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7月1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對外公布了其近日發布的《商標注冊申請快速審查辦法》全文,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文梳理了此次該辦法修改的部分重要內容,并整理了修改對照表,供讀者查閱參考。
文 | 布魯斯
對照表整理制作 | 布魯斯
文本來源 | 國家知識產權局
今天(7月1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網站對外公布了《商標注冊申請快速審查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全文。
據了解,早在2022年1月18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就已制定并發布了《商標注冊申請快速審查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試行)》)。《辦法(試行)》頒布實施以來,國家知識產權局對符合《辦法(試行)》規定的商標予以快速審查,有效維護了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重大區域發展利益。
然而,國家知識產權局此前曾指出,《辦法》在具體實施中,日益與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重大區域高質量發展的需求不相適應,主要表現在:
一是《辦法》與國家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沒有銜接,對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保護不夠充分。
二是《辦法》中沒有對省級人民政府推動構建的現代化產業體系、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商標保護作出規定,重大區域發展利益的保護還存在空白。
三是《辦法》中關于商標快速申請的類型僅限于文字商標,類型過于單一,無法完全適應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重大區域發展利益商標保護的需要;
四是《辦法》中關于商品和服務的名稱需為《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中列出的標準名稱,無法完全滿足我國新質生產力發展需求。
因此,國家知識產權局于2024年4月啟動《辦法(試行)》修改工作,在深入研究商標法和商標法實施條例的基礎上,結合商標審查實踐,并參照《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制定修改經驗,起草形成了《商標注冊申請快速審查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
知產力注意到,去年(2024年)11月29日至12月30日,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布《商標注冊申請快速審查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各界公開征求意見。該征求意見稿共12條。
與之相比,此次最新發布的修訂后的《辦法》共包括11條,刪去了原《辦法(試行)》和《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中的第十條:“易產生重大不良影響的商標注冊申請的快速處置辦法另行規定。”
修訂后的《辦法》第二條擴大了商標注冊申請快速審查范圍,新增了“涉及商業航天、低空經濟、深海科技等國家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生物制造、量子科技、具身智能、6G等未來產業,且迫切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情形,和“涉及省級人民政府推動構建的現代化產業體系、圍繞發展新質生產力布局的產業鏈,且商標已經使用的”情形,以及涉及“重要文化遺產”且商標保護具有緊迫性的情形。
修訂后的《辦法》第三條將請求商標注冊申請快速審查的條件中的商標“僅由文字構成”,修改為所申請注冊的商標標志可以為“文字、圖形、字母、數字或以上要素的組合”;并將“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與第二條所列情形密切相關,且為《類似商品和服務區分表》列出的標準名稱”的條件修改為“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與第二條所列情形密切相關,且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公開的可接受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
修訂后的《辦法》第五條對不予快速審查的請求增加了對國家知識產權局“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快速審查請求人”的要求。
此外,《辦法》其他各條也有若干修改。
知產力特此制作了修改對照表,供讀者查閱參考。
以下是修改對照表和《辦法》原文:
《商標注冊申請快速審查辦法》修改對照表
注:
1. 表中由左至右依次為2022年1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四六七號發布的《商標注冊申請快速審查辦法(試行)》(以下簡稱“2022年版”)、2024年11月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以下簡稱“2024年版”)、2025年7月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第六三四號發布的《商標注冊申請快速審查辦法》(以下簡稱“2025年版”)。
2. 條款順序按照2025年版安排。其他文本的條款順序不同的,相應調整。
3. 相比于2022年版:
2024年版的修改處以藍色標注;
2025年版的修改處以紅色標注。
4. 修改處中的新增內容標注在新增該內容的各文本中。其中,后續文本中保留的先前文本新增內容,仍按照首次新增該內容的先前文本修改處進行標注。
5. 修改處中的刪除內容,按照上述顏色標注規則以刪除線標注在刪除該內容以前的各文本中。
國家知識產權局公告
第六三四號
現將修訂后的《商標注冊申請快速審查辦法》予以發布,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知識產權局
2025年7月7日
商標注冊申請快速審查辦法
第一條 為了服務國家高質量發展,落實知識產權領域優化創新環境和營商環境改革決策部署,持續提高知識產權審查質量和審查效率,深入實施商標品牌戰略,依法快速審查涉及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區域發展戰略的商標注冊申請,創新審查模式、完善審查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商標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商標注冊申請,可以請求快速審查:
(一)涉及商業航天、低空經濟、深海科技等國家發展的戰略性新興產業和生物制造、量子科技、具身智能、6G 等未來產業,且迫切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
(二)涉及國家或省級重大工程、重大項目、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重大賽事、重大展會以及重要文化遺產等標志,且商標保護具有緊迫性的;
(三)涉及省級人民政府推動構建的現代化產業體系、圍繞發展新質生產力布局的產業鏈,且商標已經使用的;
(四)在特別重大自然災害、特別重大事故災難、特別重大公共衛生事件、特別重大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期間,與應對該突發公共事件直接相關的;
(五)為服務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推動知識產權強國建設綱要實施確有必要,或者其他對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重大區域發展戰略具有重大現實意義的。
第三條 請求快速審查的商標注冊申請,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經全體申請人同意;
(二)采用電子申請方式;
(三)所申請注冊的商標標志為文字、圖形、字母、數字或以上要素的組合;
(四)指定商品或服務項目與第二條所列情形密切相關,且為國家知識產權局公開的可接受商品和服務項目名稱;
(五)未提出優先權請求;
(六)非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的注冊申請。
第四條 請求快速審查商標注冊申請,應當以紙件形式向國家知識產權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商標注冊申請快速審查請求書;
(二)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的證明材料;
(三)中央和國家機關相關部門、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其辦公廳出具的對快速審查請求的推薦意見;或者省級知識產權管理部門出具的對快速審查請求理由以及相關材料真實性的審核意見。
第五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收到快速審查請求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嚴格審核。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準予快速審查。對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不予快速審查,并在5個工作日內通知快速審查請求人。
第六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準予快速審查的,應當在20個工作日內審查完畢。不予快速審查的,按法律規定的一般程序審查。
第七條 在快速審查過程中,發現商標注冊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終止快速審查程序:
(一)商標注冊申請依法應進行補正、說明或者修正,以及進行同日申請審查程序的;
(二)商標注冊申請人提出快速審查請求后,又提出暫緩審查請求的;
(三)存在其他無法予以快速審查情形的。
第八條 快速審查的商標注冊申請在依法作出審查決定后,依照法律有關規定,相關主體可以對初步審定公告的商標注冊申請提出異議,對駁回或部分駁回的商標注冊申請提出駁回復審。
第九條 國家知識產權局處理商標注冊申請快速審查應當嚴格依法履職、秉公用權,接受紀檢監察部門監督,確保快速審查工作在監督下規范透明運行。
第十條 本辦法由國家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承擔商標注冊申請快速審查的具體工作。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其他有關商標注冊申請快速審查的規定,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原《商標注冊申請快速審查辦法(試行)》(國家知識產權局第四六七號公告)同時廢止。
附件:1. 商標注冊申請快速審查請求書
2. 商標注冊申請快速審查辦事指南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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