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戶口明明在村里,補償款為什么不分給我?”李女士十分氣憤,她和前夫離婚了,戶口還在前夫村里未遷出,現在遇上拆遷,補償款分配名單中卻沒有她。那么,戶口未遷出的離婚婦女究竟能否獲得征收補償款呢?近日,韶關樂昌法院審結一起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依法保障了婦女的合法權益。
案情簡介
李女士和前夫2012年結婚,同年11月,李女士的戶口遷入前夫戶籍地(樂昌市某街道某村)。2018年,李女士離婚,但戶口并未遷出該村。2022年至2024年期間,村莊部分土地被征用,政府向該村某經濟合作社發放補償款。該村村規民約投票表決,同意離婚后戶口未遷出未再婚的人員屬于掛靠戶口,不享受村集體各項福利。李女士得知每名村民分配征地補償款23500元,而該村某經濟合作社以她離婚后掛靠戶口為由“剝奪”了她參與分配的權利,非常生氣。李女士認為,某經濟合作社的做法嚴重侵犯了她的合法權益,遂向該村所處街道辦事處提交《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申請書》,街道辦確認李女士具備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事后,李女士向樂昌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某經濟合作社發放征地補償款23500元。
法院審理
樂昌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村民自治或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必須合法,不得侵犯村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且不能與保障婦女權益的法律法規相抵觸。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于來源于集體經濟收益的分紅款亦應享有同等的分配權。某經濟合作社以離婚后屬于掛靠戶口為由剝奪李女士參與分配的權利,沒有合法依據,應予以糾正。最終,法院依法判決某經濟合作社向李女士發放征地補償款23500元。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享有收益分配權,哪怕經村民自治或村民會議討論決定,也不得以性別、戶籍等不合理理由剝奪成員分紅資格。女性無論是未婚、已婚、離婚還是喪偶后,在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補償費的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權方面,享有與男性成員完全平等的權利。
來源|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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