娃哈哈財產糾紛案迎來新消息:該案第二被告“建浩投資有限公司”唯一董事為宗馥莉——匯豐銀行信托在宗馥莉公司名下。如此一來,是否標志著“該信托”由宗馥莉掌管,3名原告將無權繼承?
7月22日,每日經濟新聞消息,記者從該案第二被告Jian Hao Ventures Limited(建浩投資有限公司)注冊地金融服務委員會查詢到:2024年3月7日宗馥莉任“建浩投資”唯一董事。
而18億“爭議信托”目前就登記在“建浩投資”名下。這是否意味著,該“信托基金”為宗馥莉或宗馥莉公司所有,3名原告將無權繼承權?
有律師推測,“建浩投資”或許是宗慶后生前設立在英屬維京群島信托下的離岸公司,用于持有宗慶后的信托財產。
但據“每經”報道稱,宗慶后“個人”并未在匯豐銀行設立信托,這便直接印證了該信托目前在宗馥莉公司名下的事實。但這并不代表宗馥莉一定具有支配權或者享有該信托基金的權利。
從法律角度看,信托的歸屬要依據信托協議來判定,并非誰持有誰享受,如果持有人是非收益者,將無權享受該基金權益。那么宗馥莉為何能從相關賬戶劃走108萬美元的呢,是否存在違法操作?
根據滕云律師分析,有兩種可能:一是該“信托基金“并未生效,按照宗慶后在2020年所立遺囑——境外資產一律歸“獨女”宗馥莉所有,那么這18億美元應歸宗馥莉所有,她有支配權;二是“建浩投資”雖是離岸信托的控股公司,但它可以獨立運營,但信托基金產生收益仍歸“信托”所有,再根據委托人意愿分配。
對此,香港律師鄧智榮指出,離岸信托必須明確“意圖、受益人和信托資產標的”方才有效,三者缺一不可。但就目前公開的消息來看,難以判斷該信托是否有效。從本案原告的訴求來看,該信托存在的可能性屬于滕云律師分析的第二種情況——信托有效,歸“建浩投資”持有,宗馥莉可以依法獨立運營,但收益仍歸該“信托”所有。
訴訟材料顯示,3名原告主張對該信托享有權益,可宗馥莉對此堅決否認,她稱相關資金是娃哈哈集團在東南亞的拓展儲備金,并提供了合同、發票等用于佐證其劃走的108萬美元已用于支付越南工廠的尾款。因此這里面就存在了一個BUG,宗馥莉作為董事長有權依法劃轉該基金,但收益還要歸屬該信托。
由于資金使用和收益存在不確定性,引起杜建英3個孩子的擔憂。交叉驗證,在溝通無果后他們選擇了起訴,并申請臨時禁令,以阻止宗馥莉及其公司自行處置信托資產。
值得注意的是,宗慶后2024年2月25日去世,僅僅過去了10天,宗馥莉就成了“建浩投資”唯一董事。
可見“大公主”不簡單,對該信托基金早已有了策略。所謂“虎父無犬女”,馳騁商界20年,宗馥莉已然成為了不可小覷的“厲害人物”。
這場糾紛會如何結束,答案仍藏在未公開的法律文件和庭審交鋒中。所以,該信托的歸屬權誰說了算?唯有法律和證據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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