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浙江政務服務網
張某某違反從業禁止規定案
平陽縣人民法院于2017年10月27日對當事人判決如下:被告人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緩刑考驗期間,被告人不得從事與食
品生產、銷售等有關的活動。行政處罰種類、依據、內容:當事人因犯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浙江省平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屬于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處罰如下: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陳某某對生產經營者不再符合法定條件、要求
繼續從事食品等產品生產經營活動的處罰案
主要違法事實:當事人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6年8月23日被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0000元。緩刑考驗期間,被告人不得從事與食品生產、銷售有關的活動。
行政處罰種類、依據、內容:當事人陳某某因犯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平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屬于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百三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決定對當事人違法行為作如下處罰:當事人自收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行政處罰履行方式和期限:當事人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按照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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