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歲男孩胃腸疾病住院,住院一個多月未手術,最終死亡
近期,廣東省發生一起醫療案件,16歲男孩因胃腸疾病住院,不幸死亡,對于該案件的鑒定,省市兩級鑒定結果卻完全相反,這引起了討論。
6月份,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的二審判決書,維持一審醫院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的判決結果,令人深思。
根據案由顯示,患者陳某乙,男,16歲,因“惡心、嘔吐伴腹脹1周,加重1天”于3月11日入住廣藥一院普外一科診治。患者于入院前1周無明顯誘因出現腹脹,噯氣、惡心、嘔吐,嘔吐少量胃內容物,未曾就診治療,自訴可自行緩解。
醫方擬診“嘔吐查因”收入住院。患者既往于3年前因反復黑便,就診于醫方普外科,診斷為“十二指腸球部潰瘍”,經護胃等治療后好轉出院,長期口服抑酸藥物(具體不詳),3年來無明顯腹痛、腹脹,未再有黑便。
查閱病歷詳細信息,患者在醫院住院一月有余,但始終未能接受更進一步的治療。
3月12日,電子胃鏡診斷顯示:十二指腸球部狹窄(性質待查,潰瘍可能);胃潴留。
3月15日,病理診斷顯示患者(十二指腸球部)粘膜慢性活動性炎。胸部CT未見明顯異常。
3月18日,患者上腹部MR平掃+增強MRCP顯示胃竇-十二指腸水腫,考慮炎性改變。
3月23日,擬予患者行球部狹窄內鏡下柱狀球囊擴張術,術中考慮其存在膽總管十二指腸瘺,未行球部狹窄擴張術,吸氣退鏡。
3月24日,醫方考慮患者已形成膽總管十二指腸瘺,膽汁引流通暢,擬行單純胃大部分切除并胃空腸吻合術,繼續予營養支持等治療。
3月25日,醫方請外院專家會診后認為,患者有行胃大部分切除+胃空腸吻合術+膽管空腸吻合術的手術指征,但考慮患者現營養狀況一般,建議予TPN營養支持、胃腸減壓,待營養狀況改善后,進一步消除胃壁水腫后再行手術治療。
4月10日,患者突發出現畏寒、發熱,最高體溫達40.2℃,前一日胃管引流出500ml淺褐色液體,聯系中山大學附屬第一醫院專家后,醫方考慮存在膽管炎可能性大,暫停手術予抗感染治療。
4月12日,上腹部CT平掃+增強顯示:考慮急性膽囊炎合并急性膽管炎;請結合臨床,必要時MRCP檢查;肝脾大。加用萬古霉素抗感染治療,患者近3日出現嘔吐,為胃液樣液體,伴精神疲倦。
4月14日,患者出現氣促,呼吸困難,皮膚發紺,后出現神志昏迷,心電監測顯示:血氧測不出,血壓89/54mmHg,心率67次/分,予腎上腺素靜推,經治療后患者生命體征仍不平穩,考慮病情危重。
4月15日,患者被轉入ICU治療,結合其近日高熱,出現頻發嘔吐,夜間出現氣促以及血氧飽和度下降、休克表現,可從氣管插管處及雙側支氣管處吸出大量黃色滲出液,考慮吸入性肺炎、ARDS、感染性休克。
見此情況,患者家屬要求出院并簽署《自動出院或轉院告知書》,患者于4月15日當日在轉院途中死亡。死亡后未行尸體解剖。
到底是不是一級甲等醫療事故?省市兩級鑒定結果竟然相反!
在醫院住了一個多月,始終未能得到實質性救治,最后患者還死亡了,家屬一紙訴狀將醫院告上了法庭。
家屬認為,孩子入院后,十二指腸球部狹窄和胃潴留的診斷明確,醫院應當及時為患者實施手術,但醫院嚴重不負責任,反復拖延手術時間,后來又稱技術水平不足,需要邀請外院專家會診,延誤患者病情,導致患者病情惡化,最終不幸死亡。患者死亡后,醫院態度惡劣,推諉責任,敷衍家屬,拒絕承認醫療過錯,拒絕與家長協商溝通。家長迫于無奈,提起訴訟,醫院仍堅稱自己不存在醫療過錯,毫無悔改認錯之意,毫無醫者仁心的職業道德,給陳某甲、鐘某造成了嚴重的二次傷害。
從住院到死亡,僅一個月時間,住院期間也沒手術,這算不算醫療事故呢?
