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觀湖北枝江尤某虐妻之事,乃以無證駕駛之由,逞匹夫之勇,竟以足履踐踏人倫。余觀此案,慨然有感,遂作文以析其理、砭其弊、警世人。
尤某者,枝江人也,與妻王某共乘歸家。途中尤某屢言王某馭車遲緩,至紅綠燈前,遽然喝令停車易駕。王某以尤某未持駕牒,拒之。
尤某怒從心頭起,惡向膽邊生,乃揪妻發而拽之,致其仆于柏油之道,復以足碾踏左胸背,凡四骨斷裂,膝肉綻裂。棄妻于道,揚長而去。
后經法醫驗傷,左胸輕傷二級,膝部輕微傷。尤某雖事后投案,然法網恢恢,終判徒役六月,賠銀二萬五千余。
今尤某致妻四骨斷裂,依《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傷人輕傷者,處三年以下徒役,然其施暴于至親,情節惡劣,雖判六月,已屬法外開恩。
按《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三條,施暴者可處十日以下拘押,尤某未受此罰,或因自首且賠償之故。
南雄市檢察文牘載:"家暴者,非獨毆傷,亦含恐嚇、囚禁、辱罵",尤某當街施暴,旁若無人,實乃以公權為私刑,使王某蒙受奇恥大辱。
此等行徑,較之《史記·酷吏列傳》中杜周"前主所是著為律,后主所是疏為令"之暴虐,雖程度有差,然暴戾之氣相通。
法官判詞強調:"須存傷照、診錄、威脅文書",此案中王某若未及時驗傷取證,尤某或可抵賴。昔者包拯斷案,尚需"灰闌記"之鐵證;今人維權,更賴科技之利,監控可錄暴行,手機能存血痕,此乃法治進步之明證。
尤某之暴,非獨因駕車之爭,實乃長期積怨之爆發。其以"駕駛權"為由施暴,恰似《水滸傳》中高衙內強奪林沖妻室,皆以強權凌弱。
更可怖者,其自詡"護家"之名,行毀家之實,此等扭曲之邏輯,恰如韓愈所言:"人非生而知之者,孰能無惑?惑而不從師,其為惑也終不解矣。"
《禮記·昏義》載:"夫義婦聽,是以古者婦人先嫁三月,祖廟未毀,教于公宮",然此"教"非教以人權,乃教以順從。尤某視妻為私產,強奪車鑰如奪牛羊,此等思想殘余,實為家暴之溫床。反觀李清照與趙明誠,賭書潑茶,平等相待,方為夫妻之道。
《論語》云:"小不忍則亂大謀",然此"忍"非教人吞聲受辱,乃隱忍以圖長遠。今人聞家暴則嘆"清官難斷家務事",實則以"和"為名縱惡。昔者武則天頒《禁止毆妻詔》,嚴懲家暴;今人更當以法律為盾,破此沉默之墻。
枝江法院判尤某徒役六月,雖合律法,然輿論嘩然,蓋因刑期過輕。按《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致人輕傷本可處二年以下徒役,然尤某有自首、賠償之情節,故從輕發落。然此等"從輕",易使暴徒存僥幸之心。
王陽明云:"破山中賊易,破心中賊難",尤某之暴,源于心中"尊卑"之賊未破。當效新加坡設"德育及國民教育科",于中小學開講《弟子規》《顏氏家訓》,使孩童知"父慈子孝"非單向壓迫,乃雙向尊重。
今汽車多配攝像頭,若王某當時開啟,尤某施暴之狀可盡錄。此等科技,可比諸葛孔明之木牛流馬,非為窺私,實為護民。建議立法:家用車載記錄儀強制開啟,違者以"隱匿罪證"論處。
漢文帝十三年,緹縈上書救父,文帝感其誠,下詔廢除黥、劓、刖等肉刑。尤某之徒,若生漢代,或可免斷骨之苦,然其暴行如故,可見法輕亦需德輔。
呂大鈞立鄉約,規定"德業相勸,過失相規"。今社區可效此制,設"家風評議會",對施暴者公開評議,令其無地自容,方能使"家暴為恥"深入人心。
朱元璋頒《大誥》,規定"凡妻毆夫者,杖一百;夫毆妻者,減凡人二等"。此法雖偏,然其"法不阿貴"之精神可取。今尤某為夫而免重刑,反襯古代法之不公,足見法治進步之必要。
尤某虐妻案,非獨一人之惡,實乃千年沉疴之現形。昔者《詩經》有云:"妻子好合,如鼓瑟琴",今觀此案,竟成"妻子好合,如臨深淵",然幸有《反家庭暴力法》如達摩克利斯之劍高懸,使暴徒無所遁形。
愿世人皆以王某為鑒,知法而守法;以尤某為戒,克己以修身。如此,則家室可和,社會可安,文明之光普照神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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