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重慶南川訊(記者岑峻嶺報道)人生短短幾十年,有誰不愿意諸事順遂?怎奈,造化弄人,命各千秋。有誰愿意將幾十年的光陰花在申訴之路上?有誰不想過得逍遙自在?聽聽余曉清唱的歌:看遍人間風景萬千,看淡世事萬物的變遷,放下心中多少恩恩怨怨,開開心心過好每一天,是富是貴終究成云煙,成敗得失一切都隨緣……
然而,“唱”得再好,在現實生活中,真正能做到“看淡一切”“放下一切”是很不容易的!記者今天要講的是一個真實的案例——某職工工傷死亡30多年后,家屬才知曉。于是,兒子、兒媳就走上了漫長的申訴之路,而且在訴訟途中兒子出了車禍變成腦癱,媳婦就繼續四處奔走求告,從46歲到76歲,30年僅僅換來北京、重慶、南川的一些信F回復,以及涪陵一審、二審的《判決書》。是相關部門不盡職盡責?30年換了多少領導?就沒有遇到一個真正為老百姓排憂解難的領導?是這個人太“固執”?太“較真”?太不懂得“放下”?記者不好評判,只有“擺”出事實,讓讀者自己去領悟。
【是否違法】職工死亡后不通知家屬而私自掩埋
據了解,冉杰之父冉啟育,于1958年參加原彭水縣龍射鋼鐵廠工作,1959 年被調動分配到原南川水江鋼鐵廠工作,1962年2月16日在工作中勞累突發疾病死亡。事發后,由于原南川縣水江鋼鐵廠未與冉啟育的家屬取得聯系,便于當天下午將冉啟育草率地埋掉,冉啟育的家屬對冉啟育的死亡信息一無所知。冉啟育死后遺留親屬其妻趙廣碧當時年僅44歲,長子冉杰19歲,次子冉茂余14歲,女兒冉春梅12歲。
1996年左右,冉杰做木工活在走村串戶中打聽到與冉啟育一起工作的職工張英榮還健在,得知由張英榮親自參加掩埋冉啟育尸體的事實。從此,冉杰便四處奔走求助,在北京訴訟過街穿道中被車禍致傷,經朝陽區醫院救治后形成腦癱,至今仍處于半植物人狀態。
于是,冉杰之妻李元珍便踏上漫長的申訴之路,曾無數次地找彭水縣相關部門,南川區府、人社局等多家單位,均未得到公正、合法、合理的解決和答復。
2016年10月,李元珍經多年的努力,在南川區水江鎮大龍居委會的配合下,終于找到其父冉啟育的尸體埋葬地,便向彭水縣人社局請求解決,但彭水人社局以跨地區信F事件應由事發地南川區府進行處理而不予受理。
2017年1月,申請人就冉啟育因工傷死亡,請求給予補償一事向南川區府信F辦提出申請,但又被認定為無補償政策規定的復函而遭到推諉,則一推了之。致使國家信F局批轉到重慶市信F局和南川區人社局,于2020年4月23日才得以受理。申請人請求按工傷認定補償,經重慶市信F局的程序而中斷、中止,批轉到南川區府。
2019年11月,在好心人的幫助下向國家信F局反映了案情事件的情況,批轉重慶信F局處理,再轉南川區信F局處理。
2020年4月22日,李元珍向重慶市信F局走訪申訴。再次批轉由南川區信F局、南川區人社局解決處理。
2020年5月6日,南川區人社局作出不符《工傷保障條例》586號第十七條一、二條款之規定的回復。
2020年6月3日,李元珍再向南川區人社局申請對冉啟育進行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的認定,并提交了相關依據和材料。
2020年6月4日,重慶市南川區人社局以南川人社傷險不受字(2020)1號《工傷認定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而不子受理。
2020年9月,李元珍對此《決定書》不服,向重慶市人社局申請行政復議;同月,重慶市人社局仍然維持了“不予受理決定”。李元珍只得向重慶市涪陵區法Y提起行政訴訟。
【是否絕情】“死者為大”執法部門豈能一推了之
2020年12月,重慶市涪陵區一審以(2020)油0102行初 166號行政判決書,駁回了原告冉杰,李元珍的訴訟請求。
李元珍對(2020)渝0102行初166號行政判決書不服故依法提出上訴,一審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
2021年3月,二審對本上訴一案未開庭審理,便作出維持了一審原判。
2021年4月,李元珍對二審維持原判不服,向重慶市高院申請再審被駁回,而向重慶市第三檢察分院請求檢察監督。
2021年11月,重慶市檢察三分院以渝檢三分院行監(2021) 8號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書作出決定。理由都是已超過提請工傷認定的法定時效。故不支持申請人的檢察監督。
代理人認為:根據《訴訟法》第91條[再審事由]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應當再審。
