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沒了,醫院賠了88.8萬元,我的律師拿走了55萬元?!表f先生無奈道,他自稱文化水平低,稱事后才意識到代理律師好像騙了他。
對此,曾為韋先生代理的律師鄧某說,案件起初沒收費,但不是風險代理,案件按照司法鑒定,本應給次責賠償,他們努力讓韋先生獲得了主責賠償。案件處理差不多了,雙方簽訂了正式協議,確定了55.5萬元律師費,結果后來韋先生反悔了。
據悉,2024年8月27日,廣州市律協對此事立案處理,至今尚無結果。
孩子早夭
6月大嬰兒在醫院等待治療時狀況惡化
尸檢顯示與吸入異物有關
1975年出生的韋先生是廣西河池人,小學文化。20多年前,他前往廣東打工。2019年6月5日,他的二兒子出生,然而僅僅6個月,孩子便夭折了。
韋先生說,2019年底,二兒子生病,在家附近的診所治療無果。2020年1月1日凌晨5時,因孩子出現咳嗽、咳痰、流鼻涕癥狀,他帶孩子前往佛山市南海區第七人民醫院就診。因為當天是元旦,他帶孩子趕到醫院后,被告知醫院急診沒人,讓等待一下。
“醫院當時沒多少患者,但遲遲等不到醫生。我問其他醫護人員,他們一直讓等,結果孩子沒了。”韋先生回憶道,早上7時56分左右,他發現孩子狀況惡化,便大聲呼救,醫護人員這才介入搶救。孩子最終因搶救無效死亡。
尸檢顯示,為呼吸道異物吸入致急性呼吸功能衰竭死亡。
蹊蹺來電
嬰兒父親投訴醫院第二天
有律師主動打電話幫維權
韋先生說,此前,他認為孩子的夭折與此前在家附近診所開的藥有關,便投訴診所。維權大約兩年時間,最終法院判診所賠償2萬元。
“后來我覺得在醫院排隊時間太久,孩子錯過最佳治療時機。”韋先生說,2022年6月17日,他向南海第七醫院投訴。次日,他便接到了一個電話,對方自稱是一名律師,姓鄧,稱可以幫忙去處理,“我不清楚他為什么能主動聯系到我,但他對我的事很清楚,甚至知道我孩子在哪里出事?!?/p>
韋先生稱,對方表示可以先不收律師費,等結果出來了,再談錢,“當時沒說律師費多錢,只問我想要多錢,我覺得耽誤治療應該得賠二三十萬元,便給他大概說了一下?!?/p>
簽約“咨詢”
與科技咨詢公司簽協議
“賠償金23萬元以上部分作為乙方咨詢費”
韋先生說,6月18日,他與該律師見面,雙方簽訂了一份《咨詢合同》,上面寫著乙方為“新諸葛(廣州)科技咨詢有限公司”。咨詢費用為,乙方為韋先生(甲方)提供300個小時的法律咨詢服務,韋先生所獲得的醫療損害賠償金23萬元以上的金額部分作為支付給乙方的咨詢費。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注意到,下方的日期打印著2022年6月,但未填寫具體日期。
2023年3月1日,中山大學法醫鑒定中心受佛山市南海區某醫調委委托,對韋先生孩子的夭折,進行了醫療過錯鑒定。
9月15日,鑒定機構出具鑒定意見認為,南海第七醫院在韋先生孩子診療過程中,存在對其病情不夠重視,未盡到急診負責義務,一定程度上錯過最佳救治時機等過錯行為,與韋先生孩子死亡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原因力大小為次要因素,過錯參與度為16%至44%。
獲得賠償
“律師說賠償下來了,一共79萬
我打印流水,發現實際88.8萬”
“維權大約兩年,一直是鄧律師在處理此事,前后也沒有給我說過?!表f先生說,2024年5月23日前后,鄧某讓他在一份《承諾書》上簽字,“上面沒寫金額,他說簽字就對了。”
根據韋先生當時拍下的《承諾書》顯示,調解書編號,一次性補償金額均為空白,后方有韋先生的簽字和手印,但沒寫日期。代理人為“鄧某”。
根據韋先生當時拍下的《承諾書》顯示,調解書編號,一次性補償金額均為空白
