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 燕梳樓
娃哈哈3子奪嫡事件今天有了新進展。
我今天看到香港高等法院非公開的起訴書,三名原告分別是宗繼昌、宗婕莉和宗繼盛。
這三人正是宗馥莉的同父異母的親弟妹。他們起訴的第一被告是宗馥莉,第二被告是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昊企業有限公司)。
起訴宗馥莉這個好理解,因為宗馥莉動了他們的蛋糕,從離岸信托中轉走了110萬美元,后期可能會以繼承人名義全面接授離岸信托中的18億美元遺產。
把建昊企業有限公司作為第二被告,大概率也是為了保全資產。因為ian Hao Ventures Limited是宗慶后生前設在英屬維京群島的離岸公司,宗馥莉是唯一董事。
這份法律文書至少傳遞了3大信息:
第一個,法官要求被告不得處置、處理或減少某個香港上海匯豐銀行有限公司(HSBC)賬戶上的資產價值,該賬戶以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的名義開立。
這說明什么?說明宗家或娃哈哈確實在匯豐銀行開立了帳戶,而且帳戶里有18億美元。至于為什么沒有提到信托,是因為匯豐只是一個開戶行,并不是信托管理方。
第二個,銀行提供的對賬單顯示,已從該匯豐銀行賬戶轉出108.51萬美元。這與此前報道的宗馥莉授意律師團隊試探性轉出110萬美元的消息基本一致,可能用于支付經營性開支。
這說明什么?說明宗馥莉確實向3個同父異母的弟妹以及二媽杜建英動手了,18億信托1分都不準備留下。至于為什么是108.51萬美元而不是110萬的整數或者更多,大概率是因為某種“規定”,只能定向支出。
第三個,3名原告被他們的律師確認為是宗馥莉的“同父異母兄弟姐妹”。如果律師團隊不能確認,3名原告也就失去法律意義上的合理性。而且3名原告還同時在杭州起訴,以爭取宗慶后留下的娃哈哈集團29.4%股權分配。
這說明什么?說明二媽杜建英所生的宗繼昌、宗婕莉和宗繼盛與宗馥莉確有血緣上的關系,是法律確認的“同父異母”弟妹。否則律師不會接這樣的案子,而杜建英也不至于蠢到讓他們去爭這個繼承權。
還有一個細節非常重要,那就是法院支持了原告提出的訴求,即原告必須在七日內向原告提供匯豐賬戶的最新余額、說明已轉出資產的去向及用途和此前賬戶內資產、收入及支出的完整流動記錄。
這兩天網上傳的比較多的是杜建英其實一直未離婚。她就與一陳姓商人婚姻一直是存續狀態,并有一36歲兒子。也就是說,即使她與宗慶后存在“事實婚姻”,但3個孩子也只能是“非婚生子女”。
但民法典規定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擁有同等財產繼承權。既然宗馥莉現在掀了桌子,杜建英自然也就顧不上體面,畢竟誰在百億財產面前都淡定不來,所以才有香港、杭州同時起訴的戲碼。
對此宗馥莉也不是毫無準備,而是亮出了一份宗慶后2020年的遺囑進行反殺。遺囑中明確“境外資產由獨女繼承,其他子女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但該遺囑見證人只有企業高管,沒有家族成員在場。
那么現在問題來了,起訴書中所謂以JJJ為受益人的信托計劃是否存在?如果真實存在,宗馥莉又是如何能轉走里面的資金?這是否意味著信托被擊穿?當信托與遺囑沖突時,哪個更優先?
先說第一個,已知信息第二被告ian Hao Ventures Limited于2020年1月1日設立,注冊地址為英屬維爾京群島。業內猜測宗家設立的信托服務商可能是全球領先的Vistra卓佳信托公司。
至于為什么香港匯豐為什么否認宗家在他們銀行有信托,是因為匯豐只是一個開戶行,僅負責資產管理,但并不是受托方。而離岸信托中受托人與信托財產不在同一法域也是常見操作。
再說第二個,信托帳戶里的資金為何能被轉走。信托講究的就是隱蔽性和安全性,按理說除了受益人之外,無人有權動用這筆資金。因為信托一旦有效設立,委托人對信托就只有監督權而沒有所有權。
很簡單,如果委托人過度保留財產權利,信托架構就可能被擊穿,甚至成為無效的信托架構。宗馥莉雖然是娃哈哈合法繼承人,也沒有權利動支離岸信托,除非在制訂信托架構時有特別約定,比如經營性支出。
有消息稱,宗馥莉的律師團隊提交了2023年海外業務預算報告,證明上述轉賬用于支付越南工廠設備尾款。如果該信托中確實有這一條約定,那么這個信托可有就是宗慶后的留下的“后門”,提前做了兩手準備。
但從信托本身來說,這顯然是有悖于常理的,因為這個借口過于隨意,隨便找個經營理由就可以動支信托資金,那么信托的獨立性和財產隔離原則就不復存在、
最后再說說當信托與遺囑沖突時,哪個更優先。現在杜建英一方起訴的依據是家族信托,而宗馥莉則拿出了父親2020年所寫下的遺囑。我們假設,如果這兩個都是假的或有一方是假的,問題都好解決。
如果都是真的怎么辦?應該以哪個為準?既然是要對簿公堂,雙方都不至于蠢到拿一份不存在的東西要搞倒對方,所以我相信無論是信托還是遺囑大概率都是真的,也是存在法律效力的。
但因為信托設立在前,遺囑內容在后,根據法律規定,信托權益應優先于遺囑權益。因為信托一旦成立,信托財產的所有權就從委托人轉移到了受托人手中,不再屬于委托人自有財產。
如果委托人后續訂立的遺囑,涉及對已納入信托的財產進行處置,那么就是無效的。因為信托財產已經不是自有財產,無權進行分配。具體到本案,信托資金也就跟宗馥莉沒關系。
還有一點,就是宗馥莉所提到的遺囑中,雖然有“境外資產由獨女繼承”的表述,但境外資產由宗馥莉繼承,信托資金歸3名同父異母弟妹受益,二者在法律上并不矛盾。
很多人都說杜建英被宗老先生忽悠了,也有人說20年后的遺囑是宗馥莉以死相逼被迫寫的。但宗慶后是經歷當年達能之爭的,他比任何人都懂法。
如果這筆錢真是宗慶后留給三個非婚生子女的,作為長女的宗馥莉就應該尊重父親的選擇。
但一想到他們是美國人,又覺得我們都有責任,站在宗馥莉這一邊,保護我們的民族資本。
最新消息稱,香港法院將于8月1日進行聆訊,真相也將很快水落石出。
于情于理,我們都希望宗馥莉贏。但前提是宗馥莉,她得是中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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