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喬治律師辦案期間拍攝,與本文無關(喬治律師 / 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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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筆者辦理了一起拒執緩刑案,最終法院對本案宣告緩刑。以下為法律文書。
本文是筆者在辦案中撰寫的相關文書,歡迎法律同仁批評、斧正。
文|喬治 律師?
關于黎明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緩刑檢索報告
某區法院:
辯護人:喬治律師,電話:18375940829。
黎明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黎明希望能夠在宣告判決前,履行部分義務。本案的特點在于發生在新舊司法解釋交替之間,本著從舊兼從輕的原則,本案應當適用新的司法解釋。
尤其是在新司法解釋第十一條明確規定:“實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行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在提起公訴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訴。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執行義務,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免除處罰。”(舊司法解釋:第六條:“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被告人在一審宣告判決前,履行全部或部分執行義務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根據新的司法解釋,司法解釋并非強調一定要求得到被害人的諒解,而且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本身所保護的法益也并非是申請執行人(被害人)的利益,而是司法判決的權威性。因此,對其不宜機械適用法條,而應當綜合考量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量刑。
正如人民法院案例庫在【2024-05-1-301-003 】號刑事案件中,在裁判要旨中也提到:“被執行人在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履行執行義務的,依法酌情對被執行人予以從輕或者免除處罰。”,也并未提及對于申請執行人(被害人)諒解的問題。因此,為避免本案背離司法實踐,切實幫助貴院準確適用法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工作實施辦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統一法律適用工作實施辦法》理解與適用等相關政策精神,并結合本案案情,辯護人檢索出10份具有代表性的判例,涉案案情均比本案情形更嚴重,情節更惡劣,但均未被判處實刑。
一、本案案件事實
(一)基本事實:
廣元市黎明門窗有限公司司(以下簡稱黎明門窗公司)在廣元市麗麗公司(以下簡稱麗麗公司)處累計購買了價值玻璃。
2016年12月29日,廣元市利州區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802民初 5162號《民事調解書》,雙方達成協議后,黎明門窗公司并未按照約定支付欠款。
2019年11月4日,黎明門窗公司向劍閣縣人民法院申請執行,黎明門窗公司從劍閣縣人民法院領取執行案款元。
黎明門窗公司在收款項后,其中1513000 元轉至公司實際負責人黎明的個人銀行賬戶,并未按照調解書約定向麗麗公司玻璃公司支付貨款。
(二)爭議焦點:
在嫌疑人、被告人部分履行《調解書》所確認的義務,并制定還款計劃每個季度還款計劃的情況下,申請執行人(被害人)諒解是否影響緩刑的適用。
二、類案檢索情況
案件一:施定國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1、審理法院: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
2、案號:(2020)蘇0508刑初1101號
3、案情:2018年12月8日,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作出(2018)蘇0508民初7433號民事調解書,確認被告人施定國支付曹某人民幣14萬元。調解書生效后,因被告人施定國未履行該生效法律文書,曹某向該院申請強制執行,該院于2019年4月4日立案執行。2019年4月9日,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作出(2019)蘇0508執1530號執行裁定書,裁定凍結、扣劃施定國銀行存款人民幣143573.25元或相應價值的財產,并于2019年4月11日網絡查封施定國開戶于蘇州銀行城區支行的養老金發放賬戶。
2019年6月,被告人施定國在明知其養老金發放賬戶被凍結,相關款項被用于執行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2019)蘇0508執1530號執行裁定書的情況下,私自將其養老金發放賬戶由蘇州銀行社??ㄗ兏鼮槠涿绿K州銀行儲蓄卡,2019年9月又變更為其名下郵儲銀行卡。2019年10月,被告人施定國在發現其養老金發放賬戶被法院再次凍結后,遂變更其養老金發放賬戶為其名下江蘇銀行卡。被告人施定國在上述過程中,將上述銀行卡內所發放的養老金全部取出并使用,導致五個月的養老金合計人民幣22430.60元財產被轉移,未被蘇州市姑蘇區人民法院依法執行。