對此,廣州市醫學會鑒定專家組鑒定后認為:
患者沒有急診手術的指征,腹部CT和MR檢查均提示有膽道感染并積氣,營養狀況一般(BMI約15.8),此時進行手術治療風險較高,醫方綜合考慮待營養改善后擇期再行手術治療并無不妥。
未發現醫方的醫療行為違反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和診療護理常規、規范;無醫療過失行為,不存在醫療缺陷;患者的死亡原因是多因素所致,不排除吸入性肺炎、ARDS、感染性休克等多因素導致最終死亡,其死亡系自身病情復雜、疾病自然進展的不良轉歸,是現有醫學科學技術條件下難以防范的,與醫方的醫療行為及上述醫療缺陷之間不存在因果關系。“鑒定結論”為本醫案不構成醫療事故。
患者家長不服,提出再次鑒定申請。廣東省醫學會對此進行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廣東省醫學會鑒定專家組則認為:
1、患者入院時,根據其主訴、癥狀、胃鏡結果等,醫方診斷:十二指腸球部狹窄(性質待查,潰瘍可能);胃潴留,上述診斷明確。患者當時有胃大部切除術的手術適應癥,無明顯的禁忌癥。但醫方未及時手術,在住院近1個月的時間內未予以手術治療,延誤了患者病情。
2、4月12日上午,患者病情惡化,醫方搶救措施欠得力,未行纖支鏡沖洗、膽管引流等。
根據現有送鑒材料,鑒定組專家分析認為,患者死亡原因為:吸入性肺炎、重癥肺炎、ARDS等。醫方的醫療過失行為延誤了患者的病情,是導致患者病情得不到有效控制,并發吸入性肺炎、重癥肺炎并進一步發展惡化的主要原因,與患者最終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本醫案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
鑒定組專家認為,患者自身病情較重,營養狀況較差,救助有一定難度。患者自身病情是患者死亡的原因之一,為次要因素。醫方的醫療過失,是導致其最終死亡的主要原因,醫方應承擔主要責任。鑒定結論為:本醫案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承擔主要責任。
最終,法院采納了廣東省醫學會的鑒定意見,認定本案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方在本案中承擔80%的賠償責任,賠償948912元,二審維持原判。
鑒定意見不一致時,應當以再次鑒定的意見為準醫生沒有把握,就應該讓患者及時轉院
本案之所以會產生那么大的爭議,關鍵就在于廣州市和廣東省做出的鑒定結果竟然完全不同,一時之間不知道該聽誰的了。
面對爭議,廣東省醫學會后來又進行了解釋,廣東省醫學會分析認為患者死亡原因為吸入性肺炎、重癥肺炎、ARDS等,患者入院時自身病情較重,營養狀況較差,救助確實有一定難度,后續患者自身病情惡化是患者死亡的原因之一,但為次要因素。醫院的上述醫療過錯,是導致患者最終死亡的主要原因,應承擔主要責任。
對于兩份鑒定報告,該采納誰的,其實這也有規定。
根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暫行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發生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進行行政處理時,應當以最后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作為處理依據。
對此,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則回答了疑惑:“本案中,原告遵循合法程序申請重新鑒定,應采納廣東省醫學會的鑒定結論。第一,原告對首次鑒定結論不服,向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符合規定。第二,廣東省醫學會接受廣州市衛生健康委員會委托,對涉醫案再次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醫院的醫療過失行為與患者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本醫案構成一級甲等醫療事故。”
“當首次鑒定和再次鑒定意見不一致時,應當以再次鑒定的意見為準。從證據的證明標準分析,民事案件采取優勢證據標準(高度蓋然性證明標準),行政案件一般采取明顯優勢證據標準(清楚而有說服力的證明標準)。本案經廣州市衛健委和廣州市人民政府兩級行政機關審查,最終均采納了廣東省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因此,廣東省醫學會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書》達到了‘明顯優勢證據標準’,具有較高的證明效力,應當在民事訴訟中被采納。”
案件已經塵埃落定,此醫案被判為一級甲等醫療事故,醫院也賠償了巨款,這帶來的教訓很大。
7月19日,浙江一名醫生就認為:“醫院確實是有責任的,整體看下來就是水平不夠,處理不了病情,還舍不得放走病人。住了一個月,最后死于肺部感染,說沒有責任是不可能的,依我來看,第一次手術做不了時就應該建議轉院,一直拖拉著,住了一個月的院還沒有給予實質治療,怎么都說不過去。”
云南一名醫生則認為:“治療病人之前應先對自身能力和團隊能力進行評估,沒有把握的情況就轉上級。我能理解為什么省市的鑒定結果不同了,市醫學會的鑒定意見認為沒有急診手術的指征,所以不采取治療也沒關系。省醫學會的大佬則認為,沒有急診手術指征,那你也不能無限期拖延,你一周后準備做手術也能理解,你做不了,轉上級醫院也行,你既不做,又不給別人做,活活給人家拖一個月,患者死亡了,你肯定有責任。”
真的感慨,胃大部切除+胃腸吻合+膽腸吻合,這個術式其實不是高精尖的手術,遲遲下不了刀可能涉及患者自身情況、家屬的情況、醫療環境等多重因素,醫療團隊如果真覺得做不了,就應該早點把病人交給省里去做,及時轉院是保護患者生命和保護醫生職業生涯的最好辦法!
醫客說
醫療的底線是“不延誤救治”
16歲男孩的死亡,是一場本可避免的悲劇。從“十二指腸狹窄”到“感染性休克”,關鍵轉折點在于醫院對“手術時機”的誤判和對“轉院義務”的忽視。
醫療的本質是“救命”,而非“規避風險”。當疾病進展到需要手術干預時,醫方的首要責任是評估自身能力——能治則盡快治,不能治則及時轉。任何以“等待風險降低”為名的拖延,本質上都是對患者生命權的漠視。
正如浙江醫生所言:“沒把握就轉院,拖一個月活活拖死,這不是水平問題,是醫德問題。” 唯有堅守“不延誤救治”的底線,才能讓患者信任醫學,讓醫者守護初心。
【責編】醫客君
【文章來源】梅斯醫學,作者阿拉斯加寶
【圖片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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