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心臟復蘇是救命!不是襲胸!
2025年7月12日17時左右,湖南衡陽市立新路上,一名女子突發昏厥倒地,面色蒼白、意識喪失、脈搏消失,生命危在旦夕。
現場目擊者鄧先生描述,女子“本來沒反應了”,情況萬分緊急。此時,湖南環境生物職業技術學院醫學院老師盤志斌騎車路過,一名南華大學附屬第一醫院的醫生正為女子做心肺復蘇,周圍聚集了群眾,“那名醫生穿著便裝,她做了一輪(心肺復蘇)很累了,然后呼救詢問有誰會做心肺復蘇。”隨后他立即上前查看,并表明自己具備專業救援知識。
在得到現場醫生肯定后,盤志斌迅速跪在滾燙的柏油路面上,開始實施心肺復蘇術(CPR)。隨后,兩人交替進行胸外按壓,持續施救十余分鐘。隨著有效按壓的進行,女子逐漸恢復微弱呼吸和眨眼反應,開始恢復意識,隨后被趕來的120救護車送往醫院救治。這一過程被路人拍攝并上傳網絡,引發廣泛關注。
然而,網絡輿論并未聚焦于救援的及時與專業,部分評論反而質疑盤志斌的施救動機:“為啥不換個女的來按”“明顯有襲胸嫌疑”。這些言論雖屬少數,但經過媒體傳播后迅速發酵,引發了廣泛討論。
對于部分評論,盤志斌表示,自己是臨床醫學專業畢業。他解釋稱,急救時自己的動作已非常注意,雙手也是放在胸骨位置按壓,如果自己手法錯誤,專業醫護人員也會立刻糾正,“但他們也沒有指出。”自己也沒想到這件事會引起熱議,面對惡評,內心仍會覺得不好受。但一想到大多數人對此事的評價都充滿了正能量,他又感到欣慰。如果再遇到患者需要救援,他依然會義不容辭沖上前幫助。
現場目擊者鄧先生表示:“當時情況緊急,根本沒有人去想那些東西”,生命垂危之際,專業施救是唯一考量。
心臟復蘇是救命!
救人豈容骯臟揣測?
從醫學專業角度審視,心肺復蘇術的操作規范具有明確的國際標準,其技術要領與“猥褻”或“襲胸”的指控存在根本矛盾。
根據國際復蘇聯絡委員會(ILCOR)發布的《2022年心肺復蘇與心血管急救科學和治療建議國際共識》及美國心臟協會(AHA)《2020心肺復蘇和心血管急救指南》,成人CPR的核心技術要求包含不可妥協的三要素:按壓位置必須嚴格位于胸骨下半段(即兩乳頭連線中點);按壓深度需達5-6厘米;按壓頻率需保持100-120次/分鐘。操作時需一手掌根部緊貼按壓點,另一手疊放其上,十指交叉,僅以掌根接觸胸壁。
這一技術規范在《2016中國心肺復蘇專家共識》中同樣被明確強調,其科學性建立在人體解剖結構與血流動力學原理基礎上——唯有對胸骨下半段實施深度按壓,才能通過心臟位于脊柱前的解剖特性,通過擠壓實現人工循環,迫使血液流向大腦及重要器官。
實際操作中,施救者無法避免接觸患者上身,更不可能隔著衣物準確定位或達到有效按壓深度。
尤其當患者身著較厚衣物或帶有鋼圈內衣時,為保障按壓效果或使用AED除顫器貼片,甚至需要解開或移除部分衣物。
技術規范的強制性,本質上源于心臟驟停救援的極端時間敏感性。醫學研究表明,心臟停跳后4分鐘為“黃金救援期”,腦細胞開始出現不可逆死亡;每延遲1分鐘施救,患者存活率即下降7%-10%。若延遲超過10分鐘,生存概率趨近于零。
因此,在衡陽街頭的一幕中,盤志斌作為專業醫學院老師立即施救,南華大學附屬第一醫院醫生接力配合,完全符合“盡量減少按壓中斷”“保障按壓分數(按壓時間占比)不低于60%”的國際急救原則。
質疑“為何不等待女性施救者”,不僅忽視現場是否有具備CPR技能的女性存在、其體力能否維持有效按壓(成人CPR需約50公斤按壓力量)等現實問題,更可能因延誤導致無法挽回的后果。
數據顯示,我國公眾心肺復蘇掌握率不足1%,遠低于歐美國家的30%以上;自動體外除顫器(AED)在公共場所的覆蓋率亦低于10%。
調查顯示,僅30%民眾清楚心肺復蘇需直接按壓胸部,高達60%的人誤認為觸碰胸部即構成騷擾。
這種認知差距,使得專業救援動作被曲解為道德瑕疵。然而,法律與倫理層面早有共識:當生命權與其他權利沖突時,生命權具有絕對優先性。
我國《民法典》第184條明確保護善意施救者免責,多地《見義勇為條例》也設有類似條款。國際實踐中,如德國《急救法》更要求“指控施救者惡意需由指控方舉證”,以避免無端訴訟阻礙救援。
遺憾的是,類似質疑并非孤例。
2021年,某商場內兩名男子解救一位雙手懸吊扶梯的女童,因身體接觸被部分網民指責“觸碰隱私部位”,最終女童家屬不得不公開澄清并感謝施救者。
此類言論若持續發酵,將導致嚴重的“寒蟬效應”——施救者因恐懼污名化而猶豫或退縮。
據統計,我國每年心搏驟停人數約54.4萬例,但院外搶救成功率不足1%,遠低于發達國家水平。提升存活率的關鍵,正在于鼓勵第一目擊者敢于施救、善于施救。
如果救人遇到了意外,醫護怎么辦?
