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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家庭糾紛中,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的性質認定(贈與或借款)及是否構成夫妻共同債務,往往是離婚案件中的焦點問題。北京一起案件中,父母以借款協議為由起訴兒子兒媳,要求返還購房出資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法院最終判決支持父母的訴訟請求,認定該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這起案件為父母出資購房的債務認定提供了重要司法參考。
一、案情梳理
(一)當事人信息
原告:王秀蘭、張建國(夫妻,男方父母)
被告:張偉(兒子)、劉敏(兒媳)
涉案房屋:一號房屋(北京市朝陽區某小區房屋)
(二)爭議焦點
王秀蘭、張建國與張偉簽訂的《借款協議書》是否真實有效?
購房出資款是否構成張偉與劉敏的夫妻共同債務?
劉敏是否應對涉案借款承擔共同償還責任?
(三)事件經過
2009 年 11 月,張偉為結婚購房,與父母王秀蘭、張建國簽訂《借款協議書》,約定購房首付款 116.65 萬元及后續房貸由父母出借,房屋不得擅自出售。當月,張偉與開發商簽訂《商品房現房買賣合同》,購買一號房屋(總價款 296.65 萬元),首付款 116.65 萬元由父母支付。
2009 年 12 月,張偉與劉敏登記結婚。同年 12 月,張偉辦理銀行貸款 180 萬元用于支付剩余房款,貸款由王秀蘭、張建國按月償還。2011 年 6 月,一號房屋登記為張偉與劉敏共同共有。
2022 年起,張偉兩次起訴離婚,2024 年法院判決準予離婚,一號房屋歸張偉所有,張偉需向劉敏支付折價款 583.45 萬元。離婚訴訟期間,王秀蘭、張建國起訴張偉、劉敏,主張購房出資(含首付款 116.65 萬元、稅費 12.65 萬元、截至 2023 年 12 月的房貸 147.39 萬元,共計 276.69 萬元)為夫妻共同債務,要求二人共同償還。
劉敏辯稱《借款協議書》系離婚后補簽,屬虛設債務;父母出資應視為對張偉的婚前贈與,且自己對借款不知情未追認,不應承擔責任。張偉認可借款事實,同意共同償還。經鑒定,因超出業務范圍,無法對《借款協議書》的形成時間進行鑒定。
二、案件分析
(一)借款協議的真實性認定
法院確認借貸關系成立的核心依據:
協議與履行證據一致:《借款協議書》明確約定借款用途為購房,王秀蘭、張建國提交的銀行轉賬記錄、還貸憑證、稅費發票等證據,能夠證明其實際支付了首付款、稅費及房貸,張偉對借款事實無異議,形成完整證據鏈。
鑒定不能的不利后果:劉敏質疑協議系后補,但鑒定機構以超出業務范圍為由不予受理,其未提供其他證據推翻協議真實性,應承擔舉證不能的后果。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構成
法院認定為共同債務的關鍵邏輯:
款項用途與共有受益:借款用于購買一號房屋,該房屋登記為張偉與劉敏共同共有,劉敏作為房屋共有人實際受益。根據《民法典》第 1064 條,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債務可認定為共同債務,購房屬重大家庭支出,符合共同債務特征。
知情與合理推定:房屋登記為共同共有,且房貸由張偉父母長期償還,劉敏作為家庭成員對出資情況理應知情。結合離婚判決中劉敏獲得房屋折價款的事實,可推定其認可房屋相關債務的存在。
(三)婚前出資與贈與的區分
法院關于出資性質的審查:
協議明確排除贈與:《借款協議書》明確約定 “不代表是贈予”,否定了贈與的可能性。與一般父母出資未明確約定的情形不同,本案有書面協議明確為借款,應優先按協議認定。
訴訟時效的抗辯不成立:借款協議未約定還款期限,父母可隨時主張權利。且房貸持續償還至 2023 年,訴訟時效因持續履行而中斷,劉敏關于超過時效的主張無依據。
三、裁判結果
法院判決:
張偉與劉敏共同償還王秀蘭、張建國借款 276.69 萬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執行清。
四、案件啟示
(一)父母出資購房的風險防范
書面協議明確性質:父母為子女購房出資時,應簽訂書面協議明確款項性質(借款或贈與),避免日后爭議。本案因有《借款協議書》,法院直接按借款認定,未適用贈與推定規則。
留存完整支付證據:保存首付款轉賬記錄、稅費發票、房貸還款憑證等,證明款項實際支出。本案中父母能提供完整支付證據,是勝訴的關鍵。
(二)夫妻共同債務的認定要點
受益與知情的關聯性:非舉債一方若實際享有債務帶來的利益(如房屋共有),且對債務知情或應當知情,法院可能認定為共同債務。配偶應關注大額出資的來源和性質,避免離婚時被動承擔債務。
登記與債務的關聯:房屋登記為夫妻共同共有的,即使款項由一方父母出資,也可能因共有受益而被認定為共同債務。本案房屋共有狀態是認定共同債務的重要因素。
(三)離婚案件中的債務處理
婚前協議的重要性:夫妻可在婚前或婚后簽訂財產協議,明確房屋出資及債務承擔方式。劉敏雖主張《婚前財產分割協議》,但未涉及本案借款,無法對抗外部債權人。
及時主張權利:父母發現子女婚姻出現問題時,應及時主張借款權利,避免因拖延導致證據滅失或時效爭議。本案父母在離婚訴訟期間起訴,及時固定了債權債務關系。
本案中,法院尊重書面協議的約定,結合房屋共有狀態和實際受益情況,認定父母出資為夫妻共同債務,平衡了父母的出資權益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公平分割。這一判決警示婚姻當事人,對大額家庭出資應保持審慎,明確權利義務,避免離婚時陷入債務糾紛。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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