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爭議焦點
(1)卞某出借身份證配合某培訓中心辦理法定代表人變更登記,事后能否以 “簽字非本人書寫”“僅掛名” 為由,要求撤銷該行政登記;
(2)公民明知他人使用其身份證辦理行政登記仍提供證件,是否需對登記行為承擔責任。
2. 案情簡要
顧某某請卞某擔任某培訓中心 “掛名” 法定代表人,卞某提供了身份證、教師資格證。培訓中心向民政局申請變更登記,將法定代表人變更為卞某,民政局審核后予以登記。后培訓中心經營不善涉多起訴訟,卞某起訴要求撤銷登記,稱登記材料上的簽字非本人所簽。法院查明,卞某明知身份證用于登記仍配合,且 “掛名” 協議無其簽字也未向民政局提交,一審、二審均判決駁回其訴訟請求。
3. 裁判要旨
公民明知他人將其身份證用于行政登記,仍提供證件并配合辦理的,需對登記行為負責。即使登記材料中的簽字非本人書寫,或主張僅是 “掛名”,也不能以此為由要求撤銷行政登記,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4. 簡要分析
本案中,卞某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明知身份證將用于培訓中心法定代表人登記,仍主動提供證件,屬于 “配合辦理登記” 的行為。根據誠信原則和身份證管理相關規定,公民應妥善保管身份證件,不得隨意出借。雖然登記材料上的簽字非卞某本人所簽,但這是其出借身份證后對后續流程放任的結果,不能成為撤銷登記的理由。“掛名” 協議因未向行政機關提交,無法對抗登記的公示效力,故法院駁回其請求,既維護了行政登記的嚴肅性,也警示公民不得濫用身份信息。
5. 案件索引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江蘇法院2022年行政審判十大典型案例之四:卞某訴某市民政局不予撤銷“掛名”登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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