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界市生態環境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張環慈罰〔2025〕6號
當事人:梅xx
住址:慈利縣通津鋪鎮xxxx13組
身份證號碼:430821xxxxxxxx4252
一、生態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2025年5月25日,我局接群眾投訴反映“xxx郭家坡梅x偉養殖戶養殖糞便直排溶洞行為”。接投訴后,我局于2025年6月1日、2025年6月3日、2025年6月5日對當事人從事畜禽養殖情況進行調查:
經查,當事人養殖場所建設豬舍約120平方米,豬欄共計9間,檢查時生豬存欄52頭。當事人生豬養殖欄舍東面建設有糞污收集池,池內糞污存量過半,欄舍南側設有排污口,但干濕分離、雨污分流等污染防治配套設施不健全。另發現,自2024年7月至2025年5月當事人在養殖過程將養殖產生的糞污直接排入養殖場欄舍南側外的滲坑中。
以上事實,有以下主要證據證明:
1.證據名稱:身份證復印件2份;提取時間:2025年6月5日;提供單位:梅xx、李xx;證明內容:證明當事人和慈利縣xxxx書記李xx的身份信息。
2.證據名稱:《現場詢問筆錄》2份;提取時間:2025年6月5日;提供單位:張家界市生態環境局;證明內容:執法人員于2025年6月5日對梅xx、李xx進行詢問,證明梅xx養殖戶養殖過程中養殖糞便未進行干濕分離,未建雨污分流設施,欄舍東面建設有糞污收集池,池內糞污存量過半,欄舍南側設有排污口,部分養殖糞便未進入糞污收集池,直排欄舍南側外的滲坑中的環境違法事實。
3.證據名稱:《現場檢查(勘察)筆錄》1份;提取時間:2025年6月3日;提供單位:張家界市生態環境局;證明內容:案件發生時間、地點、參與人員信息、現場地理位置、糞污直接排入養殖場旁邊的滲坑中等。
4.證據名稱:現場照片;提取時間:2025年6月1日、2025年6月3日;提供單位:張家界市生態環境局;證明內容:當事人養殖戶欄舍外排污口向天然滲坑排放污染物現場圖的違法行為及執法人員身份的合法性等。
二、陳述、申辯等權利內容的采綱情況及理由
我局于2025年6月19日對當事人做出并送達《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張環慈罰告〔2025〕5號),擬對當事人處罰款人民幣15萬元。并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權、聽證權。2025年6月24日當事人向我局遞交《行政處罰陳述申請書》,當事人以及時整改、未對環境造成重大污染、養殖規模小等理由,要求不予行政處罰。經審核,我局認為,當事人雖已及時整改關停養殖場,但違法行為已實際發生,行政處罰是對違法行為的懲戒,與整改行為不沖突。故對當事人“不予行政處罰”請求,我局不予支持。我局認為罰款數額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程度相關聯,考慮當事人養殖規模小,根據過罰相當原則,對當事人可以予以從輕處罰。
三、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以及裁量基準運用的理由和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嚴禁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禁止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污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上述兩個法律規定要求排污企事業單位或其他經營者不得有采取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污染物行為。當事人養殖場部分糞便廢水有排入滲坑中行為違反了上述法律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條、第六條、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以及《湖南省生態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規定(2021 版)》第六條、第九條、專用裁量表五,應處當事人罰款伍拾萬元【計算方法:裁定罰款金額=(違法行為持續時間15天以上15%,有投訴且經核實5%,偷排20%),除有毒有害污染物以外的其他污染物0%,不在生態保護紅線和一、二級水源保護區內0%,環境違法次數一次0%,即(10%+15%+20%+5%)=500000元】。當事人在我局立案調查期間主動對存欄生豬進行清欄,消除污染源并配合執法人員在調查過程中主動供述生態環境部門尚未掌握的違法排污時間,以及當事人養殖規模等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我局決定對當事人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壹拾貳萬伍仟元整。
四、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處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或者通過電子支付系統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我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得超出罰款的數額”之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收款銀行:長沙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張家界分行
戶名:張家界市財政局非稅匯繳
帳號:800218094111012-605200013
五、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當事人如不服本處罰決定,可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張家界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向慈利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不停止行政處罰決定的執行。
逾期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025年7月3日
(來源:慈利政府網)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