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規簽訂中介合同要不得
東陽一公司被處罰
近日,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收到市住建部門移送的有關資料,稱某房地產中介公司疑似存在未取得經紀人資格證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的行為,執法人員立即展開調查。
該公司作為中介方,在橫店鎮某小區房地產買賣交易合同上蓋了公司公章。但經核實,當時參與交易談判的有丁某和張某兩名員工,簽訂合同時卻僅張某一人簽字,且張某未取得房地產經紀人資格證。
該房地產中介公司的行為違反了《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已構成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未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的違法行為。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項與相關自由裁量的規定,對該房地產中介公司作出罰款人民幣10000元整的行政處罰。
房地產經紀服務機構是房地產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無論是房地產經紀服務機構還是服務人員,在每一個環節都應該依法依規實施,且應盡到法律和合同所要求的審慎義務、規范從業,否則將承擔相應法律后果。
法條鏈接
《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的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應當加蓋房地產經紀機構印章,并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
第三十三條第三項 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三)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未由從事該業務的一名房地產經紀人或者兩名房地產經紀人協理簽名的。
來源:東陽綜合行政執法局 編輯:嚴格格
二審:董之震
終審:郭好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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