5月31日早上,鄧某和韋先生碰面。韋先生說,對方稱賠償下來了,讓他帶自己的證件一起去銀行。他前往銀行后,鄧某轉賬了54萬元,給他剩了25萬元,“他說一共賠了79萬元,多給我剩2萬元?!彼J為鄧某不可信,便現場打印了銀行流水。
銀行流水顯示,5月23日南海第七醫院便將88.8萬元賠償款打入了韋先生賬戶,5月27日、5月29日,韋先生賬戶將兩筆4.9萬元轉入鄧某賬戶;5月31日,韋先生賬戶將54萬元轉入鄧某賬戶。
圖為銀行交易明細
“實際的賠償金額是88.8萬元,我當時就發現鄧律師騙了我?!表f先生說。
韋先生后來才發現實際的賠償金額是88.8萬元
重簽協議
“律師拿著銀行卡自己用不了
只能簽委托合同給對方律師費55.5萬元”
韋先生解釋道,“收賠償款的銀行卡,是按照鄧某要求新辦理的,對方一直拿著卡,我用不了,所以只能跟對方協商?!编嚹撤Q,按照醫療鑒定結果,醫院最多給他賠償30多萬元,多余的錢都是其“憑本事拿的”。
“我不懂這些,也說不過他,但就感覺不合理。”韋先生說,鄧某可能怕他糾纏,便于當天下午,帶他去律師事務所溝通,“他意思退給我8.3萬元,讓我重新簽份《委托合同》。他說,他的收費是合理的,我最開始只想要20多萬元,現在給我30多萬元,賠償已經超過我的預期了。我感覺好像有道理,就簽字了。”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注意到,《委托合同》顯示,乙方為廣東泰逢律師事務所,韋先生一次性支付律師費55.5萬元整,日期為2023年12月15日。
圖為重新簽的《委托合同》
韋先生解釋道,實際簽字的時間是2024年5月31日下午,簽字后,對方便轉賬了8.3萬元。
圖為轉賬記錄
根據銀行流水顯示,5月31日下午,鄧某轉賬8.3萬元給韋先生。也就是說,患兒家長韋先生落到手的賠償款為33.3萬元,律師鄧某獲得55.5萬元。
發覺受騙
“調解時律師故意隱瞞沒叫我到場
朋友稱律師風險代理最多收18%”
6月中旬,韋先生找到了南海區某醫調委,對方出具了《調解協議書》,他進行了拍照。他說,“后來我找到了鑒定中心的人,他們說鑒定的時候讓鄧某叫我到現場,他說我來不了。醫調委的人還說,調解的時候想找我去,結果鄧律師也不給他們我的電話。我現在想,這都是鄧某故意向我隱瞞情況?!?/p>
“我這才知道,5月17日鄧某便在醫調委,與南海第七醫院簽訂了《調解協議書》,上面有寫賠償金額88.8萬元。”韋先生說,5月23日前后,鄧某讓他簽《承諾書》,系因為賠償款到賬了,但《承諾書》卻沒有寫具體賠償金額,“我認為他故意隱藏了該信息?!?/p>
后來,韋先生回了趟老家,詢問了老家從事法律工作的朋友,確認自己上當了,“老家的朋友說,風險代理最多只能收標的額的18%,正常找律師不可能花這么多錢的。”
投訴維權
廣州律協立案一年無結果
司法局稱將督促律協盡快回復
7月份,韋先生向廣州市律師協會投訴。
根據廣州市律協2024年8月27日出具的《紀律投訴案件立案告知書》顯示,你們投訴廣東泰逢律師事務所鄧某律師一案,本會經審查已決定立案。
廣州市律協2024年8月27日出具的《紀律投訴案件立案告知書》
截至2025年7月,韋先生稱自己始終沒有收到廣州市律協的回復。他此前還向廣州市司法局等單位進行投訴,均未獲得回應。
7月16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到廣東泰逢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說,鄧某已經不在該律所,具體投訴情況需要了解后回應。
廣州市司法局2024年11月公布的《律師執業證領證名單》顯示,鄧某在廣州元恩律師事務所執業。天眼查顯示,其已執業18年。廣東元恩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確認鄧某在此執業,但表示不清楚具體情況,建議直接聯系鄧某本人了解。
