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澎湃新聞
2020年1月,因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判五年的戴某刑滿釋放。出獄后,他迅速重返商界,甚至以“慈善家”身份高調捐贈物資。然而,在湖北省檢察系統對監獄交叉巡檢中,戴某量刑畸輕,巨額非法所得沒有追繳,違法獲得減刑等問題被發現,并迅速啟動調查——戴某在調查期間供述了曾向多名參與該案辦理的司法人員行賄的情況。
“沒想到多年后,案件的主要偵辦人員、審判人員乃至辯護律師,都因涉案落馬。”7月18日,接近案件人士王紅(化名)向澎湃新聞記者介紹,曾在2015年引發全國關注的“20世紀福克斯”特大傳銷案再起波瀾。據了解,這起傳銷案曾在2015年轟動全國,涉案金額高達94億余元,參與人員近20萬人。
2022年,隨著調查的深入,戴某供述:他曾向該案的偵辦民警、法官、律師行賄近千萬元,以換取“輕判”。
時任湖北省咸寧市公安局溫泉分局刑偵大隊長的陳某某,被控作為專案組組長期間濫用職權,一審被判無罪后,檢方向法院提出抗訴。7月18日,原定在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的二審延期。
94億傳銷大案,主犯獲刑5年
曾轟動一時的“20世紀福克斯”特大傳銷案,其余波至今未平。今年5月,一名潛逃達十年之久的該案涉案人員被云南警方抓獲。
這場重大騙局的始作俑者是戴某。2012年,31歲的戴某與尚未歸案的美國人戴維(David)合謀,策劃運作所謂“新型傳銷項目”:設立空殼跨國公司,投入巨資進行虛假宣傳,以文化產業為幌子,將傳銷活動包裝成高回報的理財投資項目,大肆吸納社會公眾資金。
他們注冊公司、搭建組織架構,虛構“20世紀福克斯寰球營業投資集團”背景,在北京高檔酒店舉辦發布會推介“20世紀福克斯資產包”,開辦豪華劇院吸引“投資人”參觀,并斥資數千萬元現金、購置多輛奔馳轎車用于獎勵“銷售業績突出者”。
同時,他們利用吸收的巨額資金收購傳媒公司、入股礦產企業、投資影視行業,甚至在韓國斥資上億開發房地產項目,竭力營造實力雄厚的虛假商業形象。戴某本人還擔任某跨國商業協會會長,塑造慈善名流和成功企業家形象,以此反哺其傳銷項目、為其融資提供虛假擔保。
至2015年1月案發,戴某、高某(另案處理)犯罪團伙累計發展下線近20萬人,所售“20世紀福克斯資產包”金額累計超過94億元人民幣。
2015年12月,戴某因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被咸寧市咸安區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00萬元。該團伙其他12名成員分別被判處一年至三年不等有期徒刑(部分適用緩刑)。
2020年1月,戴某刑滿釋放后,利用隱匿的非法所得再次進行商業活動。他以其控制的跨國工商協會及相關公司名義,向多地捐贈測溫設備等,試圖重塑其公眾形象。
2022年,相關部門在調查中發現該傳銷案存在新的問題線索,對戴某重啟調查。戴某在調查中供認了曾向該案偵辦民警及法官行賄的事實。
2023年底,戴某因犯行賄罪,被黃岡市英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六年。
權錢交易——920萬賄賂鏈
2015年,時任咸寧市公安局溫泉分局刑偵中隊長的肖某某是此案的核心偵辦人員。戴某通過辯護律師費某向肖某某提出“交易”——若能退還扣押的涉案資金U盾(內含2020萬元),將給予其巨額“好處費”。
此后,肖某某違反規定將U盾非法退還給了劉某。劉某則依照戴某的指示,提取現金并進行了分配。收受巨額賄賂后,肖某某還曾違規將戴某帶離看守所外出,甚至在酒店為其開房,為其會見情人提供便利。
最終,這筆2020萬元被瓜分:
500萬元留給戴某女友劉某,作為“子女撫養費”;
600萬元名義上作為“未來罰金預留款”,實際由肖某某掌控;
剩余920萬元中,律師費某分得220萬元,肖某某獨吞700萬元。
