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張萬軍,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博士,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內蒙古鋼苑律師事務所律師。
一、本案基本事實及裁判觀點
本案被告人陳某在2022年2月至10月期間,于四川省通江縣連續實施14起入戶盜竊行為,涉案財物包括現金、黃金首飾、香煙、手機等。其中多件貴重贓物(如黃金手鏈、項鏈、鉆戒等)被銷贓后滅失,且缺乏原始購買憑證。法院在審理中面臨兩大難題:滅失贓物的犯罪數額如何認定?退賠金額如何確定才顯公平?對滅失且無價格證明的贓物,以被告人銷贓金額作為盜竊數額認定標準。例如王某澤的黃金項鏈銷贓僅2400元,即按此計入犯罪總額。引導被告人與被害人協商達成退賠協議。如前述黃金項鏈雖銷贓2400元,但雙方協商按10,000元退賠,法院予以確認。
最終,法院在判處陳某有期徒刑三年十個月的同時,根據協商結果對14名被害人分別確定退賠金額(如趙某軍26,000元現金、何某金黃金手鏈7,000元等),并對扣押在案的部分財物判決返還。(案例來源:人民法院案例庫,案號:(2023)川1921刑初28號入庫編號:2023-07-1-280-001)
二、刑民銜接破解贓物滅失的雙重困境
本案裁判要旨直指盜竊案件的核心痛點——當贓物滅失且無價格憑證時,若機械按銷贓價認定犯罪數額,將導致刑法評價失衡,如一條黃金項鏈僅認定2400元;但若按被害人主張的市場價判決退賠,又可能侵害被告人合法權益。通江法院的"刑民雙軌制"處理提供了教科書級的解決方案。
(一)犯罪數額認定:堅守刑法謙抑性原則
刑法中盜竊罪的既遂標準是"失控+控制"說,犯罪數額認定直接影響量刑梯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明確規定"被盜財物有有效價格證明的,根據證明認定;無證明的,按市場價格確定..."。但本案中黃金首飾已滅失且無購買憑證,若按市場價認定將面臨兩大障礙:一是價格認證中心通常拒絕鑒定滅失物,二是被告人可能因無法核實的金額加重刑罰。
法院選擇以銷贓金額認定犯罪數額,實質是"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則的體現。筆者在刑事辯護實務中發現,銷贓價雖不能反映財物真實價值,但卻是可證明的客觀事實。如陳某銷贓黃金手鏈獲款4000元,該金額有收贓人證言及資金流向佐證。此種認定既避免刑罰畸重,也符合刑法第264條關于"盜竊數額較大"需證據確實充分的立法本意。
(二)法院對退賠金額的處理
本案更具突破性的是法院對退賠金額的處理。刑事退賠的本質是民法上的返還原物或折價賠償(《民法典》第238條),當原物滅失時,賠償標準本應參照市場價格。但本案創造性地引入民事協商機制,允許被害人對自身財產權益作出處分。
例如王某澤的黃金項鏈,若嚴格按侵權賠償標準可能需要專業鑒定,涉及克重、純度、工藝等,但通過協商直接達成10,000元退賠協議,其法律實質是被害人基于自主意志對債權的處分。這既解決了舉證難題,也避免執行困境。
當前侵財案件中被毀損的奢侈品、數碼產品等滅失贓物價格認定爭議頻發。建議司法機關參考本案經驗:對犯罪數額存疑時,可采銷贓價、同類物最低價等有利于被告的標準;在退賠階段激活刑事調解程序,引導當事人參照折舊率、同類交易平臺價格等協商;
對達成退賠協議的,可在量刑時作為"挽回損失"情節酌情從寬,實現被告人認罪悔罪與被害人損失彌補的雙贏。這既是刑法第64條"責令退賠"的應有之義,更是"楓橋經驗"在刑事司法領域的生動實踐。包頭鋼苑刑事律師團隊是包頭市優秀專業律師團隊,由內蒙古科技大學法學教授張萬軍博士領銜組成,刑法理論功底深厚、實踐經驗豐富。團隊秉持專業、精英、品牌的發展思路,推行刑事辯護的標準化、規范化和精細化,致力于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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