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一對父女王先生和王女士
通過拆遷獲得了
佘山的一套動遷房產
根據動遷協議
父女份額各占50%
除了這套房產以外
父親和女兒還各自獲得了一筆動遷款
父親王先生110多萬
女兒王女士90多萬
但不幸的是
父親王先生卻因為身患血管疾病
腦卒中后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王先生的再婚妻子
任女士作為監護人之一
最近就代表王先生
向松江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要求分割王先生與女兒
按份共有的一套動遷安置房
那么,法院將會如何判決?
怎樣才能最有利于
已經沒有民事行為能力的
被監護人王先生呢?
在過去一年里,其父親110多萬的動遷款已被繼母任女士提取殆盡,存入老家的戶頭,因此,王先生女兒又同時就父親的監護權,向黃浦區人民法院提出訴請。
經法院判定,王先生的監護權變更為王先生女兒與其繼母任女士共有。而對于任女士代表王先生提出的分割房屋的訴求,王先生女兒不予認同。
涉案房屋并沒有喪失共有基礎,父女關系融洽,該房屋是父女雙方唯一的完全產權住房,是雙方共同居住的保障,不應強制一方買下,特別是本案中其實雙方都沒有全部買下對方份額的經濟能力。
如何最大化保障
被監護人王先生的利益
才是本案審理的關鍵
謝天宇 松江區人民法院佘山法庭法官:
那在考量本案的基礎事實就是,在2023年原告已經獲得了110多萬的動遷款,作為這樣一個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現在住在老年公寓,他的開銷大概一個月在5000元到6000元,客觀情況下他是不會馬上把這個動遷款用完的。他的再婚妻子也沒有能夠舉證被監護人有切實之需。
最終,從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出發,法院駁回了任女士在本案中提出分割案涉房產的訴訟請求。該案判決后,雙方未提起上訴,現已生效。
看看新聞記者: 陳菲茜
編輯: 許露露
攝像: 劉青
責編: 王郁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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