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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無法收回的部分出口貨物外匯,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
如果符合《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附件一"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清單"內的規定,能夠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則視同收匯,此項業務按照增值稅退(免)稅依據進行退(免)稅。
如果不符合視同收匯原因及舉證清單內的規定,則不可以人為劃分退稅、免稅部分,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2年第9號》第八條第3項第2點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收匯,且不符合視同收匯規定,稅務機關未辦理出口退(免)稅的,不得辦理出口退(免)稅;已辦理出口退(免)稅的,應在發生相關情形的次月用負數申報沖減原退(免)稅申報數據,當期退(免)稅額不足沖減的,應補繳差額部分的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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