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如何理解針對“同一執行行為”的異議申請不予重復受理?
異議具體事由、階段不同,但核心請求與執行標的實質一致的,構成重復異議,法院不予受理
閱讀提示:
如何理解針對“同一執行行為”的異議申請不予重復受理?李營營律師團隊長期專注研究與執行有關業務的問題,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陸續發布。本期,我們以最高法院處理的執行監督案件為例,與各位讀者分享法院審理類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異議具體事由、階段不同,但核心請求與執行標的實質一致的,構成重復異議,法院不予受理。
案件簡介:
1.2013年7月29日,某甲公司向??诤J路ㄔ荷暾垐绦袑δ潮緜鶛?,海口海事法院凍結扣劃某丙公司存款。
2.2020年3月11日,某丙公司首次向??诤J路ㄔ禾岢鰣绦挟愖h,請求終止執行,該申請被駁回后,某丙公司向海南高院申請執行復議。
3.2020年7月13日,海南高院首次復議裁定駁回某丙公司申請。
4.2021年3月31日,因海口海事法院恢復對案涉仲裁裁決執行,某丙公司第二次向??诤J路ㄔ禾岢鰣绦挟愖h,以恢復執行超時效為由請求終止執行,該申請被駁回后,某丙公司向海南高院申請執行復議。
5.2021年6月22日,海南高院第二次復議裁定駁回某丙公司申請。
6.2021年11月18日,因??诤J路ㄔ壕褪S鄠鶆占斑t延履行利息執行某丙公司財產,某丙公司第三次向??诤J路ㄔ禾岢鰣绦挟愖h,以解封條件已成就為由請求終止執行。
7.2022年5月19日,??诤J路ㄔ旱谌螆绦胁枚ㄍV箤δ潮緢绦?。申請執行人某甲公司不服第三次執行裁定,認為某乙公司就對同一執行行為重復異議,依法應當不予受理,向海南高院申請執行復議。
8.2022年10月31日,海南高院認為三次異議系針對執行查封、執行恢復、執行剩余債務等不同執行行為,審查內容不同,不屬于重復受理,復議裁定駁回某甲公司申請。某甲公司向最高法院申請執行監督。
9.2023年11月28日,最高法院認為,三次異議核心請求均針對同一執行標的啟動強制執行措施,屬同一執行行為,應不予受理,執行監督裁定撤銷第三次執行裁定與復議裁定。
爭議焦點:
執行法院對某丙公司所提異議是否應予受理并審查?
裁判要點:
一、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并提出的,法院不予受理重復申請。
最高法院認為,執行程序的目的是實現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為保障債權人權益的實現,執行程序更突出體現公平前提下的效率、及時原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并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北景钢?,根據查明的事實,此前某丙公司就本案是否應繼續執行其公司財產的問題,已兩次向海口海事法院提出執行異議。具體而言,2020年3月11日,某丙公司不服??诤J路ㄔ海?013)瓊海法執字第434-7號執行裁定,向該院提出執行異議,請求:1.不予恢復(2012)海仲字第717號裁決書的強制執行;2.撤銷??诤J路ㄔ海?013)瓊海法執字第434-7號執行裁定;3.不得執行某丙公司名下兩宗土地使用權及兩處房產。2021年3月31日,某丙公司第二次向??诤J路ㄔ禾岢鰣绦挟愖h,以某甲公司恢復執行申請已超過法定申請恢復執行期間為由,請求不予恢復本案強制執行程序。在前兩次異議均未獲得支持的情況下,某丙公司第三次向??诤J路ㄔ禾岢鰣绦挟愖h,即本案異議,請求在本案恢復執行中不對某丙公司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二、某丙公司的異議具體事由、階段不同,但核心請求均針對“啟動強制執行措施”的,屬“同一執行行為”,構成重復異議。
最高法院認為,縱觀某丙公司三次提出的執行異議,雖然處于本案不同執行階段,但實質上均系對執行法院就其剩余未清償債務所采取的強制執行措施所提出的異議,其核心請求均為請求執行法院停止對其公司強制執行。故從本質上看,三次執行異議依據的具體事由不同,但實質上均系針對繼續啟動強制執行程序這“同一執行行為”。在此情況下,??诤J路ㄔ骸⒑D细咴赫J為某丙公司多次提出的執行異議分別針對不同的執行行為,對其第三次提出的異議受理并審查,系對《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的狹義理解與機械適用,與該規定之立法精神不符,應予糾正。
三、某丙公司在前次復議程序中認債務清償責任,后針對同一實質問題提出三次執行異議,有違誠信原則。
最高法院認為,此外,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某丙公司在第二次復議程序中已認可根據和解協議約定的內容,其清償義務并未被免除,應當繼續承擔清償責任,但其主張因某甲公司申請恢復執行的時效已過,執行法院不應再對其恢復強制執行。由此可知,某丙公司在前次復議程序中曾對其公司應對剩余債務承擔清償責任予以認可;在本案恢復執行后,某丙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向執行法院提供了執行擔保,以擔保房產替換原查封財產,擔保本案債務的履行。此后,某丙公司依據前兩次執行異議前已發生的事由,對應否繼續對其強制執行這一實質問題提出了第三次執行異議,其行為明顯有違誠實信用原則。
綜上,最高法院認為不應受理某丙公司異議,執行監督裁定撤銷第三次執行裁定與復議裁定。
案例來源:
《北京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海南某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執監99號]
實戰指南:
一、法院“不予重復受理執行異議申請”,實質是保障執行效率的必然要求,當事人不得濫用救濟措施,否則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并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從該條的外延與內涵來看,執行程序中,法院不予受理當事人就同一執行行為多次進行異議申請,并非剝奪當事人救濟權,而是防止權利濫用、避免浪費司法資源的必然要求。如本案中,執行法院與復議法院多次受理被執行人就同一事項的異議、復議申請,實質上不利于保障執行效率。法律賦予執行當事人救濟權,執行當事人理應審慎行使這種權利,不得影響執行機構的正常執行程序、工作流程,否則,該請求將無法得到法院支持。
