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付款20萬認購的時候,說好的房價每平方米3500元,今年開發商突然說價格要提高到4860元,一套房子多掏15萬左右。如果放棄不買,開發商說退款要等到2027年12月底。這哪有一點契約精神!”
7月18日,甘肅天水的張先生向華商報大風新聞反映自己的遭遇時,氣憤不已。
預購新房——預付20萬元買簡裝房,簽預售合同讓等網簽
張先生告訴記者,2024年底,在天水市大街小巷都能看到“招商雅苑”樓盤的推介廣告,宣稱每平方米均價3880元。之后他和家人來到售樓部,銷售人員非常熱情,帶領他們看了房屋,并介紹說是簡裝房。自己和家人考慮到適合孩子以后結婚用,就下決心購買。
圖為涉事樓盤
張先生介紹,2024年12月30日,自己最終以每平方米3500元的價格,認購了一套105.08平方米的房子,總價約35萬元,當時支付20萬,余款15萬分三期付清。“當時簽的是預售合同,合同蓋的‘天水市經濟技術開發區招商大廈建設管理有限公司合同專用章’,銷售人員說房款交清正式簽網簽合同”。
業主預付20萬買簡裝房,正式簽約時開發商漲價15萬
張先生說,當時臨近農歷春節,他又不放心,拿著預售合同到天水市房管局咨詢,工作人員回答“要簽帶二維碼的合同”。他又到售樓部去問,售樓部工作人員稱春節過后就簽網簽合同,讓等電話通知。
突然漲價——房子每平方米漲價1300余元,不買退款要等兩年后
張先生稱,正驗了那句話“夜長夢多”。他在家等電話,一直等到2025年5月份,沒有電話通知后,他又到售樓部去詢問,發現換了新的工作人員。問負責人,對方說他當時買的是工抵房,辦不了網簽,想繼續買房需要按現在價錢4860元補差價,想退房要等到2027年12月之前。
聽到這個解釋,張先生說自己當時就懵了,那時還遇到兩位和他一樣遭遇的買房人,他們甚至是全款買的。
張先生稱,業主們聯系以前的銷售人員,電話無法打通,微信被拉黑。有業主多方打聽到一位以前的銷售人員,據說他們都是外地人員來“突擊銷售”的。
7月23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采訪招商雅苑售樓部負責人,對方稱當時出售價格低是工抵房的原因,錢的確進了開發商的賬戶,但當時的價位開發商不認可。涉及的業主要么以現在價格每平方米4860元補房款才能辦手續,退款的話要等到2027年12月30日前。
監管部門——當地住建部門曾發“對廣大購房群眾的溫馨提示”
7月23日,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采訪天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工作人員稱,此事情他們接到多起投訴,因為雙方簽訂的是認購合同,不是正式網簽合同,他們建議還是跟開發商協商,如果無法達成意愿可走法律途徑。去年此樓盤“低價”出售時,住建部門還專門發過警示公告。
去年此樓盤“低價”出售時,住建部門還專門發過警示公告 資料圖
記者從天水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官網查詢到一則“對廣大購房群眾的溫馨提示”,發布日期2024年12月27日:近期我市部分自媒體人員通過微信朋友圈、抖音和快手平臺等宣傳我市秦州區東十里片區個別房地產開發項目大幅降價銷售,并贈送基礎裝修等。為切實保障廣大購房群眾的利益不受損害,天水市住建局提醒廣大市民,在購買商品房時要做到“三看、三查、三警惕”:
看手續:看房地產開發企業是否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是否存在擅自銷售商品房,并向購房者收取購房款、認籌金、定金、預訂款等款項的行為。
看承諾:看房地產開發企業的廣告宣傳、銷售或中介人員的口頭承諾與商品房買賣合同內容或商品房實際情況是否相符。是否只簽訂線下商品房買賣合同,對簽訂的合同不及時網簽備案。
看賬戶:看房地產開發企業提供的監管銀行和監管賬戶是否與公示的監管信息相一致。是否將購房款直接轉入商品房預售款監管賬戶(預售監管賬戶在公示的預售許可證下方注明)。
查資格:購房群眾要查看房地產中介機構是否存在未辦理房地產經紀機構備案就簽訂購房協議、合同、認購書,或交付定金、意向金、誠意金。
查房源:購房群眾要查看擬購商品房是否涉及抵押、司法查封等他項權利。
查合同:購房群眾要查看房地產開發企業與購房者簽訂除商品房買賣合同外,同時簽訂“雙合同”的行為。
警惕價格誘惑:購房群眾要對房地產開發企業以一次性付款、團購費、定金抵購房款等名義明顯低于市場價格銷售商品房的行為提高警惕。
警惕租金誘惑:廣大購房群眾要對房地產開發企業采取返本銷售或變相返本銷售、眾籌買房、以租代售、物業返租、售后包租或變相售后包租等方式銷售商品房的行為提高警惕。
警惕違規誘惑:廣大購房群眾要對違規使用經營貸、消費貸等金融產品支付購房款的行為以及房地產開發企業或中介機構協助購房人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或者規避限售政策的行為提高警惕。
律師點評——開發商違背誠信原則,購房者可要求退款
北京市康達(西安)律師事務所熊若楠律師表示,首先,如認購合同不具備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開發商違背誠信原則拒絕簽訂正式網簽合同的,構成違反預約合同的約定,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退還已支付房款。
熊若楠介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20修正)》第五條之規定,本案中購房者雖已支付首付或全額房款,但雙方僅簽署了認購合同,如合同中未涵蓋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例如交付時間、質量標準等關鍵內容,則屬于預約合同,根據該司法解釋第四條規定,因開發商原因導致未能簽訂本約合同的,開發商應當退還購房者已支付的房款。
其次,如認購合同具備《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開發商擅自收取銷售資金的行為構成不按規定使用商品房預售款項,應承擔相應行政法律責任。
本案中,開發商以非專業賬戶收存購房人支付的預售款,未存入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賬戶,未用于有關工程建設,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五條、《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第十一條和十四條之規定,房地產管理部門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責令其限期糾正,并可處以罰款。
熊若楠建議,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前應當審查合同內容,明確其是否屬于可進行網簽備案的合同,同時還應審查開發商資質、收款賬戶性質、是否具備商品房預售許可等事項,避免開發商“虛假宣傳”。
華商報大風新聞記者 魏光敬 編輯 董琳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