其實對大多數醫護而言,第一時間在院外遇到病人發病時,救死扶傷的本能讓他們會立馬沖上去,也只有在事后才能回想起令人后怕的場景,比如,救不回來怕被訛、擔心能力不夠、怕輿論反轉翻車、不敢在執醫注冊地以外的地方“非法行醫”,這些都是醫護心頭的攔路虎,也是過往真實事件留給大家的心理陰影。
2017年9月,遼寧沈陽康平縣一名有行醫資格的藥店老板在店內急救一名老太太,壓斷了其12根肋骨被訴。雖然兩審法院均判老板不擔責,但該老板告訴媒體,事后4年多,訴訟給他帶來不少影響,藥店也關了,造成很大損失。
2020年8月,在湖南常德火車站,兩名醫學生跪地急救一名倒地男子,搶救無效后遭網友惡評。針對媒體紛至沓來的采訪邀約,校方稱以前也多次有師生在緊急情況下主動施救的善舉,不料這次被推到風口浪尖。兩名學生有點受傷,不想再糾結于此事。但學校態度明確,認為兩人以自己實際行動踐行了醫學生誓言,擬在新生開學典禮上授予兩名人“校長特別獎”,以此教育廣大入學新生。
甚至有1名護士曾在商場急救過一個異物卡喉的孩子。一些媒體獲知后來醫院采訪、了解情況。相關新聞播出時,一些于現場采集的視頻未被采用。媒體解釋,“這是因為他們擔心在那么緊急的場合下,護士的急救動作可能變形,達不到教科書級別的標準,從而引起紛爭。”
《醫師法》第二十七條有這一樣的規定:對需要緊急救治的患者,醫師應當采取緊急措施進行診治,不得拒絕急救處置。
需要注意的是:醫師因自愿實施急救造成受助人損害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條也規定,醫務人員在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下已經盡到合理診療義務;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
我國《民法總則》第184條規定,因自愿實施緊急救助行為造成受助人損害的,救助人不承擔民事責任。也就是說,醫生主動施救,屬于好意施惠行為,無論如何,都不會也不該被追責
院外急救普遍存在緊迫性與隨機性,往往難以取得完整的病史病情資料,缺乏必要的醫療器材,急救條件有限,故急救效果難以保證,醫護人員碰到緊急情況,需要迅速做出第一反應,它不像平時在診室、病房里,大家能深思熟慮、查查醫書、詢問同行,給出最佳方案。發生被救助者人身損傷的風險相對較大。這里還要明確的是:
其一,醫師院外急救免責,意味著這里既不適用過錯責任原則,也不適用公平責任原則,而是“無責原則”;
其二,醫師院外實施急救,不受醫師執業范圍限制,也無須取得家屬同意,否則,將削弱醫師院外急救免責的立法價值。
一個醫護人員敢于救人,除了法律給的底氣之外,還需要公眾提供情緒價值!
有些醫護人員在院外緊急施救時,往往會被追問一長串的個人信息,要求提供身份證明,甚至要求救人者簽名,有些被施救者的同行人員竟然還會錄像存證,這一系列舉動不僅沒有提供暖心的情緒價值,還會讓醫護寒心,又如何要求他們繼續好事不留名,奮不顧身的救人呢?
盤志斌老師在事后也表示,他的孩子全程目睹了父親救人的過程。他希望通過這一行動傳遞信念:“我們的社會充滿溫暖,同時每個人都可以成為傳遞這份溫暖的人”。
這是對無端指控的有力回應!當技術規范被曲解為道德越界時,受損的不僅是個人名譽,更是整個社會的急救意愿與生命保障網絡。我們能做到,是重建對專業救援的尊重,普及“急救無性別”的認知,以及輿論對善意的守護。唯有如此,方能在生死一線之際,讓專業與勇氣不再遭受無謂的審判。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