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權是監護人對于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人身權益、財產權益所享有的監督、保護的身份權。
網友咨詢:
監護權在什么情況下會被撤銷?
楊澤昊律師解答:
監護權既是一種權利,更是法定義務。但并不是所有的監護人都能夠盡到職責,有些監護人會實施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需要將其監護人資格撤銷。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楊澤昊律師補充:
父母、子女、配偶被撤銷監護人資格后,父母、子女、配偶之間還有著較其他監護、被監護主體更為親密的人身關系,不會因此消滅。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有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健康,照顧被監護人的生活,管理和教育被監護人的法定職責。監護權既是一種權利,更是法定義務。監護權被撤銷不意味著撫養義務的免除,被撤銷監護權的父母依法應當繼續履行支付子女撫養費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六條 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個人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安排必要的臨時監護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指定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行為;
(二)怠于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于危困狀態;
(三)實施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
本條規定的有關個人、組織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學校、醫療機構、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未成年人保護組織、依法設立的老年人組織、民政部門等。
前款規定的個人和民政部門以外的組織未及時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民政部門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
楊澤昊律師
任職于重慶志和智律師事務所,重慶本地前十強律所;擁有豐富的理論知識和實踐經驗,擅長婚姻家事,刑事辯護,醫療糾紛,經濟糾紛,合同事務等各類民商事案件,取得當事人的高度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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