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
全國因高空拋物
引發的傷害甚至致死案件屢屢發生
但即便如此,
高空拋物事件仍時有發生
最近
靖江濱江新城一高層小區業主反映
小區內某棟樓發生多次“高空拋物”事件
有高層住戶竟直接將
裝滿生活垃圾的袋子從窗戶扔出
巨大的沖擊力使袋子破裂
里面垃圾散落一地
萬幸事發時并未有人員進出
但如此情景可把樓棟其他業主嚇得不輕
據悉,
這已非該樓棟首次出現墜物
對于小區該單元頻發高空拋物事件
引發廣大業主對安全隱患的強烈不滿
小區多戶業主表示
如此接二連三肆無忌憚的高空拋物
這絕不是小事,萬一砸到人怎么辦?
誰來保證業主的人身安全?
高空拋物要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2021年3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 (十一)》正式施行,高空拋物罪作為刑事犯罪正式入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禁止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從建筑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筑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補償后,有權向侵權人追償。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印發的《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規定:對于故意高空拋物的,根據具體情形按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論處,特定情形要從重處罰。
《意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一般不得適用緩刑:多次實施的;經勸阻仍繼續實施的;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后又實施的;在人員密集場所實施的;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高空拋物的根源有諸多方面
但究其根源還在于
一些人缺乏基本的公德心和社會責任感
法律意識淡薄
只考慮自己的方便和利益
忽視了他人的生命安全和公共安全
最后再次提醒
拒絕高空拋物,從你我做起
千萬別讓一時的隨意
換來沉重的代價
杜絕高空墜物
不僅關乎公共安全
更是法律底線
人人都應遵守
▍文章來源:微馬洲
▍版權屬原作者,部分內容、圖文來自網絡,如轉載涉及版權等問題,請聯系我們。
來都來了
點和啦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