(一)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確有錯誤的;(二)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三)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未經質證或者系偽造的;(四)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五)違反法律規定的訴訟程序,可能影響公正審判的;(六)原判決、裁定遺漏訴訟請求的;(七)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八)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殉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根據最高法關于執行《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7條:二審審理上訴案件,應當對原一審的裁判和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全面審查。代理人認為一審認定事實不清楚的,二審應當開庭審理。第43條:由于不屬于起訴人自身的原因超過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訴訟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雖然于1996年經打聽冉啟育死亡的消息,那也只是聽說并無可靠證據,是無法提出工傷認定請求的。加之申請工傷認定必須提供死亡證明或者傷殘證明等證據。由于申請人的申訴均遭到相關部門的推諉、敷衍、拒絕。這才導致申請人無法申請工傷認定的根本原因。
根據我國行政訴訟法91條一、二、四、五項和社會保險法,工傷保險條例,工傷認定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超過法定時效,從根本上申請人并沒有喪失請求權。同時,南川區府等相關部門不尊重事實,不承認事實,給申請人帶來的訴訟苦、訴訟累浪費了大量的訴訟資源。
綜上所述:申請人認為:1、涉案(2020)渝0102行初166號案的行政判決書存有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當撤銷。2、被申請人南川區府系原南川區水江鋼鐵廠的領導和管理機構。并對南川區原水江鋼鐵廠實施了撤銷、其水江鋼鐵廠的人事、財產等由其接管。但對涉案的職工冉啟育死亡的事實、信息進行隱瞞,未能盡其與冉啟育的親屬的告知義務,則應當承擔相關的法律責任和后果。對申請人及其親屬造成重大的經濟損失,應當承擔相關的賠償或者補償責任。
【于理不容】誰應該為冉啟育的死亡賠償“負責”
文章寫到這里,就不想再寫什么了,也不想再說什么了……讓讀者自己去評判冉啟育因公死亡后,南川水江鋼鐵廠不通知家屬而私自掩埋是否違法?30年后,家屬才得知死因詳情,相關部門又敷衍、推諉了30年。人生能有幾個30年?一個人就這樣“不明不白”地“走了”,有誰能夠接受這樣的“事實”?主管部門一分錢都不賠償,就想忽悠過關?是否合情合理合法?涪陵一審、二審的“判決”是否“正?!保窟@完全就是人為的 “官官相護”!很明顯,重慶三中院理應對此案重新審理,南川區府、人社局理應為冉啟育的死亡負責,并作出相應的賠償!
構建和諧社會的綱領性文件早已經出臺,可他不是鼓舞人心的戰斗口號,而是執政黨的行動綱領;不是烏托幫式的“和稀泥”,而是對和諧社會發展的“絆腳石”的強力清除!那么前述所發生的冉啟育死亡賠償事件,當地執法部門是不是應該給一個說法?或者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讓李元珍結束那無休無止的、30多年的四處投訴! 構建和諧社會,必須把維護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但是,重慶南川相關部門卻對冉啟育的死亡事件一次次駁回受害人的訴訟,涪陵一審、二審法院不盡情理的違法判決……說明我們離和諧社會這個美好的愿望還是有一定距離的。綜合以上內容的描述,此案并不復雜,但卻折射出我們的一些官員并沒有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 和諧萬事興。全國人民都希望地方Z府能深刻理解、全面貫徹中央精神,能早日實現真正的構建和諧社會的目標!但是,對于冉啟育來說,已經是等不到那一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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