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2016年10月,13名商戶與內江某達公司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租賃商場一層經營鞋類專柜。2018年3月,萬達以"年度重大調整"為由要求商戶無條件配合閉店改造,在協商未果且訴訟期間,萬達單方解除合同并強制清場,強行拆除租戶設施,甚至發生肢體沖突。
13名商戶遂委托層林律所張小虎律師起訴維權,主張合同繼續履行并索賠存貨、裝修、經營等損失共計196萬余元。
律師觀點
張小虎律師在接受正式委托后,以高度負責的專業精神,對案件全部證據材料進行了系統性的收集、審查與梳理,在庭審中成功主張了以下觀點:
1.條款無效:某達"無條件配合調整"的格式條款排除商戶經營自主權,違反《合同法》公平原則;
2.程序正義:訴訟期間單方清場系對司法權威的漠視,二審法院特別強調該行為的違法性;
3.損失認定:雖鑒定程序存在瑕疵,但商戶提供的損失證據形成完整鏈條,而某達未能舉示任何反證。
法院判決
經過審理,一審二審法院認為對方構成違約,負全部違約責任,應賠償我方因履行合同產生的全部損失。
最終判決如下:
一、原告邱某1、陳某某、賀某、王某某、劉某、邱某某、邱某2、譚某、李某、劉某、付某某、向某、高某與被告內江某達百貨有限司簽訂的《租賃合同》有效;
二、被告內江某達百貨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償原告邱某1、陳某某、賀某、王某某、劉某、邱某某、邱某2、譚某、李某、劉某、付某某、向某、高某損失1830200.00元;
三、駁回原告邱某1、陳某某、賀某、王某某、劉某、邱某某、邱某2、譚某、李某、劉某、付某某、向某、高某主張繼續履行《租賃合同》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2000.00元,鑒定費95000.00元,合計117000.00元由被告內江某達百貨有限公司承擔。此款原告已墊付,由被告在支付賠償款項時一并支付原告。
附部分判決書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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