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刀下去,八百多條人命消失,這是民間傳說中明朝方孝孺被“誅十族”的慘烈畫面。但翻開正史,真相卻出人意料。
“株連九族”,這個詞光聽起來就讓人脊背發涼。我們在電視劇里常看到這樣的場景:皇帝一怒之下下令“誅九族”,士兵們立刻沖進大臣家里,男女老少統統被拖到刑場,人頭滾滾落地。
這種畫面給人們造成了一種印象:在古代動不動就會被滅門,皇帝殺人如割草。但真實的歷史,卻和我們想象的大不相同。
翻開厚厚的史書,你會發現一個驚人的事實:真正被明確記載“誅九族”的案例,整個中國古代史上只有兩例。一例是隋朝楊玄感起兵反隋炆帝失敗后被“夷九族”,另一例是明朝官員景清謀刺明成祖朱棣未遂被“誅九族”。
就連大家耳熟能詳的方孝孺“誅十族”事件,在《明史》中僅有“丁丑,殺齊泰、黃子澄、方孝孺,并夷其族”這寥寥數語的記載,完全沒有提到什么“誅十族”的駭人情節。
殘酷刑罰的真相:九族究竟指哪些人?
“株連九族”聽起來毛骨悚然,但真要問起“九族”具體指哪些人,恐怕大多數人都會犯迷糊。在古代社會,這個問題的答案可一點都不簡單。不同朝代、不同學者,甚至不同地區,對“九族”范圍的界定都有差異。
最主流的說法是“父族四、母族三、妻族二”。具體來說:父族四包括自己一族、出嫁的姑母及其兒子一家、出嫁的姐妹及外甥一家、出嫁的女兒及外孫一家;母族三是指外祖父一家、外祖母的娘家、姨母及其兒子一家;妻族二則是岳父一家和岳母的娘家。
這樣算下來,一個人犯罪,要牽連到姑姑、姨媽、岳父岳母甚至外婆的娘家親戚,范圍之廣令人咋舌。
另一種說法相對“溫和”些,認為九族是指直系血親的九代人——從高祖、曾祖、祖父、父親、自己,再到兒子、孫子、曾孫、玄孫。這種定義主要限于直系血緣關系,不牽扯那么多旁系親屬和姻親,范圍自然小了不少。
但無論采用哪種定義,古代法律執行時都非常嚴謹。以《唐律》為例,明確規定謀反大逆罪中,只有主犯及其父親、兒子(年十六以上)處死;年十五歲以下的兒子和女性親屬沒官為奴;伯叔父、侄子等則流放三千里。
你看,即便在懲治謀反這種頭等大罪時,唐朝人也沒有一股腦兒殺光所有親戚,而是根據不同親屬關系區別對待。
到了明朝,朱元璋制定的《大明律》確實加重了刑罰。規定謀反者凌遲處死,其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凡年十六歲以上皆斬。
但即便如此,女性親屬通常不會被殺頭,而是“給付功臣之家為奴”,留下了一條活路。
所以你看,古代法律對“株連九族”的執行絕非我們想象的那樣隨意和血腥,而是有著嚴格的規定和界限。
每個朝代的律法都會明確界定株連范圍,根據犯罪情節輕重和親屬關系遠近,給予不同的懲處。電視劇里那種皇帝一怒就殺光全族的場景,很大程度上是藝術夸張。
刑罰的歷史演變:從三族到十族的神話
株連制度在中國歷史上并非一成不變,它經歷了一個漫長而復雜的演變過程。了解這個演變,能幫我們看清“誅九族”在真實歷史中的位置。
株連的起源可追溯到秦國的“夷三族”。早在秦文公時期(公元前765-前716年在位),就有“夷三族”的記載。商鞅變法后,這種連坐制度被系統化、制度化。
當時的三族范圍,據考證是指父母、兄弟、妻子。秦始皇焚書坑儒時就曾規定“以古非今者族”,丞相李斯最終也未能逃脫“夷三族”的命運。
隨著時間推移,株連范圍逐步擴大。到了漢代,“七族”概念出現。根據《史記·鄒陽傳索引》記載,七族包括:父之姓、姑之子、姊妹之子、女之子、母之姓、從子及妻父母。這已經比秦代的“三族”擴大了不少。
隋煬帝時期,史書上首次出現了“誅九族”的記載。大業九年(613年),隋煬帝二征高句麗期間,大臣楊玄感趁機起兵反叛。兵敗后,楊玄感被分尸示眾,并被“罪及九族”。這就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明確記載的“誅九族”事件。