4、案件特點:在該案中,被告人施定國是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不具有自首情節。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施定國支付人民幣5萬元至姑蘇區人民法院賬戶,部分履行了民事調解書所確定的還款義務,但是并未取得被害人的諒解。被告人施定國在值班律師的見證下,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表示認罪認罰。法院在審理過程中,認為被告人施定國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施定國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依法從寬處理。鑒于被告人施定國系初犯,在一審宣判前,部分履行了民事調解書所確定的還款義務,有悔罪表現,可予以酌情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
案例二:張桂樹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1、審理法院:云夢縣人民法院
2、案號:(2018)鄂0923刑初95號
3、案情:自訴人易紅兵與被告人張桂樹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云夢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被告人張桂樹償還自訴人易紅兵借款本金18.4萬元及利息。該判決書生效后,被告人張桂樹在法定債務給付期內沒有履行判決義務,自訴人易紅兵于2016年7月向云夢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在云夢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其實施司法拘留期間,被告人張桂樹僅還款5萬元,且將被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鄂K×××××車輛故意藏匿,也不向法院報告行蹤。被告人張桂樹在本院對其司法拘留期間履行了5萬元還款義務,在本案原審期間,被告人張桂樹履行了5萬元還款義務。
4、案件特點:在該案中,被告人張桂樹在云夢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期間,故意藏匿、轉移被法院裁定扣押的車輛,致使本院判決、裁定無法履行,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且,被告人張桂樹在本院審理期間履行了部分義務,有悔罪表現。但是在該案中亦未出現被害人的諒解。法院在最終認定過程中,基于被告人張桂樹如實供述并當庭自愿認罪,履行了部分義務,有悔罪表現,對被告人宣告了緩刑。
案例三:布子史惹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1、審理法院:布拖縣人民法院
2、案號:(2019)川3429刑初49號
3、案情:2014年1月26日,布拖縣牛角灣鄉原黨委書記馬某將縣民族宗教和扶貧移民工作局打入其卡中的該鄉牛角村四組集體溪洛渡移民補助安置補償款177.9765萬元轉入阿某1、布子史惹、比某、布子次蟲等人的銀行卡中,其中將55萬元轉入布子史惹農業銀行卡。布子次蟲等人以收取20%的費用為由,拒不將補償款分給村民。2016年,被告人與村民發生糾紛后,逃往江西省無錫市躲避。2017年11月7日,布拖縣人民法院以(2017)川3429民初7號民事判決書判令被告布子史惹返還布拖縣牛角灣鄉牛角村四組不當得利55萬元及利息并負擔案件受理費7741.95元。因被告人布子史惹有能力執行而采取隱藏等手段拒不執行(2017)川3429民初7號民事判決書指定交付的財物,致使判決無法執行。
4、案件特點:在該案中被告人在不履行判決義務的基礎上,還存在逃匿行為。但是鑒于被告人到案后積極履行部分執行義務,依法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布子史惹的犯罪事實、性質、社會危害性、人身危險性、認罪、悔罪態度等具體情節對其宣告緩刑。而在該案中被害人亦沒有諒解情節。
案例四:李玉全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1、審理法院:瀘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法院
2、案號:(2019)川0504刑初257號
3、案情:2017年12月6日瀘州市龍馬潭區人民法院作出(2017)川0504民初2160號民事判決,確認被告人李玉全向**春支付勞務費612944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被告人李玉全未在判決確定的期限內履行判決內容,依法通知被告人李玉全在期限內報告財產,被告人李玉全未按時報告財產并變更聯系方式致使無法聯系。2019年1月15日,本院作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執行裁定書,查封了被告人李玉全名下車牌號為蘇C×××××號東風標致牌和魯H×××××號大眾朗逸牌兩輛汽車,要求其三日內將上述汽車交至本院,被告人李玉全收到后未如期交付,且未履行判決確定的義務。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人李玉全已履行4萬余元的判決義務,其名下的蘇C×××××號東風標致牌轎車已交至法院處置。
