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白銀,父親帶著女兒駕車外出,但沒有給女兒帶安全帶,途中與一頭從家中逃脫、在機動車道上逆向奔跑的牛撞在一起,導(dǎo)致車輛損壞、女兒死亡。事后,男子向牛主人索賠99萬余元。牛主人喊冤:我的牛跑了,憑啥賠?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父親和牛主人各自有錯,承擔50%的責任,賠償父親一方43萬元損失。牛主人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判了!(來源:裁判文書網(wǎng)、白銀中院)
一、悲劇發(fā)生:一場本可避免的車禍
2024年12月28日,甘肅白銀發(fā)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交通事故。男子馬某駕車帶著4歲的女兒外出,途中突然與一頭逆向奔跑的牛相撞,導(dǎo)致車輛嚴重損毀,更不幸的是,年幼的女兒因未系安全帶,在事故中重傷身亡。
事后調(diào)查發(fā)現(xiàn),這頭牛是當?shù)卮迕駨埬筹曫B(yǎng)的。事故發(fā)生時,牛從張某家的牛圈逃脫,并在機動車道上逆行奔跑,最終與馬某的車輛相撞。悲痛之余,馬某和妻子將牛主人張某告上法庭,索賠99萬余元,包括車輛損失、死亡賠償金等。
二、法庭交鋒:誰該為悲劇負責?
1. 馬某的主張:
牛主人張某未盡到管理責任,導(dǎo)致牛逃逸并引發(fā)事故;
牛的突然出現(xiàn)是事故的直接原因,張某應(yīng)承擔主要責任。
2. 張某的辯解:
牛是封閉式圈養(yǎng),圍欄符合安全標準,牛是因突發(fā)刺激掙脫,屬于意外事件;
馬某未給女兒使用安全座椅或安全帶,是導(dǎo)致女兒死亡的根本原因;
馬某可能存在超速或注意力不集中等問題,也應(yīng)擔責。
三、法院判決:各打五十大板?
一審法院認為:
1. 張某的責任:
根據(jù)《民法典》第1245條,動物飼養(yǎng)人需對動物造成的損害承擔侵權(quán)責任;牛在公路上逆行,張某未盡到管理義務(wù),存在過錯。
2. 馬某的責任:
馬某未給4歲女兒系安全帶或使用安全座椅,違反交通法規(guī);作為父親,未履行對未成年人的保護義務(wù)。
最終,法院認定雙方各承擔50%的責任,判決張某賠償馬某夫婦43萬元(總損失86.9萬元的50%)。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張某的牛逃脫后近兩小時未被找回,管理存在重大疏忽;
馬某超速(車速6063.8km/h,略超限速)且未采取安全措施,也有過錯;
本案屬于“飼養(yǎng)動物致人損害”糾紛,而非單純交通事故,故責任劃分合理。
四、法律分析:責任劃分是否公平?
1. 動物飼養(yǎng)人的法律責任
一般情況下,動物致害,飼養(yǎng)人需賠償,除非能證明受害者故意或重大過失。本案法院采用了“過錯推定”原則,因雙方均有過錯,故責任平分。
2. 家長的安全義務(wù)
《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確規(guī)定,兒童乘車必須使用安全座椅或安全帶;馬某作為監(jiān)護人,未履行這一義務(wù),客觀上加重了損害后果。
3. 超速與注意義務(wù)
馬某車速略超限速,但不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牛的突然逆行是直接誘因,飼養(yǎng)人在管理方面存在疏忽。
事情報道后,網(wǎng)友們議論紛紛:
“牛主人沒管好牛,賠錢天經(jīng)地義!”
“家長不給孩子系安全帶,心太大了,責任不能全推給別人。”
“超速+不系安全帶,父親害死了自己女兒,還好意思索賠?”
這場悲劇沒有贏家。一個家庭失去了孩子,一個農(nóng)民背負巨額賠償。但它再次敲響警鐘:安全無小事,責任重于山!無論是飼養(yǎng)動物還是駕車出行,每個人都應(yīng)盡到應(yīng)盡的義務(wù),避免類似的悲劇重演。
讀者朋友們,你認為法院判50%責任公平嗎?如果你是法官,會怎么判?歡迎評論區(qū)留言討論! (注:本文案例來源于裁判文書網(wǎng),人物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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