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至此,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次修改完成。
本文特此梳理了此次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的部分亮點,并整理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共四種文本之間的修改對照表,供讀者查閱參考。
文 | 布魯斯
對照表整理制作 | 布魯斯
文本來源 | 中國人大網、市場監管總局網站
6月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至此,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次修改完成。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條文數從原法的33條增加至41條,仍然包括總則、不正當競爭行為、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調查、法律責任和附則等五章。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 完善關于混淆類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定,將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響的“新媒體賬號名稱、應用程序名稱或者圖標”列入經營者不得實施的混淆行為,并規范對搜索關鍵詞的使用,明確“擅自將他人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作為企業名稱中的字號使用,或者將他人商品名稱、企業名稱(包括簡稱、字號等)、注冊商標、未注冊的馳名商標等設置為搜索關鍵詞,引人誤認為是他人商品或者與他人存在特定聯系的,屬于前款規定的混淆行為”,并規定“經營者不得幫助他人實施混淆行為”。(第七條)
關于對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規范,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明確“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和算法、技術、平臺規則等”實施有關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并 對侵害數據權益、惡意交易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作出規定,對實踐中惡意交易的多種表現形式進一步細化:“經營者不得以欺詐、脅迫、避開或者破壞技術管理措施等不正當方式,獲取、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持有的數據,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經營者不得濫用平臺規則,直接或者指使他人對其他經營者實施虛假交易、虛假評價或者惡意退貨等行為,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第十三條)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 加大對平臺不正當競爭行為監管力度, 新增規定:“平臺經營者不得強制或者變相強制平臺內經營者按照其定價規則,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擾亂市場競爭秩序。”(第十四條)
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專門增加了關于解決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問題的規定:“大型企業等經營者不得濫用自身資金、技術、交易渠道、行業影響力等方面的優勢地位,要求中小企業接受明顯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服務等賬款。”(第十五條)
在對涉嫌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調查方面,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 增加了約談制度,規定:“經營者涉嫌違反本法規定的,監督檢查部門可以對其有關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說明情況、提出改進措施。”(第十八條)此外,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 合理設置平臺經營者義務,增加了對 平臺經營者處置平臺內經營者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義務的 規定:“平臺經營者應當在平臺服務協議和交易規則中明確平臺內公平競爭規則,建立不正當競爭舉報投訴和糾紛處置機制,引導、規范平臺內經營者依法公平競爭;發現平臺內經營者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應當及時依法采取必要的處置措施,保存有關記錄,并按規定向平臺經營者住所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監督檢查部門報告。”(第二十一條)
當然,此次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是一次較大幅度的修改,新增的制度、規定,如新增的混淆行為類型等的認定具體規則,或許仍留待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等配套制度進一步明確。
我國現行反不正當競爭法最初于1993年9月2日由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次會議通過,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2017年、2019年先后經過兩次修改,2019年修正后共有5章33條。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次修改始于兩年半前。早在2022年11月22日,市場監管總局曾發布通知,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意見反饋截止時間為2022年12月22日。
2024年9月29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并原則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決定將草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2024年12月下旬,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并公布了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2025年6月 24日上午,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進行二次審議;24日下午,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對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草案二審稿進行了分組審議;27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表決通過新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自2025年10月15日起施行。
本文特此整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 2019年修正文本(即現行文本,以下簡稱“2019年版”)、2022年11月市場監管總局公布的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文本(以下簡稱“2022年版”)、2024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布的修訂草案文本(以下簡稱“2024年版”)、2025年6月全國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的新修訂文本(以下簡稱“2025年版”)共四種文本之間的修改對照表,供讀者查閱參考,以便更清晰地了解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三次修改過程中產生的各文本之間的差異和演變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修改對照表
注:
1. 表中由左至右依次為反不正當競爭法、、、。
2. 條款順序按照2025年版安排。其他文本的條款順序不同的,相應調整。
3. 相比于2019年版:
2022年版的修改處以藍色標注;
2024年版的修改處以黃色標注;
2025年版的修改處以紅色標注。
4. 修改處中的新增內容標注在新增該內容的各文本中。其中,后續文本中保留的先前文本新增內容,仍按照首次新增該內容的先前文本修改處進行標注。
5. 修改處中的刪除內容,按照上述顏色標注規則以刪除線標注在2019年版中。其中,2019年版中被2025年版刪除的內容,按照首次刪除該內容的文本修改處進行標注,但整條刪除的除外;2019年版中被除2025年版外的其他文本刪除但未被2025年版刪除的內容,不再標注。
6. 2019年版中沒有、2022年版或者2024年版新增的條款,后續文本又有修改的,后續文本相比于首次新增該條款的文本的修改處也參照上述規則標注。
回顧反不正當競爭法歷次修改:
第一次修訂:
第二次修訂:
第三次(本次)修訂:
更多相關內容:
(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知產力立場)
部分素材來源 | 中國人大網、法治日報
編輯、封面制作 | 布魯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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