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對煤礦開采帶來的整村搬遷,山西呂梁的楊女士心頭始終縈繞著不安的疑云。補償方案是否公平?搬遷依據是否充分?作為土生土長的村民,她深知這些信息關乎身家命運。在律師建議下,她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鄭重向村委會遞交了信息公開申請,期待一個透明的答案。
然而,當法定期限悄然流逝,楊女士的信件如同投入無底深淵,未激起一絲漣漪——村委會對此置若罔聞。依法發出的申請,竟似從未存在過。
面對村委會的沉默之墻,法律為楊女士指明了另一條路。鑒于村莊由**區政府街道辦管轄,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她有權向區政府反映村委會的不作為問題,要求其履行監督職責。區政府負有法定義務,對楊女士反映的村務公開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并在查實村委會存在“不及時公布或公布不真實”的情況下,責令其依法公布。
令人震驚的是,這份承載著法律尊嚴與村民期盼的《責令村務公開申請書》,竟被區政府拒之門外!冰冷的拒收,不僅是程序的斷裂,更是對村民知情權的漠視,對法治監督的無視。權力的傲慢,在這一刻顯露無疑。
法律利劍:村務公開不可回避,政府監督不容推諉
面對雙重壁壘,拆遷律師果斷亮劍,直指核心法律依據:
村委會的法定公開義務(《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條):法律明確規定,村務公開是村委會必須履行的剛性制度。
征收補償方案、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如整村搬遷)等,均屬于“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屬于法定必須公開的核心內容。村委會不僅必須“及時公布”,還必須保證真實性,并接受村民查詢。楊女士的申請,完全正當合法。
區政府的法定監督職責(《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當村委會失職(不公開或公開不實),村民有權向鄉鎮政府或縣級政府反映。
區政府負有不可推卸的法定職責:必須對村民反映的問題進行調查核實。如查證屬實,必須責令村委會依法公布,并對違法行為追究責任。楊女士作為轄區村民,向區政府尋求監督,是其法定權利,更是區政府必須回應的法定義務。
復議亮劍:拒收即違法,沉默即敗訴!
區政府拒收申請的行為,已構成對其法定職責的明確拒絕履行。在徐律師的據理力爭下,此案被提交至行政復議機關,核心訴求直指:責令區政府依法履行其監督職責!
復議過程中,區政府令人匪夷所思地選擇了徹底沉默:既未在法定期限內提交答辯狀和證據,也未作出任何合理解釋。這無異于在法律戰場上主動繳械。《行政復議法》明確規定,被申請人不舉證、不答辯,將承擔不利后果——視為其沒有證據支持其行為合法性!
復議機關完全采納了徐律師的嚴正觀點:區政府拒收申請的行為違法。區政府負有對楊女士反映的村務公開問題進行核實處理的法定職責。區政府在復議中怠于舉證和答辯,依法應承擔敗訴后果。
最終,復議機關作出公正裁決:責令區政府在法定期限內,對楊女士的申請依法進行調查并作出處理!這紙決定,不僅擊碎了阻隔在楊女士與村務信息之間的“鐵幕”,更讓區政府為其傲慢與失職付出了法律代價。
拆遷律師箴言:村務公開——照亮征收之路的法治明燈
征收拆遷,牽動著千萬家庭的根本利益。村務公開制度在此過程中絕非可有可無的點綴,而是守護村民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的基石。它要求村委會必須向全體村民透明公開:征收決定與范圍(征收紅線何在?)補償安置方案(補償標準幾何?安置房何處?)補償費用收支明細(錢從何處來?用到何處去?)
這些信息的陽光化,是村民看清自身權益、防止暗箱操作、避免利益受損的關鍵屏障。
楊女士的勝訴,不僅是她個人知情權的勝利,更是對“村務必須公開、政府必須監督”這一法治原則的莊嚴重申。它清晰地告訴每一位村民:當遭遇信息壁壘時,法律賦予你質疑的權利;當基層權力失范時,法律設置了上級監督的閘門;當維權之路受阻時,行政復議與訴訟是劈開荊棘的利刃。
村委會的沉默,政府的拒收,都不應成為阻擋陽光的終點。楊女士的案例證明:唯有堅定地拿起法律武器,才能讓村務公開的法定要求從紙面走向現實,讓村民的知情權從權利宣言變成觸手可及的保障。這束法治之光,終將照亮每一寸應被陽光普照的鄉土大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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