,司法解釋明確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應當一次性提出。某甲公司于本案申訴中對案涉評估程序另行提出多項申訴理由,系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其并未在本案執行異議、復議程序中一并提出,且申訴人在本案執行監督程序中對其各項主張均未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故本院對此不予支持。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合伙業務、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合伙業務、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合伙業務、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合伙業務、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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