案件特點:在該案中,被告人李玉全作為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有能力執行而拒不交付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有能力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義務而拒不履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但是考慮到被告人李玉全自首、認罪認罰,同時部分履行了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表示待自己債權實現后將立即履行剩余的判決義務,可以酌情從寬處罰。本院綜合考慮被告人李玉全的犯罪情節、認罪態度,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并適用緩刑。在該中,被害人也沒有對被告人進行諒解。
案例五:沈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
1、審理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
2、案號:(2018)蘇0583刑初1246號
3、案情:昆山法院判決沈云峰、鄒平返還祝釗華、唐冬蘭二人購房款271000元,并賠償一倍定金20000元及利息損失,另賠償祝釗華、唐冬蘭中介費10400元、律師費10000元。該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后,因被告人沈云峰未主動履行判決義務,祝釗華、唐冬蘭向本院申請強制執行。在該案執行過程中,被告人沈云峰同意將上述被查封的加工中心1臺委托本院拍賣,后又擅自將本院查封的該加工中心1臺出售給他人,所得款項132000元已用于清償個人其他債務,未履行本院判決所確定的義務,損害了祝釗華、唐冬蘭二人的合法權益。另查明,在該案執行過程中,本院將查封的被告人沈云峰名下的昆山市千燈鎮秦峰花園二村1號樓601室(含601閣樓)拍賣,祝釗華、唐冬蘭得款33303.27元。案發后,被告人沈云峰部分履行執行義務共計88200元。
4、案件特點:在該案中法院認為,被告人沈云峰當庭自愿認罪、在判決宣告前,履行部分執行義務,酌情予以從寬處罰,對沈云峰適用緩刑。在該案中,雖然沈云峰部分履行了執行義務,但是沒有取得諒解的情況下,法院依舊對其適用了緩刑的刑罰執行方式。
案例六:蘇運恒拒不執行判決、裁定案
1、審理法院:商城縣人民法院
2、案號:(2018)豫1524刑初402號
3、案情:商城縣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9日作出(2015)商民初字第113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蘇運恒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償還宣昌偉借款250000元并支付其中200000元的利息(從2015年7月28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按月息20‰計算);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并負擔案件受理費5050元。判決生效后,被告人未在判決確定期限內主動履行義務。執行過程中,經司法網絡查控系統查詢,發現被執行人配偶名下有銀行存款20529元和號牌為豫S×××**號小轎車一輛。本院依法對該存款予以劃撥,車輛予以查封。因被告人拒不主動履行判決義務,拒不申報財產,且一直拒不到法院說明情況,也不與自訴人和解,本院遂于2018年4月10日對其作出罰款5000元的決定,并公告送達了罰款決定書。罰款后被告人仍未履行判決義務。另查明,被告人蘇運恒從2018年3月起在山東省濟南市務工,每月有3000元工資收入,亦未主動履行判決義務。被告人自述外面有110余萬元債權。本案在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通過其親屬主動履行了20000元還款義務。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較好,無違法犯罪前科,符合社區矯正條件。
4、案件特點:被告人蘇運恒對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有能力執行(至少有部分履行能力)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告人蘇運恒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誠懇;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主動償還借款20000元,履行了部分還款義務,并愿意分期分批履行判決義務,依法可以酌情從寬處罰。被告人蘇運恒符合社區矯正條件,依法可適用緩刑;同時也有利于自訴人盡早實現債權。因此法院對其使用了緩刑。在該案中,被告人亦是未履行全部義務,但是部分履行判決文書所確定的義務,未取得被害人的諒解,法院對其適用了緩刑。
三、檢索部分與待決部分對比情況