案件進入審判階段后,辯護律師費某多次向主審法官廖某“請托”,請求對戴某從輕量刑。廖某收受戴某通過費某轉交的20萬元賄賂后,最終僅判處戴某五年有期徒刑——遠低于同類案件十年以上量刑標準。
2022年,肖某某在接受調查時承認了受賄事實。辦案人員進一步查明,戴某在案發前曾利用女友劉某及其他親屬的名義,使用傳銷犯罪所得資金購買了總價值超過2000萬元的分紅型保險產品。這筆涉案資產,以及戴某在某礦產公司持有的股份,均未在案件辦理過程中被依法追繳或隨案移交。
2023年,肖某某因涉嫌在該傳銷案中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被黃岡市英山縣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
2024年,主審法官廖某因犯受賄罪,被英山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20萬元,其受賄所得20萬元被依法追繳,上繳國庫。
肖某某所涉案件目前尚未宣判。
2500萬保險贓款未追繳,刑偵大隊長被指控濫用職權
接近案件人士王紅透露,案件審理中遇到的一個爭議點是戴某前述巨額保險資產未隨案移交、未被追繳的責任歸屬問題。肖某某方面指稱,是時任專案組組長、溫泉分局刑偵大隊長陳某某刪除了起訴意見書中關于該保險資產的信息,且未將相關保險資料歸入案卷,導致該資產被遺漏。由此,陳某某亦被納入調查范圍,并因在該傳銷案中涉嫌濫用職權罪被提起公訴。
檢方指控陳某某涉及兩項罪名,2025年1月,英山縣人民法院對其所涉案件作出一審判決。
英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陳某某曾帶領民警赴北京的保險公司調取了戴某利用2500萬元傳銷資金購買保險的關鍵證據。然而,在該案刑事訴訟過程中,陳某某未能依法將該證據材料隨案移送,導致該筆2500余萬元的涉案違法所得未被依法追繳;且直至2019年陳某某調離崗位時,才將包括該保險證據在內的相關資料打包移交分局內勤保管,案發前一直處于封存狀態,造成了國家利益的重大損失。據此,檢察機關認為陳某某構成濫用職權罪。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的具體偵辦、證據材料的隨案移送以及案卷的整理歸檔,依法應屬于案件承辦人肖某某的職責范圍;涉案保險產品屬于分紅型保險,相關資金始終存在并未滅失,理論上仍可依法追繳上繳國庫,并未造成無法挽回的實際經濟損失。
此外,在案件偵辦期間,陳某某確有積極追查涉案保險的行為;并且,在分局保管資料包中找到的保險資料,其原始狀態及是否曾被他人接觸、移動等情況存在不確定性,難以完全排除合理懷疑。因此,法院認為公訴機關指控陳某某犯濫用職權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一審判決陳某某不構成濫用職權罪。目前,檢察機關已提出抗訴。
與此同時,陳某某還被指控在另一起債務糾紛案中存在徇私枉法行為,獲得一審法院認定。債權人丙(與陳某某夫婦關系密切)通過澳門賭場向債務人甲放貸,陳某某在接受調查期間,被指控明知是賭債卻為熟人徇私枉法,找關系將案件轉給溫泉分局經辦,后以“拒不執行判決”為由推動刑事立案,利用法律手段替熟人收債。
法院最終認定該債務系非法賭債,撤銷調解協議,但陳某某被指控利用職權干預案件,構成徇私枉法罪。
英山縣人民法院一審認定,陳某某夫婦與債權人確系熟人、朋友關系。法院認為,陳某某作為司法工作人員,雖表面上執行的是生效法律文書,但其對債務性質應具備更高的辨識能力。法院認定陳某某主觀上存在徇私情的故意,客觀上明知債權人主張的系非法賭債不受法律保護,卻仍推動案件進入刑事程序,導致未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甲受到了刑事追究,其行為構成徇私枉法罪,由此判刑三年。
目前,陳某某對徇私枉法罪的判決提出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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