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代快報訊(記者 劉偉娟)近日,乘客張女士稱,自己購買了7月20日廣州東到廈門北的G3052次高鐵票。結果出發當天上午10點44分,收到鐵路12306發來的短信通知和郵件通知,稱“7月20日的G3052次列車因故停運”。于是,張女士購買了當天從廣州白云機場飛往廈門高崎機場的CZ3741航班機票,總價1340元。結果飛機落地后,張女士發現G3052次高鐵沒有停運。對于列車恢復運行,鐵路12306沒有通過短信或郵件等方式通知張女士。高鐵票339元,機票1340元,多花的1000元差價讓張女士感到很冤。她認為,鐵路部門應該賠償機票與高鐵票的差價。
對此,江蘇鐘山明鏡律師事務所律師呂金艷認為,張女士購買高鐵票后,與鐵路部門形成了旅客運輸合同關系。鐵路部門負有安全、準時運輸的義務,同時也包含及時、準確告知運輸變更信息的附隨義務。列車停運后恢復運行屬于重大變動,鐵路部門有義務再次通知已購票旅客。但鐵路12306僅發送停運短信,未告知恢復信息,導致旅客無法及時調整出行計劃,此做法有違合同的誠信原則和減損義務。
在呂金艷看來,若停運非因不可抗力(如自然災害),而是調度調整等鐵路自身原因,則構成違約。鐵路部門對停運通知不完整及恢復開行后未二次告知,可能需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建議張女士可以優先通過投訴協商解決,若未果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江蘇中慮律師事務所左迎春律師認為,鐵路對于停運應及時通知,這毫無疑問,但對于恢復運行要求鐵路也要及時通知,而不是交由乘客自行查閱相關信息,鐵路方面掌握的信息更為有效、及時,發送恢復運行的通知也不困難。航空公司對于航班的變動都是及時提醒,建議鐵路方面借鑒航空公司做法,提高服務水平。
7月21日,現代快報記者就此聯系鐵路部門,12306客服表示,7月20日的G3052次列車先是停運,后又恢復運行了。“確實是沒有的(通知旅客列車恢復運行),是需要(旅客)關注下運行動態的。”12306客服表示,“停運”調令一下,鐵路部門會“一鍵通知”所有購票旅客,但是恢復運行不會這樣,因為有的旅客已經退票或改簽了。對于通知停運不通知恢復,12306客服表示“很抱歉”。
針對張女士提出的補償1000元差價的訴求,12306客服表示“沒有補償方案”。12306客服提醒旅客,列車運行情況會實時變動,以后遇到類似情況,可以動態關注12306官網上的余票信息,如果顯示這趟列車還可以購票,說明恢復運行了,也可以打12306確認列車運行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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