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過17天審理與合議,河內市人民法院于7月11日上午對發生在福山集團股份公司(福山集團)的案件作出一審判決,涉及41名被告。
被告阮文厚(福山集團董事長兼總經理)因三項罪名被法院判處30年有期徒刑,包括:“行賄罪”14年、“違反招標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罪”9年、“違反會計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罪”7年。
9名被告因“受賄罪”被判刑,其中,黃氏翠蘭(原永福省前省委書記)被判處14年;黎維成(原永福省人民委員會前主席)12年;范黃英(原永福省前省委常務副書記)和鄧文明(原廣義省交通運輸廳前廳長、省人民委員會主席)各8年等。
8名被告因“執行公務中濫用職權罪”被判處2年到3年有期徒刑;17人因“違反招標規定造成嚴重后果罪”被判處3年6個月到6年有期徒刑。
一審法院認定,為了使阮文厚能夠實施犯罪行為,合并前的永福、廣義兩省多名省委、政府和廳局領導濫用職權,收受賄賂,為福山集團及阮文厚的升龍公司承接項目和投標提供便利。
法院查明,被告黃氏翠蘭收受近480億越盾、黎維成收受近500億越盾,幫助調整項目投資主體為阮文厚的升龍公司,阻止項目被終止,延長工期;非法將2.25公頃由國家預算征地的土地交由升龍公司使用且未進行拍賣;批準不符合規劃的項目或尚未獲批規劃的項目,干預地價評估,違反法律規定。
法院指出,被告黃氏翠蘭等人的受賄行為嚴重破壞招標公平、公正原則,損害投資環境,阻礙社會資源動員,對國家和地方發展任務造成重大影響,引發社會強烈不滿。具有更高職位、權力的被告應承擔主要責任。
來源:越通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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