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7月15日)
仙游縣農業農村局公布
生產銷售不符合農產品質量 安全標準農產品案
案情簡介:
2025年1月15日,根據莆田市農業農村局關于開展市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工作要求,市、縣農業農村局組織農產品行業監管及監督執法人員,聯合對陳某某草莓種植園等農產品生產主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抽檢,經具有資質的農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檢測,檢出陳某某草莓種植園該批次草莓含有未登記在草莓種植使用范圍的農藥“吡蟲啉”成分,其殘留量為1.09mg/kg,超出GB2763-2021《食品中農藥最大殘留限量》的規定。其生產銷售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草莓的行為涉嫌違反了《農產品質量安全法》和《農藥管理條例》有關規定。仙游縣農業農村局依法給予立案調查。
調查處理:
經調查核實,陳某某于2025年1月5日在該批次草莓種植過程中使用未經農業農村部批準登記在草莓品種上使用的農藥“吡蟲啉”,并經檢測該“吡蟲啉”農藥成分超標。當事人陳某某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和《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依法沒收違法所得2330元,并對當事人作出了共處以罰款人民幣4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對農戶,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一)銷售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 農藥使用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使用農藥;(二)使用禁用的農藥;(三)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防治衛生害蟲,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生產或者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 (四)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 (五)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 (六)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有前款第二項規定的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還應當沒收禁用的農藥。
法條解讀:
1.銷售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存在哪些危害?為保障國民身體健康,國家對農產品上的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及含有的重金屬都有嚴格的限量規定。當檢測結果超出安全限量時,農產品就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日常食用的米、面、肉、菜都屬于農產品,如果未能嚴格把控源頭農產品質量安全,造成不符合質量安全標準的產品流入市場,將對群眾健康構成嚴重的威脅。
2.什么是農藥標簽?農藥標簽是指農藥包裝物上的以文字、圖形、符號說明農藥內容的說明物。一種合格的農藥是需要農藥生產者按照《農藥登記資料要求》的內容提供有關材料,進行毒性、殘留、環境、藥效等試驗,并將材料提交至農業農村部進行審查,符合條件后獲得農藥登記證方可生產。農藥使用者需嚴格按照農藥標簽上注明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來使用農藥。盲目擴大適用作物和防治對象、不按照規定的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安全間隔期來使用農藥極有可能發生防治效果不好、產生藥害、農藥殘留超標等問題,不僅使農業生產遭受損失,更影響消費者的健康安全。
法律意義:
隨著社會的發展,消費者需求已由“吃得飽”向“吃得好、吃得安全”轉變,更多地考慮農產品是否安全、是否有益于健康。農產品質量安全關系到消費者切身健康問題,是保障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第一道關卡,是滿足人民群眾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需求。
對于生產者來說,規范的農業生產有助于發展高質量高效益農業,有助于增強和提高農產品競爭力。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不僅僅是生產責必盡的責任,更是農業生產方式轉變,發展現代農業,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的基石。
普法問答:
1.使用禁用的農藥會造成什么后果?
禁用農藥使用不當有可能造成農藥中毒、環境污染等事故。
①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34條規定,農藥使用者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于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不得用于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
同時《農藥管理條例》第60條規定,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農藥使用者為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和從事農產品生產的農民專業合作社等單位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農藥使用者為個人的,處1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②《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十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罰款;對農戶,并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有許可證的吊銷許可證,并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一)在農產品生產經營過程中使用國家禁止使用的農業投入品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質;
(二)銷售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獸藥或者其他化合物的農產品;
(三)銷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動物及其產品。
明知農產品生產經營者從事前款規定的違法行為,仍為其提供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其他條件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使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與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
③《食品安全法》第49條規定,食用農產品生產者不得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農業投入品。禁止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蔬菜、瓜果、茶葉和中草藥材等國家規定的農作物。
《食品安全法》第123條規定,違法使用劇毒、高毒農藥的,除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給予處罰外,可以由公安機關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2.銷售農殘超標的農產品有什么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農產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追回已經銷售的農產品,對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監督銷毀,沒收違法所得,并可以沒收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農產品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對農戶,并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銷售農藥、獸藥等化學物質殘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屬等有毒有害物質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二)銷售含有的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三)銷售其他不符合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的農產品。
3.農業生產中使用不規范使用農藥如何判定?
農業生產逐漸進入專業化生產模式,生產過程中肥料、農藥的使用向科學化、專業化。根據《農藥登記資料要求》農藥生產者提供有關材料,進行毒性、殘留、環境、藥效等試驗,并將材料提交至農業農村部進行審查,符合條件后獲得農藥登記證方可生產。農藥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科學合理,按照標簽使用農藥不會發生農藥殘留超標現象。
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方法和劑量、使用技術要求和注意事項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不按照農藥標簽標注的內容使用農藥均屬違反《農藥管理條例》行為。農業農村部門可根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進行處罰。
來源:仙游縣農業農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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