二、界定“同一執行行為”,需采納實質標準,而非形式標準。
如何界定“同一執行行為”,在司法實踐中存有爭議,由于執行時間段不好確定、財產線索難以把握,常有案件執行終結后再恢復的情況。此時,部分法院會因為階段、申請事由等形式不同,而忽略當事人異議實質是針對“同一執行行為”,進而“重復受理”并重復審查。對此,最高法院明確,異議具體事由、階段不同,但核心請求與執行標的一致的,均構成重復異議,據此,判斷“同一執行行為”需穿透表面形式,采納實質標準,對于同一執行行為提出的重復異議,法院應當不予受理。
綜合以上,我們建議異議人嚴格把握異議事由,盡可能在同一程序中窮盡這類事由,否則,即使執行法院受理、審核、甚至支持己方執行異議,后續也存在因“重復受理”而被撤銷裁定的風險。同時,對于申請執行人而言,如果對方就同一執行行為提出多次異議,存在重復異議可能的,申請人也要及時向法院作出抗辯,可以通過執行復議、執行監督等程序獲得救濟。
法律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同一執行行為有多個異議事由,但未在異議審查過程中一并提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該執行行為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次債務人不能否認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如果次債務人主張債權消滅,法院應對次債務人主張債權消滅的異議理由通過執行異議程序進行審查。
案例1:《李偉、陸海珍等借款合同糾紛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執監312號]
最高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被執行人以債權消滅、喪失強制執行效力等執行依據生效后的實體事由提出排除執行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進行審查。結合上述司法解釋的規定,對于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到期債權,次債務人不能予以否認,如果次債務人主張債權消滅,則其有權提出債務已經履行的異議,人民法院應當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七條規定,對次債務人主張債權消滅的異議理由通過執行異議程序進行審查。本案中,根據執行法院查明的事實,夏×喜已按照和解協議的約定向徐×芳支付了500萬元,其對和解協議約定的合同義務已履行完畢,生效判決確認的徐×芳對夏×喜的債權已消滅。申訴人雖提出夏×喜對和解協議未履行完畢,但未提供相關證據,本院不予采信。因此,執行法院對夏×喜采取執行措施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
2.案外人撤回異議或者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案例2:《孫某、襄陽某公司等租賃合同糾紛、租賃合同糾紛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執監519號]
最高法院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執行異議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內通知異議人和相關當事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的,裁定駁回申請。”本案中,孫**提出執行異議,主張其對案涉房地產50%的份額,屬于被裁定駁回異議后,再次就同一執行標的提出異議的情形,故襄陽中院在立案受理后裁定駁回其異議并無不當。
專業背景介紹:李營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業務培訓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北京企業法律風險防控研究會第二屆理事會理事,畢業于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民商法碩士(公司法方向),專注于民商事訴訟與仲裁、商業秘密民事與刑事、保全與執行等實務領域,在最高人民法院、各省級高級人民法院成功辦理多起重大疑難復雜案件,辦理案件標的金額超過百億元。在合伙業務、擔保業務領域,李營營律師長期帶領團隊扎根深入研究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訴訟案件相關的法律問題和裁判規則。在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領域,李營營律師根據長期深入研究專項領域的積累成果,形成了近百篇專業研究文章,在交出版社陸續出版成書的同時在平臺上進行發布,希望讀者能夠更多了解合伙業務、擔保與反擔保知識,避免使自己合法權益收到損害。同時,李營營律師辦理多件大額合伙業務、擔保案件,并取得良好效果。在商業秘密非訴項目方面,李營營律師團隊可以有效協助企業完成與商業秘密相關的融資、債轉等業務。李營營律師團隊深耕合伙業務、知識產權民事糾紛和刑事犯罪領域多年,對涉合伙業務、知識產權(尤其是商業秘密)相關法律問題均有深入研究。截至目前,李營營律師在“法客帝國”“民商事裁判規則”“保全與執行”等公眾號發表與商業秘密、公司實務、保全與執行等話題相關專業文章百余篇,多篇文章被最高人民法院和各地法院轉載,廣受業內人士好評。2022年,李營營律師結合多年來辦理大量執行審查類相關業務的經驗,以真實案例為導向,對各種業務場景下的主要法律問題、典型裁判規則、風險應對策略和解決方案建議進行類型化匯總和歸納,合著出版《保全與執行:執行異議與執行異議之訴實戰指南》。接下來,李營營律師團隊會陸續出版商業秘密訴訟實戰的相關書籍、技術合同糾紛、擔保糾紛、合伙糾紛實戰相關書籍,以更好服務客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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