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社記者 馬震坤 □通 訊 員 陳婷婷
誠實信用原則作為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之一,體現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真實陳述事實和主張的義務。當事人不得在訴訟中提供虛假證據,不得在訴訟中作虛假陳述以及證人不得提供虛假證言等。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卻有個別人為了追逐利益而不擇手段,用無中生有、借題發揮等方式提起訴訟,妄圖達成滿足自身利益的目的。
今年5月6日,甘肅省武威市天祝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張某某構成虛假訴訟罪。至此,一張真實借條背后移花接木的算計最終受到了法律的嚴懲。
2024年4月,趙某某攥著執行通知書來到天祝縣人民檢察院12309檢察服務中心。“檢察官,我冤枉啊!”他聲音發顫,“張某某告我欠他30萬元,法院判我輸,我賬戶被扣了錢,還成了‘老賴’,可這債明明早還清了啊!”
檢察官常斌認真傾聽趙某某的述說。“2015年7月,我找朋友付某某借30萬元周轉,付某某讓我把借條開給他的朋友張某某。兩個月后我就還給了付某某。”趙某某翻出手機銀行轉賬記錄,“您看,2015年9月轉17.5萬元,11月轉8萬元,剩下4.5萬元給的是現金。后來付某某去外地后失聯了,我的借條也沒能拿回來。現在張某某拿著借條告我,付某某又聯系不上,法院就認定我的還款記錄是‘孤證’,不予采納……”
天祝縣檢察院迅速展開調查。“我們調閱2017年6月該案一審卷宗時發現,張某某在庭審時表示借款全是他個人現金交付,與付某某無關。”常斌告訴記者,“付某某是整個案件破局的關鍵。我們多方聯系無果后,直奔付某某老家走訪。”據其堂兄透露,“五六年前聽說付某某去內蒙古包頭打工了,具體在哪兒不清楚。”
線索雖模糊,但卻是唯一的希望。為盡快找到付某某,檢察官連夜奔赴包頭,3天時間排查了10余家工廠,終于在某企業車間找到了付某某。面對家鄉來的檢察官,付某某滿臉驚訝:“為這事專門跑2000多公里?”
在與檢察官的交談中,付某某道出真相:“借條是我讓寫的,錢也確實還我了。當年趙某某找我借錢,我怕他還不上,就讓他把借條開給我朋友張某某,這樣萬一有問題也好找人幫著催。后來他分兩次轉賬加現金全還我了。當時我欠了好多外債,不得已四處躲債,手機號也全換了,真不知道這張借條會惹出這么大的禍!”
為固定證據鏈,檢察官又輾轉蘭州、武威等地,找到付某某提到的中間人彭某某、陳某某,證實付某某借給趙某某的30萬元款項來源于彭某某,二人的證言讓真相徹底水落石出。
“經過全面嚴謹的調查核實,我們認為,張某某在明知自己并非真實債權人、債務已清償的情況下,仍利用趙某某出具的借據捏造借貸關系并提起民事訴訟,其行為嚴重妨害司法秩序并侵害了趙某某的合法權益。”常斌說。天祝縣檢察院經審查認為原審判決確有錯誤,依法提請甘肅省武威市人民檢察院對該案提出抗訴。
提出抗訴后,武威市中級人民法院于同年7月26日裁定天祝縣法院再審此案。庭審中,面對檢察官出示的付某某證言、還款流水證明及證人證言,張某某仍試圖辯解,“他們串通好了……”
“銀行流水顯示借款本金由付某某賬戶轉出,趙某某還款對象也是付某某,你所謂的‘現金交付’無任何證據印證。”檢察官當庭指出,“張某某明知自己非真實債權人卻提起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已涉嫌虛假訴訟罪。”
2024年10月17日,法院再審裁定撤銷原判,駁回張某某全部訴訟請求。聽到判決,趙某某眼眶發紅,“這幾年的冤屈終于洗清了!”
隨后,天祝縣檢察院就本案涉嫌虛假訴訟犯罪線索移交天祝縣公安局,最終張某某因構成虛假訴訟罪被天祝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期執行1年6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記者采訪時,辦案檢察官指出,在民間借貸中,若存在“債權轉移”,如出現借條開具對象與實際出借人不符的情形,三方務必要簽署書面債權確認文件,明確各方權利義務;還款時應優先采用轉賬方式并備注用途,避免因現金支付導致出現的舉證困難。
【來源:民主與法制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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