記者聯系到廣州市司法局,工作人員表示,他們會聯系律師工作管理處,督促廣州市律協盡快回應立案處理情況。
律師回應
“案件起初沒收費不是風險代理
約定好的費用事后他又反悔”
7月16日下午,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聯系到鄧某,他表示,自己已經不在廣東泰逢律師事務所執業。韋先生將他投訴到律所、律協以及司法局,“律協、司法局都覺得他沒道理。這事對我沒有影響。”
鄧某講述道,當初確實系他們主動聯系的韋先生。因為韋先生孩子出了問題,我們便簽了合同,約定了律師費。案件處理好后,對方便反悔了,“認為我們拿的錢多,他錢少。”
“這個案子是一個難度很大的案子。”鄧某解釋道,韋先生以前自己起訴過,法院就判了5萬元,可見其起訴診所的案件并不成功。醫院這邊的訴訟,按照醫療鑒定,院方是承擔次責的,“我們律師通過想辦法,把賠償倒過來了,醫院承擔了主責的賠償。”韋先生知道他付出了勞動,也同意給這筆律師費,雙方簽了合同,“他反悔了,不符合法律規定,也不符合市場規則?!?/p>
《委托協議》是2024年5月31日(賠償款到賬后)簽的嗎?鄧某未正面回應,“不管協議是什么時候簽的,都是雙方意思的真實表示?!表f先生和咨詢公司簽合同時,他沒有收取其費用,律所的時候事情處理差不多了,大家再簽了一份正式的協議。
其代理韋先生的案件,是否系風險代理?鄧某說,不是風險代理,是雙方商量了一個律師費的數字,然后他做了韋先生的代理人。
對于韋先生的投訴,鄧某表示,讓韋先生起訴,他又不肯去,就想搞臭自己的名聲,“他沒想過我們付出勞動的人多辛苦,作用多大?!?/p>
法律人士
代理類型符合風險代理特征
收費比例高達62.5%遠超合理范圍
7月16日,一位知名律師介紹,根據現有的司法判例以及司法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等部門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律師服務收費的意見》,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可以適用風險代理合同,但對于收費金額有較為嚴格的限制,“風險代理收費最高限額是18%,我們先不討論能否按照18%進行收取,本案賠償款為88.8萬元,按此規定最高收費不應超過16萬左右,但律師實際收取55.5萬元,遠超法定上限”。
其次,代理類型存在矛盾,律師稱非風險代理,卻實際采取“先服務后收費”模式,符合風險代理特征卻不遵守相關比例限制。合同方面也有問題,最初簽訂的《咨詢合同》乙方為科技咨詢公司,該公司可能不具備律師執業資質卻從事代理業務,涉嫌超范圍經營;后來的《委托合同》標注日期為2023年12月15日,實際簽訂于2024年5月31日,存在日期造假嫌疑。
律師存在隱瞞關鍵信息的行為,告知當事人賠償79萬元,實際為88.8萬元,還讓當事人簽署空白《承諾書》,刻意隱瞞賠償金額,若屬實,構成欺詐。同時,收費占比高達62.5%,遠超合理范圍,且律師主動聯系當事人并知曉其詳細情況,可能涉及不正當承攬業務,整體收費過程既違反了相關規定,也違背了公平誠信原則。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張鵬康 編輯 劉夢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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