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火作業的從業人員一定要具備動火資質
并且要做好動火作業審批,作業防護等工作
不然一不留神就會
受到法律嚴懲和血的教訓!
近日,溫州市平陽縣萬全鎮一歇業的企業廠房起火。平陽縣消防救援大隊分指揮中心接到報警后迅速前往處置。所幸撲救及時,并未造成人員傷亡。
(圖為 起火的噴機房)
(圖為 起火廠房外圍)
01
事件概括
2025年6月13日,該搬遷企業的負責人陳某某聯系了專收廢舊機器、廢鐵的黃某某,委托其幫忙清理工廠車間外的頂棚、辦公室內的鐵棚以及地上的廢鐵。在火災調查中,陳某某表示自己全權委托黃某某清理,并不知曉黃某某是如何安排拆除工作的,強調早在六月初廠房內所有物品已經全部搬空。
2025年6月16日上午,黃某某雇傭了切割作業工人吳某某在內共三名工人,前往該廠房進行拆除工作。其中,吳某某主要對噴機房的排塵管道進行切割作業,黃某某在旁監護,但未實施有效防護措施,其余兩名工人將切割后的廢品搬運到車上。
(圖為 吳某某作業時所用工具)
作業期間,吳某某私自前往噴機房里切割,想要切幾個鐵塊拿去自己賣,隨后回到廠房東北側的排塵管道位置繼續切割作業。
火災發生后,黃某某稱自己對于動火作業要進行的必要報備及防護工作都不了解,并且黃某某并不具備安全員資質。
“我就是個收廢品的,不清楚(進行)切割作業之前要申報動火審批。(關于動火前保護措施)這方面我也不懂,當時就擺了幾桶水,邊上還放了個滅火器。”黃某某這樣跟大隊執法人員說道。
而吳某某在不確定黃某某是否做好動火審批工作就貿然開始作業。
正是這樣對動火作業不清楚、不了解的態度,違規動火、無防護操作造成了此次火災的發生。
02
行政拘留七日
2025年6月16日10時38分許,吳某某在未經動火作業審批又未采取保護措施的情況下,對該公司東北側的排塵管進行切割,切割時產生的火花引燃可燃物引發火災。經查,吳某某屬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為對其減輕處罰。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第六十四條第(二)項、《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一百五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定,決定給予吳某某行政拘留七日的行政處罰。
凡是涉及動火作業的
要嚴格按照相關安全管理規定
若不懂或忽視安全防護工作
不進行報備就隨意動火
未取得專業操作證就輕易接活
這些“心大”的行為
極易引發火災事故,造成亡人悲劇
來源:平陽縣消防救援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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