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畫家甲從未想過,自己筆下的“星靈”角色會成為一場法律風暴的中心,更未料到這個頭頂星芒、身披流光的小精靈,竟在未經授權的情況下,赫然出現在乙公司開發的“幻境之旅”手游中,成為價值數億元的爆款游戲的核心角色。
漫畫家甲花費三年心血創作了奇幻漫畫《星途》,其中“星靈”角色憑借獨特的外形設計——銀藍色漸變發絲、眼角星形印記及標志性流光羽翼——迅速走紅網絡。該角色不僅擁有完整的身世背景,更因其“守護夢想”的個性特征,成為萬千年輕讀者心中的精神象征。
2024年初,甲偶然發現乙公司開發的“幻境之旅”手游中,一個名為“流光使者”的角色與“星靈”的相似度驚人。經專業機構鑒定,兩個角色的核心特征重合度達89%,包括特有的星芒手勢和戰斗時特有的聲效頻率。
更令甲憤慨的是,乙公司不僅將角色用于游戲內消費道具,更授權XX飲品公司推出聯名飲料,包裝上赫然印著與“星靈”幾乎一致的圖像。當甲致電質詢時,乙公司竟回應:“我們只是借鑒了公共文化元素?!?/p>
01 裁判結果:虛構角色形象權獲法律支持
某法院經審理認定乙公司構成侵權,判令其:
立即停止使用涉案角色形象,下架相關游戲內容及衍生商品
在游戲官網及行業媒體刊登致歉聲明,持續不少于30日
賠償甲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支出共計368萬元
法院裁判理由系統闡釋了形象權保護的法理基礎: 虛構角色形象要獲得保護,須具備完整性、獨創性與社會知名度三大要件。“星靈”角色擁有獨特外貌特征、性格背景及標志性動作,形成完整的擬人化形象。
經甲提供的創作手稿、網絡傳播數據及行業報告證實,該角色通過漫畫連載、周邊衍生已積累數百萬粉絲,具備顯著的社會影響力與經濟價值。
乙公司辯稱的“公共文化元素”不成立。法院指出角色形象中的星形印記、流光羽翼等組合具有顯著獨創性,與既有神話形象存在本質區別。游戲角色在核心特征上的高度重合,遠超合理借鑒范疇。
02 法律分析:三維視角解構形象權保護體系
真實人物形象權的擴張保護
《民法典》第1018條突破傳統肖像權保護邊界,將“可識別的外部形象”納入保護范圍。上海知識產權律師俞強提示,這意味聲音、剪影、特定姿勢等均可能構成法律保護的人格要素。
在知名運動員丙訴XX體育公司案中,法院認定被告使用的賽場剪影及標志性慶祝動作具有可識別性,即便未露面部仍構成侵權。判決強調:“當特定動作與自然人形成穩定對應關系時,即具備人格標識功能?!?/p>
上海知識產權律師俞強提示:名人形象商業化糾紛中,可識別性成為侵權判定的核心標尺。2023年某歌手訴美容機構案中,變聲處理的廣告語音仍被認定侵權,因其保留了原聲的韻律特征和慣用語。
虛構角色保護的法定要件
虛構角色形象權需滿足三大法定要件:
完整性要求:需具備外貌、性格、背景等綜合人格特征。純美術形象(如獨立插畫)因缺乏人格完整性,通常不受形象權保護
獨創性要求:需體現作者的創造性勞動。對公有領域元素的創新組合仍可滿足要求,如“星靈”案中的星芒元素重組
社會知名度要求:需經廣泛傳播產生公眾認同。某小說角色因僅在小范圍期刊發表,其形象權主張未獲支持
虛擬形象的人格權延伸
2024年“AI陪伴案”開創性確立:自然人的人格權及于其虛擬形象。該案被告利用算法組織用戶創建明星虛擬形象進行互動,法院認定構成人格侵權。
判決指出:“虛擬形象包含的姓名、肖像、人格特點等要素,是現實人格在數字空間的延伸。”該案同時明確算法設計者不適用“技術中立”抗辯,因其在規則設定中嵌入了主觀目的。
03 權利邊界:形象權與其他權利的沖突化解
形象權與著作權的競合保護
當角色形象同時符合作品要件時,權利人可并行主張權利。在“機甲戰士”案中,某動畫公司同時以著作權侵權與形象權侵權起訴玩具生產商,獲雙重賠償。
上海知識產權律師俞強提示:著作權保護期限屆滿后,知名角色仍可能通過形象權獲得保護。但需注意,單純的美術形象不產生形象權,必須形成“擬人化人格特征”。
商標權與形象權的重疊保護
《商標法》第32條明確“申請商標不得損害他人在先權利”。在已故歌手丁姓名權案中,某公司注冊“丁歌”商標被宣告無效,法院指出:“將公眾人物姓名注冊商標易誤導消費者,產生不良影響。”
權利人可通過商標注冊強化保護。某體育明星將標志性慶祝動作注冊為動態商標,成功阻止他人商業使用,形成“商標權+形象權”的雙重壁壘。
形象權歸屬的商事規則
運動員形象權糾紛凸顯權屬劃分的重要性。根據行業慣例:
基礎形象權歸屬運動員本人
運動隊享有集體項目中的團隊形象使用權
贊助商獲得合同約定的有限商業化授權
上海知識產權律師俞強提示:商業代言合同應明確約定“形象要素使用清單”,包括姓名、肖像、聲音、招牌動作等具體內容,避免引發后續爭議。
04 前沿挑戰:數字技術引發的保護困境
深度偽造技術使形象權侵權呈現新形態。2024年某主播訴MCN機構案中,機構使用AI生成的“數字分身”進行24小時直播帶貨。法院首次認定:聲音語調、微表情習慣等構成人格標識,未經許可的商業化使用構成侵權。
元宇宙場景帶來更大挑戰。某明星虛擬演唱會案中,組織者未經許可使用其數字化身進行全息演出。法院在判決中創設“數字形象權”概念,指出:“虛擬空間的人格要素商業化,同樣產生財產性收益分配權。”
上海知識產權律師俞強提示:面對AI生成內容沖擊,權利人可通過區塊鏈存證固定獨創性證據,在許可合同中明確約定“禁止AI訓練數據使用”條款,構筑技術時代的法律防護網。
形象權保護范圍正在經歷革命性擴張。從真實人物的可識別外部特征,到虛構角色的完整人格化表達,再到數字空間的虛擬化身,法律保護邊界持續突破傳統認知。
《民法典》實施后,人格權編通過第1018條等規定,構建了開放式的保護體系。但技術發展永無止境,形象權保護始終面臨新場景的挑戰。在AI深度偽造、元宇宙應用爆發的當下,權利人需建立“法律+技術”的雙重防護體系。
具體案件需要咨詢專業律師。
作者介紹:俞強律師
執業機構: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1198號世紀匯廣場一座12樓
教育背景:北京大學法律碩士
專業榮譽:
2020年上海律師協會“金融證券保險專業認證”
2024年“君瀾專業領航獎”
上海政法學院刑事司法學院實習導師
執業領域:知識產權與數字權益保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