唐朝在株連制度上相對人性化。《唐律》將緣坐范圍限制在謀反大逆、謀叛等嚴重危害皇權的罪行。具體規定:謀反者及其父親、兒子(年十六以上)處死;祖父、孫子、兄弟、未滿16歲的兒子不殺,改為官府奴婢;80歲以上男性親屬和60歲以上女性親屬可免罰。這種量刑標準在當時的世界上看,已經相當克制。
明太祖朱元璋推行“重典治世”,加重了對謀反等罪的懲罰。《大明律》規定:謀反者凌遲處死;其祖父、父、子、孫、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凡年十六以上皆斬。與唐律相比,株連范圍明顯擴大,被殺人數成倍增加。
最駭人聽聞的當屬傳說中的“誅十族”。據野史記載,明成祖朱棣奪位后,大儒方孝孺拒絕為他起草即位詔書。朱棣威脅要誅其九族,方孝孺慨然回應:“便十族奈我何!”朱棣于是將其門生列為第十族,共誅殺873人。
然而,這個震撼人心的故事在《明史》中僅有“殺齊泰、黃子澄、方孝孺,并夷其族”的簡略記載,所謂“誅十族”很可能是后人杜撰。
清朝基本沿襲明制,直到1905年,在沈家本等法律改革者的推動下,清廷正式宣布廢除連坐制度。至此,延續兩千多年的株連制度終于退出歷史舞臺。
當刑場上最后一滴血滲入黃土,真正的歷史才剛剛開始書寫。那些被戲劇化的殘酷情節背后,隱藏著更為復雜的政治博弈與法律演進。
被夸大的血腥敘事
當我們翻開正史,會發現一個顛覆認知的事實:整個中國古代史明確記載被“誅九族”的僅有兩人:隋朝的楊玄感和明朝的景清。就連民間盛傳的方孝孺“誅十族”,在官方史料中也不過是“夷其族”三字帶過。
為什么會出現如此巨大的歷史偏差?這背后藏著三個關鍵原因。
株連九族是“核武器式”的終極震懾。就像現代核武器更多用于威懾而非實戰,古代帝王深知過度使用株連會適得其反。
明成祖朱棣在處置“靖難之役”政敵時,雖然處死了方孝孺家族,卻放過了他的學生和同鄉。這種“精準打擊”反而讓他贏得了部分士大夫的支持——這說明統治者很清楚:過度株連等于自毀統治根基。
法律執行存在彈性空間。唐朝處理徐敬業謀反案時,著名將領李勣(徐敬業祖父)雖已去世多年,但按律應當剖棺戮尸。武則天最終卻網開一面,理由是“功臣不可辱”。
更典型的案例發生在嘉靖年間,首輔夏言被判死刑后,刑部官員故意拖延行刑時間,等皇帝怒氣消退后,將其親屬從斬刑改為流放。這些案例證明:法律條文與執行之間存在巨大的操作空間。
最后是經濟成本的制約。明初藍玉案牽連一萬五千人,光是記錄案卷的紙張就耗費三倉庫。押送囚犯時需要調動數省兵力,行刑后拋尸荒野還會引發瘟疫。
成化年間一次株連百人的案件,善后費用相當于當時全國田賦收入的百分之二。戶部曾上書直言:“大獄頻興,國帑難繼”。高昂的執行成本讓皇帝也不得不三思而行。
衰落與廢除的必然
當我們看清株連制度背后的政治邏輯,就會明白它最終的消亡不是偶然,而是三種力量共同作用的結果。
社會觀念的質變是最深層的推手。清乾隆年間有個真實案例:村民王五因兄長謀反被牽連,臨刑前高喊“罪不及孥,圣人之訓!”這句話竟讓監斬官當場暫停行刑,連夜請示刑部。
更耐人尋味的是,后來此案被改編成戲曲《法場辯冤》,在民間廣受歡迎。這說明:明代以后,普通百姓的個體權利意識已然覺醒。
統治策略的升級則是直接原因。雍正處理曾靜謀反案時,一改前朝株連做法,反而將曾靜的悔過書《大義覺迷錄》刊行天下。他在諭旨中直言:“誅心勝于誅身,正理可息邪說”。這種思想改造比肉體消滅更有效的策略轉變,標志著統治藝術的重要進化。
法律體系的現代化最終給予致命一擊。1902年,法律改革家沈家本在《刪除律例內重法折》中痛陳:“連坐制使無辜嬰戮,非文明國所應有”。
他舉了個震撼朝野的數據:對比明治維新后的日本,廢除連坐后犯罪率反降三成。這份奏折直接推動清廷在1905年詔令:“永遠刪除凌遲、梟首、戮尸、緣坐諸條”。延續兩千年的株連制度就此終結。
血染的刑場終被雨打風吹去,而歷史的真相往往藏在褪色的墨痕里。當我們撥開文學渲染的迷霧,看到的是古代法律執行中的克制與權衡,是社會觀念變遷中的理性微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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