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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觀察網 7月11日,上交所正式發布《上海證券交易所證券交易規則適用指引第2號——滬股通投資者程序化交易報告》,并自2026年1月12日起施行。這是上交所落實《證券法》《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以及《上海證券交易所程序化交易管理實施細則》有關程序化交易報告規定的重要舉措,有助于進一步鞏固程序化交易監管的基礎,全面掌握滬市程序化交易情況,更好促進程序化交易規范發展,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和市場公平。
《報告指引》共計十三條,主要內容如下:
一是明確總體要求及報告范圍。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在本所證券市場進行股票、基金等證券程序化交易的投資者應當履行報告義務,報告信息應當真實、準確、完整(第二條、第三條)。二是明確報告路徑和時限要求。明確“先報告、后交易”的要求,其中聯交所參與者的客戶應當向接受其交易委托的聯交所參與者報告,再由聯交所參與者在5個滬股通交易日內經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提供至本所確認。聯交所參與者自身開展程序化交易的,應當直接向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報告。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在每個滬股通交易日將報告信息發送至本所(第五條)。三是規定報告信息類型。包括基本信息、資金信息、交易信息、交易軟件信息等,并明確本所可以提請聯交所協助聯絡滬股通投資者,相關主體應當積極配合(第四條、第六條)。四是強化高頻交易管理。明確存在《實施細則》規定高頻交易情形的投資者,應當額外報告交易系統服務器所在地、系統測試報告、應急方案等內容(第七條)。五是明確聯交所參與者職責。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要求聯交所參與者督促提醒其客戶履行報告義務,在能夠掌握的資料范圍內對報告信息進行核查。客戶經督促提醒后仍不配合履行相關義務的,聯交所證券交易服務公司應當要求聯交所參與者按照相關約定,拒絕接受其程序化交易委托(第八條)。六是明確監管要求。對未按要求履行報告及變更報告義務、報告的信息不完備、報告的信息與交易行為不一致等違反本指引規定情形的主體,本所可依規提請聯交所協助采取監管措施或者紀律處分(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七是明確本所可獲取有關客戶信息。明確滬股通程序化交易投資者與客戶開展收益互換等業務,本所可以通過監管合作安排獲取客戶信息(第十二條)。此外,結合香港市場實際情況,對個別字段進行適應性調整,并在填報說明中予以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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