在對比新舊司法解釋的規定后,就可以發現新司法解釋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適用更為嚴格,例如,舊司法解釋規定:“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就已經可以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而新的司法解釋在該條件的基礎上,增加了罰款拘留程序,即“經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書指定交付的財物、票證或者拒不遷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才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正如《人民司法》2024第27期,最高人民法院黃文俊 毛立華 向國慧 李宗誠 撰寫的《 關于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司法解釋> 的理解與適用》中,就提到:“當前,債務人不誠信,拒不履行生效裁判確定義務,特別是金融、房地產等領域的逃廢債問題,風險不斷累積,已經影響到經濟健康發展,影響到發展穩定大局,有必要運用刑事手段予以打擊。 與此同時,刑事司法在服務保障經濟社會發展方面要充分體現謙抑性,防止刑事手段過度干預民事經濟活動,保持經濟社會發展必要的合理空間和靈活度。”也正因如此,新的司法解釋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適用,也更為嚴格。結合辯護人提交的案例檢索,均發生在新的司法解釋適用前,相較之在較為嚴格司法解釋項下,被執行人部分履行執行義務后,都能夠適用緩刑。那對于新司法解釋,更加注重刑法的謙抑性以及防止刑事手段過度干預民事經濟活動的基礎上,黎明自愿履行部分法院確定的義務,也應當適用緩刑。
例如,在辯護人提交的案例一中,人民法院查封、凍結了被告人施定國銀行存款人民幣143573.25元,私自將其養老金發放賬戶由蘇州銀行社??ㄗ兏鼮槠涿绿K州銀行儲蓄卡,2019年9月又變更為其名下郵儲銀行卡。從情節上看,較黎明(黎明一直未變更收款賬戶,而且等明的收款賬戶也一直在貴院的監控下)更為惡劣。從案發后,部分履行法院確認義務的比例上看,與黎明相似,施定國在案發后,向法院匯款5萬元。在本案中,黎明也是計劃向法院匯款1/3的執行款,約20萬元。而且,也正如辯護人一直所強調的,被害人的諒解并不是緩刑適用的必要條件。被害人是否接受賠償、是否表示諒解,系法院在量刑時應予考慮的情節之一,但并非緩刑適用中的決定性因素。我國刑法并未將取得被害人諒解作為宣告緩刑的法定條件。法院量刑時,應當在全面審查案件事實和證據的基礎上,根據被告人犯罪的性質、情節和造成的法律后果,考慮其所具有的全部量刑情節,充分貫徹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本案中,被害人對案件的發生負有一定過錯。黎明能夠在在案發后多次主動表示愿意履行部分義務,且在被害人拒不接受的情況下,愿意將執行款項提交至法院的賬戶,足以體現出其良好的認罪悔罪態度。綜合考慮本案上訴人所具有的自首、認罪悔罪等情節,其適用緩刑沒有任何法律障礙。
再比如在案例五昆山法院審理的沈云峰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案,沈云峰被執行的款項約為31萬元,沈云峰將法院查封的財產出售后得到的132000元已用于清償個人其他債務。理論上講,沈云峰的行為甚至還涉及擅自處分查封、扣押、凍結財產類型的犯罪,屬于同一行為觸犯兩個犯罪。顯然沈云峰的行為較黎明的行為更為嚴重。但是,昆山法院也是考慮到沈云峰在房產拍賣后,部分履行了執行義務(約12萬元),即使沒有被害人的諒解,亦是對沈云峰適用了緩刑。上述案例一與案例五,均發生在長三角地區,其實由此也可以看出,在經濟發達地區,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定罪實刑的適用是極為謹慎的。尤其是在當下,經濟環境處于低迷狀態的情況下,黎明并非主觀上不愿意履行財產性義務,而是確實受到了大環境的影響,從而導致無法履行還款義務。
就像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在“人民法院抓實公正與效率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典型案例”新聞發布會上,亦明確提出要堅決防止“誰鬧誰有理”“誰受傷誰有理”等“和稀泥”做法,讓司法更加有力量、有是非、有溫度。法院的判決應當充分體現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司法價值取向,本案即使被告人黎明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但具有自首、認罪悔罪、愿意主動賠償等情節,符合適用賠償保證金提存制度的條件,貴院對其依法適用緩刑,有助于向社會公眾傳遞正確刑事司法理念,體現出人民法院維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鮮明態度,也更加符合人民群眾對于司法公正的合理期待。
四、類案檢索報告結論
綜合前述分析結果,本案可參照適用上述檢索到的案件,采納其一致的裁判要點,即在不考慮申請執行人的是否諒解的情況下,被告人黎明到案后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認罪態度誠懇;且在案件審理過程中主動償還貨款,履行了部分還款義務,并愿意分期分批履行判決義務,依法可以酌情從寬處罰,對黎明適用緩刑。
附表:
刑事辯護洗冤錄(無罪辯護札記)
刑事辯護之前沿研究
刑事辯護之實戰文書
刑事辯護之無罪辯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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