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績效評價項目
“三重一大”指的是重大事項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項目安排、大額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做出決定”的制度。
三重一大是1996年第十四屆中央紀委第六次全會公報中對黨員領導干部在政治紀律方面提出的要求。
主要政策依據:2010年7月1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fā)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yè)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中辦發(fā)[2010]17號),要求各地區(qū)各部門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zhí)行。
“三重一大”事項范圍
1.重大決策事項:
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yè)企業(y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黨內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由股東大會(股東會)、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職工代表大會和黨委(黨組)決定的事項。
主要包括企業(yè)貫徹執(zhí)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企業(yè)發(fā)展戰(zhàn)略、破產、改制、兼并重組、資產調整、產權轉讓、對外投資、利益調配、機構調整等方面的重大決策,企業(yè)黨的建設和安全穩(wěn)定的重大決策,以及其他重大決策事項。
2.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是指企業(yè)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事項。
主要包括企業(yè)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和下屬企業(y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備人選的確定;
向控股和參股企業(yè)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jiān)事會成員和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3.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是指對企業(yè)資產規(guī)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
主要包括年度投資計劃,融資、擔保項目,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yè)務,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采購大宗物資和購買服務,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4.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是指超過由企業(yè)或者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規(guī)定的企業(yè)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
主要包括: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對外大額捐贈、贊助,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
1、“三重一大”事項提交會議集體決策前應當認真調查研究,經過必要的研究論證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
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事先充分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重要人事任免,應當事先征求國有企業(yè)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jiān)察機構的意見。
研究決定企業(yè)改制以及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的規(guī)章制度,應當聽取企業(yè)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
2、決策事項應當提前告知所有參與決策人員,并為所有參與決策人員提供相關材料。必要時,可事先聽取反饋意見。
3、黨委(黨組)、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應當以會議的形式,對職責權限內的“三重一大”事項作出集體決策。不得以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作出決策。
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在事后及時向黨委(黨組)、董事會或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報告;
臨時決定人應當對決策情況負責,黨委(黨組)、董事會或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應當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認。
經董事會授權,經理班子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按照本意見執(zhí)行。
4、決策會議符合規(guī)定人數方可召開。與會人員要充分討論并分別發(fā)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發(fā)表結論性意見。
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決定。若存在嚴重分歧,一般應當推遲作出決定。
5、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
6.決策作出后,企業(yè)應當及時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有關決策情況;企業(yè)負責人應當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并明確落實部門和責任人。
參與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zhí)行。
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guī)定履行決策程序。
7、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時,應事先與黨委(黨組)溝通,聽取黨委(黨組)的意見。
進入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的黨委(黨組)成員。應當貫徹黨組織的意見或決定。
企業(yè)黨組織要團結帶領全體黨員和廣大職工群眾,推動決策的實施,并對實施中發(fā)現的與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guī)不符或脫離實際的情況及時提出意見,如得不到糾正,應當向上級反映。
