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聚會買酒助興,不料買到假酒掃興而歸。消費者小林花1720元購買了4瓶某品牌白酒,經朋友提醒和官方驗證確認為假貨后,將商家告上法庭。近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認定商家銷售假冒注冊商標白酒屬于“經營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需承擔“退一賠十”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消費者識破假酒,要求“退一賠十”
小林為朋友聚會做準備,在小張食品經營部以每瓶430元、總價1720元購買了4瓶某品牌白酒。聚會時,朋友察覺包裝異常,懷疑是假酒。小林未開封飲用,事后通過品牌官方渠道查詢確認酒品為假,隨即向該區的知識產權局舉報。
經查,該經營部貨架上同批次待售的21瓶同款白酒均為侵權商品,已被執法部門沒收并處罰款。小林查閱《食品安全法》后,認為商家行為應承擔“退一賠十”責任,遂提起訴訟。
一審中,小張食品經營部同意退貨退款,但拒絕十倍賠償。他們辯稱自己也是從“權威”第三方平臺購貨,對假酒并不知情;同時質疑小林先后兩次進店的行為不符合普通消費者習慣,暗示其可能是“職業打假人”。小張食品經營部強調,假冒商標不等于酒品本身存在食品安全問題,要求小林承擔證明酒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舉證責任。
經審理,一審法院認為消費者小林的訴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對其“十倍賠償”的訴訟請求未予支持,僅判決小張食品經營部退還小林購酒所支付的價款1720元。小林不服,向上海一中院提起上訴。
法院判決:應支付十倍懲罰性賠償金
案件的轉折點出現在二審。上海一中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某區知識產權局行政處罰決定書記載,小張食品經營部被沒收的某品牌白酒是其從他處以 6836 元的總價購入 38 瓶(酒精度 52°,凈含量 500ml),即每瓶單價為179元,遠低于其430元的標價和市場正常價格,足以認定經營者對其銷售商品存在問題是“明知”的。法院同時指出,沒有證據表明小林購買白酒的行為超出正常消費范疇,“職業打假人”的質疑缺乏依據。
法院認定,小張食品經營部表示通過網絡購買且購買前并未與出賣人進行過直接聯系,其對所購買白酒的真實品質與生產來源并不清楚,小張食品經營部亦無法證明涉案白酒的成分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因此,小張食品經營部作為食品經營者,對其銷售的假冒注冊商標食品,不能證明食品來源合法,也未盡到進貨審查義務,應當退還貨款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
據此,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出終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改判小張食品經營部退還小林貨款1720元,并承擔十倍貨款的懲罰性賠償責任。
原標題:《1720元買了4瓶假酒?法院判了:10倍賠償!》
欄目編輯:顧瑩穎 題圖來源:東方IC
來源:作者:新民晚報 陳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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