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025年7月8日,重慶出臺新政:公務員在不影響本職工作、嚴守紀律、保守秘密的前提下,可從事合規副業。允許范圍包括:自媒體創作、擔任健身教練、開網約車、送外賣、參與課題評審與項目論證,以及出售原創字畫、音樂攝影作品、經營家庭農場等。
二,公務員副業政策的歷史演變
1,古代至民國:默許與限制并存
古代官員俸祿常不足(如漢、唐、宋),地方官依賴“火耗”“羨余”等非正式收入,經商、出租土地普遍。明清雖明令禁止(如《大明律》禁四品以上官經商),實際屢禁不止。民國時期制度初創且戰亂頻仍,監管松散,官員兼職普遍。
2,計劃經濟時期(1949-1978):全面禁止
“國家干部”屬于全民所有制體系,國家統發工資。強調“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任何個人經營活動被斥為“資本主義尾巴”而嚴禁。單位包攬住房、醫療、教育,無副業空間。
3,改革開放至十八大前(1980s-2010s):逐步收緊與例外
政策明確禁止經商辦企業(1984年通知)。1993年《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2005年及2018年《公務員法》均禁止從事或參與營利性活動及企業兼職。例外情形包括:經批準的學術講座、公益事業、非營利性文藝創作;2015年后部分地區試點“離崗創業”(需脫離職務關系)。
4,十八大(2012年)至今:全面從嚴與規范
紀律顯著強化(如2015年黨紀條例嚴懲違規經商)。2017年全國專項清理超17萬違規人員。核心禁令:禁止開辦企業、入股分紅;禁止兼職取酬(含網絡平臺營利);禁止利用職權為親屬經營謀利。允許經申報批準的行為:學術研究、公益講座;非營利性文藝創作;投資公開交易的股票、基金(不涉職務關聯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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