8、建立“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對決策的考核評價和后評估制度,逐步健全決策失誤糾錯改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重大事項決策流程圖
重大項目安排流程圖
大額資金使用流程
重要干部任免流程圖
重大項目投資流程圖
大額資金使用流程示意圖
重大決策流程風險示意圖
重要干部人事任免流程風險示意圖
重大經濟決策審計案例分析
一、不經集體決策,由領導干部個人或少數人決定重大經濟事項,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流失或惡劣影響的。
1、由領導干部個人決定的情形。
例1:A縣城投公司的董事長兼總經理周某私自授意財務科長,向某建筑公司出借財政性資金2000萬元用于周轉,周某在建筑公司出具的借據中簽批“同意借款”。由于某建筑公司經營效益不佳,原定借期6個月的借款,三年后仍無法收回,在審計查出該問題后,城投公司立即進行整改,多次催款無效后,向法院起訴,進入司法程序。在此案例中,周某作為法人代表私自同意出借大額財政性資金,造成大額財政資金的潛在損失,對事件負有直接責任,審計機關提出“誡勉談話”的問責建議、并建議當地紀委對周某給予黨紀處分。
2、由少數領導干部決定的情形。
例2:如B鎮(zhèn)鎮(zhèn)長劉某經請示鎮(zhèn)黨委書記同意,將鎮(zhèn)政府資金1000萬元借給在該鎮(zhèn)開發(fā)房地產的某公司周轉使用,劉某在借據中簽批“同意借款”。在資金借出半年后,該公司因涉嫌非法集資,其法人代表被司法機關拘捕,在B鎮(zhèn)建設的房地產項目也被迫停建,B鎮(zhèn)出借的1000萬元資金無法收回。在此案例中,劉某雖請示了書記同意,但未經鎮(zhèn)黨委集體研究決策,屬由少數領導干部決定的情形,劉某對事件負有直接責任,審計機關提出“誡勉談話”的問責建議、并建議縣紀委對劉某給予黨紀處分。
二、雖經集體決策,但決策程序不符合規(guī)定或決策失誤,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流失或惡劣影響的。
1、決策程序不符合規(guī)定的情形。
例3:C縣政府在只經過省交通部門批復立項,但未經省國土主管部門批復同意的情況下,擅自征用農用地、林地等704畝,動工修建一條縣城南環(huán)線工程。后經群眾舉報,國土資源部督促該縣將已基本建成的路基重新復原、復綠,經國土部門檢查驗收后,再重新辦理征用土地手續(xù)。為此,該縣為這條公路增加投資350多萬元。在此案例中,C縣政府的決策經過了縣長專題辦公會集體研究,屬集體決策行為,主持本次縣長辦公會議的常務副縣長對事件負有直接責任、縣長負有主管責任。
2、決策失誤的情形。
例4:D局為積極響應市委、市政府招商引資的號召,經多次黨委會議討論,并將框架性協(xié)議報送市委、市政府同意,引進某家居廣場項目。因立項前論證不充分,該項目建成后發(fā)生嚴重經營虧損,D局投入的2.8億元建設資金在短期內難以收回。在此案例中,D局引入家居廣場商業(yè)項目,符合市委、市政府的經濟發(fā)展戰(zhàn)略,也經過了集體決策,但是由于決策前缺乏科學論證,造成項目建成后達不到預期效果,甚至有可能造成國有資產損失,屬于決策失誤的情形,D局局長應負主管責任。審計機關提出了“責令作出書面檢查”的問責建議。
三、不依法依規(guī)決策,決策后管理不善或者執(zhí)行不力等,造成嚴重經濟損失浪費、國有資產流失或惡劣影響的。
1、不依法依規(guī)決策的情形。這種情形主要表現在地方政府為了招商引資、引進項目,以政府文件的形式,違規(guī)設置一些招商引資的優(yōu)惠條件。
例5:E縣政府2012年度,采取定向掛牌出讓的方式出讓4宗土地面積560畝,返還土地出讓金1.83億元用于商業(yè)配套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而且部分工程未按照協(xié)議約定投資到位。其中溫泉旅游度假中心項目,《協(xié)議》規(guī)定,某公司以4.48萬元/畝的價格定向掛牌取得423畝,對超過4.48萬元/畝的土地出讓金1.26億元即征即返,某公司在該宗土地上投資18億元建設以五星級會所、綜合體育旅游文化設施、高檔住宅為主要內容的旅游度假中心項目。某公司取得土地后兩年內,實際完成投資僅2.15億元,其中賓館酒店投資1.3億元、種草基地投資8500萬元。上述做法,不符合《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guī)定》(國土資源部第39號令)“工業(yè)、商業(yè)、旅游、娛樂和商品住宅等經營性用地…應當以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出讓”,《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guī)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任何地區(qū)、部門和單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資’、‘舊城改造’、‘國有企業(yè)改制’等各種名義減免土地出讓收入,…或者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補貼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的規(guī)定。在此案例中,定向掛牌出讓土地、返還土地出讓金的問題,主要是縣政府與用地單位簽訂項目投資協(xié)議約定的優(yōu)惠條件所致,該縣縣長對事件負有領導責任。
2、決策后管理不善或執(zhí)行不力的情形。
例6:F縣人民醫(yī)院新建醫(yī)技大樓項目,按規(guī)定應經公開招投標程序,該縣縣長從照顧本縣建筑企業(yè)出發(fā),為該項目量身定制了一套只有本縣建筑企業(yè)才有資格參加投標的相關規(guī)定,該縣某建筑公司如愿中標。該工程在建設過程中,由于監(jiān)理單位嚴重失職,工程質量存在嚴重問題,經群眾舉報后,被省建設主管部門叫停,并責令拆除重建,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0多萬元。在此案例中,如未發(fā)生建筑工程質量安全問題,也就是一個違規(guī)招投標的問題,性質相對輕些。但是出了質量安全事故,造成了大額財政資金損失和惡劣的社會影響,性質就嚴重得多了。因此,該醫(yī)院院長作為直接責任人應負直接責任;該縣縣長因在招投標過程中簽批了明確意見,應負主管責任。
四、其他重大經濟事項決策不當,應當予以問責的情形。
1、違規(guī)處置國有資產的情形。
例7:G局未經縣國資部門同意,也未經縣房產主管部門對房屋進行價格評估,經局黨組會議研究確定,將位于某鄉(xiāng)的基層單位房產以協(xié)議價格68萬元出讓給李某個人。審計過程中,審計機關提請房產評估部門對該房屋進行了評估,評估價為120萬元,造成國有資產流失50多萬元。在此案例中,G局的決策是經過局黨組集體研究的,屬集體決策行為;但其決策程序是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的,屬于不依法依規(guī)決策的行為。審計機關提出了對該局局長實行“誡勉談話”和給予黨紀處分的問責建議。
2、大宗材料及設備采購未按規(guī)定進行招投標的情形。
例8:H市自來水公司在二期擴容工程建設過程中,其大宗材料和設備采購,都未按照規(guī)定進行公開招投標,致使部分材料和個別設備出現質量問題,影響工程不能如期竣工投產。在此案例中,自來水公司自行采購材料和設備的行為,雖然經過了公司的集體研究決策,但其決策行為是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審計機關提出了對該公司總經理實行“誡勉談話”的問責建議。
信息來源:本文來源于“績效評價寶典”,由人事工作者編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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