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31日,華商報大風新聞報道了“法院執行局副局長涉嫌‘濫用職權’被抓,檢方撤訴后留‘犯罪情節輕微’表述,申訴后最高檢發回重新審查”一事。
7月14日,報道當事人、吉林省吉林市船營區法院執行局副局長王新穎,從吉林市檢察院拿到了《刑事賠償決定書》,龍潭區檢察院對王新穎此前作出的“有罪不訴”認定已被推翻。
副局長被抓——
被控濫用職權,違反法定清償順序
1974年出生的王新穎原先是吉林市船營區法院執行局的副局長。2020年6月30日,吉林市檢察院決定,對王新穎刑事拘留,案由為涉嫌執行判決、裁定濫用職權罪。12月,他被吉林市龍潭區檢察院起訴。
檢方認為其涉罪理由:船營區法院執行局副局長王新穎違反A案(文書號【(2017)吉0204民初3303號】)、B案(文書號【(2018)吉0204民初25號】)兩起民事案件的清償順序,導致先行清償查封在后的標的額,尚不足清償,而查封在先的判決所列保證人,仍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檢方誣告?——
檢方還指控其造成糧損30余萬元,損失方出證明否認
此外,檢方稱王新穎明知千友米業五代分庫與中儲糧吉林直屬庫簽有租賃協議,承擔保糧義務。卻安排法院工作人員到五代分庫張貼公告要求騰遷,致千友米業的工作人員無法進行正常的保糧作業,致使糧食霉變、結頂,造成糧損30.564萬元。
對此,王新穎稱,A案和B案為同一日財產保全,且后續在國新擔保公司將其債權轉讓給吉林釀業集團有限公司后,吉林釀業集團為最大限度實現公司債權,自行申請先執行B案民事判決。
此外,王新穎稱檢方糧損鑒定造假,并拿出了中儲糧方面的證明。
留下“尾巴”——
撤訴但被認定“犯罪情節輕微”,申訴無果
2021年10月,檢方因部分事實的證據發生變化撤回起訴,龍潭區法院準許。同年12月9日,龍潭區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認為王新穎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濫用職權,違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致使公私財物遭受重大損失,但犯罪情節輕微。案發后,船營區法院已將12.6萬元返還被害人,挽回了被害人損失,決定對王新穎不起訴。
對此,王新穎不服,認為“犯罪情節輕微,不予起訴”的認定,對作為法官的他無法接受。2022年至2024年,他向吉林市檢察院、吉林省檢察院先后申訴,吉林市檢察院、吉林省均未支持申訴意見。
認定無罪——
檢方變更不起訴依據,認定王新穎“不構成犯罪”
2024年4月,王新穎向最高人民檢察院申訴后,最高檢回信,“經審查,符合我院受理條件,我院依法受理。”2025年3月28日,吉林省檢察院第三檢察部告知王新穎,稱案件已由最高檢發回吉林省檢復查。
3月31日,華商報大風新聞報道了此事。4月11日,王新穎案件的復查工作重新發回龍潭區檢察院。
此前報道:法院執行局副局長涉嫌“濫用職權”被抓,檢方撤訴后留“犯罪情節輕微”表述,申訴后最高檢發回重新審查
5月10日,王新穎拿到了龍潭區檢察院的《刑事申訴結果通知書》顯示,檢方意見為“王新穎在執行判決、裁定過程中違反法律法規,存在濫用職權行為,鑒于其行為未造成實際損失,故不構成犯罪。”
本院決定,變更對王新穎所作不起訴決定的法律依據,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決定不起訴。
北京澤亨律師事務所律師胡磊指出,龍潭區檢察院此次不起訴依據作出了實質性變更。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也就是說,在未引用《刑訴法》第十六條進行進一步解釋的情況下,檢方已從法律層面,檢方已認定王新穎沒有犯罪事實,作出了“絕對無罪”的不起訴。
給予國賠——
“我希望他們公開致歉,賠償3萬元太少”
5月14日,船營區紀律檢查委員會、區監察委員會分別出具《關于撤銷給予王新穎同志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的復議決定》《撤銷給予王新穎撤職處分的復審決定》,決定撤銷給予王新穎同志黨內嚴重警告(影響期為二年)的決定;決定撤銷給予王新穎撤職(由一級法官降為三級法官)決定。
7月14日,吉林市檢察院對王新穎作出《刑事賠償決定書》,王新穎被羈押44天,應予賠償;王新穎被羈押,在生活、家庭、職業及社會評價方面造成一定影響,并被診斷處于焦慮抑郁狀態,應付精神損害撫慰金,并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王新穎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決定,賠償王新穎人身自由賠償金20922.8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在侵權行為影響的范圍內,為王新穎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
王新穎不服,“我要求檢方在媒體上公開道歉,但對方只肯口頭致歉。申請50萬元精神損害賠償,但檢方僅支持了1萬余元,我不服。我這件事對我影響巨大,我為了申訴輾轉各地,交通費、住宿費都已上萬元,申訴材料寫了上百封,家庭也因此受到巨大影響,我將向吉林省檢察院申請復議。”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張鵬康
(來源:華商報大風新聞)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